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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600【优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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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差异网为您精心收集了3篇《法律论文600》,希望能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法律论文 篇一

【摘要】对高职院校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一直以来都是德育工作的重点内容。

与普通高校的学生相比,高职院校的学生需要在职业道德上与法律上具有更高的认知,因此,高职院校需要切实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的实效性,

这不仅有利于提高高职院校的德育工作教学水平,同时也为高职院校学生未来的就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关键词】高职院校;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实效性

引言

学生在高职院校毕业后能否适应未来工作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设置密切相关,然而,中国目前的高职院校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因此,对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研究与探讨有利于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1.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特征

1.1鲜明的时代性。

为满足中央和国家的要求,强化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已成为我国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

并且,作为高职学校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也是极为必要的,需要严格根据教育部要求,实行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

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把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根据大学生的道德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有效地提高高职院校学生的道德修养。

因此,职业道德与法律具有很强的时代特色,与目前学生思想发展的特征相一致。

1.2科学性。

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观对人们的行为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同时法律可以很好地调节人们的行为。

职业道德与法律是高职院校学生必须遵循的道德标准,因此,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具有明显的科学性特征。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课程发展的层次性。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讲解由浅入深首先由一般的道德准则引入,进而延伸到学生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准则。法律方面从基本法律知识,进而联系到职业地位和社会生活中应遵循的法律。教学过程的发展是渐进的,它与高职院校学生的思想特点一致。

二是课程的发展把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结合起来,按照高职院校的要求,将培养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符合社会要求的高素质人才。既能使高职学生具有更高的职业道德素养,又能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为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提升高校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实效性的措施

2.1健全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教学制度。

学校需要能够结合相关制度,制定良好的道德与法律规范,对学生形成良好的制约。

在教学评价这一方面,学校通常可以采取计分制,有计划地在教学的课程与成果方面进行评分,这也是一种检查手段。

通过有效的评价体系,能够发现教学过程中的问题,实现教学反馈的良好效果。

与此同时,学校也应该合理对待这些问题,如果学校或教师在工作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学生能够通过一些渠道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有利于学校和教师做出更好的调整,这不但对学校有积极作用,而且对学生的教学也极为有利。

并且,学校还需要建立有效的培训制度,通过对教师的培训,提升教师的知识水平高度,让教师能够一方面教学,一方面学习,及时更新教师的知识系统,这不仅对教学水平的提高有积极作用,也可以提升学生自身观察和解决事情的能力。

2.2创设情境,激发兴趣,增强学习动力。

课堂上,引导学生们进行诗歌朗诵、绘画体操、课内游戏、语言描绘、角色扮演以及音乐欣赏等活动,营造各种情境,这就是情境教学法。

通过各种生动形象的情景创设,学生再也不觉得课堂枯燥,学习兴趣提高了,情感体验也进一步加深了,从而对教材内容也有更全面的掌握,教学目标最终也在潜移默化中得以实现。

同时,教师在一些职业道德以及法律课上也可以设定情景,立足于教学内容,学生通过模拟表演或者模仿展示的方式,自觉消化知识。

与直接灌输的填鸭式教学相比,在情境中让学生明白这么做的目的,学会如何正确选择,并及时改正调整自身学习方法,从而更好地学习探究理论知识,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

2.3引入案例,深入分析,培养学习能力。

案例教学法关键就在于案例,这种教学法从学生们的讨论中汇集各种各样的思路深入分析,运用教材上的理论知识去分析案例,需要提高学生参与讨论的热情,才能引导他们从案例中获得启发。

我们在职业道德以及法律的相关教学中时常会使用一些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通常都具有真实和贴近生活的特点,学生很容易就会产生情感共鸣。

就比如“礼多人不怪”、“见义勇为,更要见义智为”“青少年误入歧”等俗语都有一一对应的真实案例。

当我们在课堂上剖析本校发生的打架事件,学生感同身受,就会了解不良行为有什么错误,加深理解进而讨论预防杜绝的措施方法,最后从心里主动遵守道德法律。

青少年如何加强自身防范是当今社会另一个热门的问题,女大学生失踪案时有发生,教师通过汇总这些真实案件,可以让学生切身体会案例。

当发生不法侵害时,使学生学会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避免身心伤害。

所以,除了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实践上,案例教学也增强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4自主探究,合作学习,转变教学模式。

探究式教学的主要步骤是学生要学会主动探索,从中获得方法,认识问题并解决问题,寻找事件的起因和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潜在的规律,在自己的脑海形成具体化的概念,这个学习过程必须是主动的,不能是强迫的,要确保学生的主体地位。

所以,问题的形成在职业道德以及法律教学中起着指引学生合作探索的作用。

青少年犯罪原因以及预防措施;个人品德在人生发展阶段有什么重要意义;如何保护环境;和平和发展两大主题的时代内涵是什么。

这些具有针对性、现实性以及广泛性的问题,是需要大家更进一步的思考探究的。

表现探究结果时,可以通过感想论文或实践活动等形式,有利于学生们们正确的道德与法律观念的形成。

结语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这一教学已经成为我国职业教学体制中最为关键的一部分,因此职业院校应当加强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建设,为我国职业人才培养体系的改革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许郁兰。有效提升《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实效性探讨[J]。教育教学论坛,2016(08)。

医学法律论文 篇二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与法官的职业定位处于模糊状态,严重影响了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笔者试从法院与法官现行体制的缺陷和如何正确定位的对策等方面进行讨论。

关键词:法院与法官  机制缺陷  定位对策

长期以来,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法院的职业始终处于一种模糊状态。在一些人眼中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眼中法院等同于政府里面的一个部门,法官被看成是一般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这种忽视法官职业特点的大众认识,与我国现行的国情是密不可分的。人们对法院与法官长时间内的这种错误认识及法院现行体制存在的种种缺陷,势必直接影响了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基于此,如何尽快摆正法院与法官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位置这一课题逐渐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笔者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十几年,耳闻目睹了法院内外的种种现象,对法院现行体制颇有体会。下面笔者就法院与法官如何定位浅谈一下看法,以期求教于同仁。

一、先谈一谈我国法院现行体制存在的缺陷

(一)法院在部分人心目中是一个标准的行政机关

目前,我国司法审判机关的管理体制一直沿用着近五十年一贯制的中央领导与地方领导相结合,以地方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应当说这种管理体制在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为调解民事、经济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无可厚非的作用。但是,从司法实践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生深刻变改的情况下,司法审判机关体制存在的缺陷不断凸现出来。1、法院的机构设置和人事管理权要靠地方领导和政府去审定。有时,为了提几个科级、处级干部,增设一个庭室,法院院长要去围着市政府、县政府某些部门转上好几圈,才能办牢。2、法院的财物管理权依赖于当地政府。法院进人要通过当地政府部门批准,才能给编制,只有给了编制,得以进来的的人员才能得到财政拨款,吃上皇粮。在这种情况下,各地法院普遍怀着不听话事难办的心态纷纷去屈从当地政府。地方政府动辄给法院或某个法官下个通知,去某地点参加一次重要经济会议。乡镇人民法庭的境况更是让人不堪设想。笔者曾经在一处乡镇法庭工作八年。这处法庭自己无办公室,借用了乡政府的两间房子。庭长借住了乡政府的一套家属院。乡政府常年抽调法庭两名干警做包村工作。每天上班法庭全体干警要参加乡政府的点名,点完名后,还要去忙着到村里干催提留、抓工程等中心工作。甚至有一次,乡党委一名副书记正值法庭开庭之际,声称乡政府的一会议较重要,令法庭干警立即停止开庭,参加会议。从这些现象看,法院完全被某些个别人当成了当地政府机关的一个普通的部门。法庭的正常审判工作受到了严重的干扰。在这里,法院、法官的尊严究竟如何谈起?

(二)在职法官所掌握法律知识过于专门化,不是法律全能人才,综合素质有待增强

在我国,有许多法院的法官专门连续从事刑事或民事、行政审判工作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对某一部门审判的知识确实掌握得游刃有余。但对其他各部门的审判知识却知道得寥寥无几。我国自1978年恢复高考制度以来,几乎每年都有大批的法律院校的学士生、硕士生被分配到各级司法审判机关工作,司法审判机关近几年也千方百计地创造学习条件,鼓励和帮助在职审判干部提高业务理论水平。经过努力,我国法院绝大多数法官均已经达到了大学专科毕业以上的专业水平。但具体分析一下,就法院现有状况来说,法官队伍中仍以业余法律院校的毕业生为主,第一学历为大学专科的人员还为数太少。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来我国正规高等教育毕业生,特别是硕士生、博士生难以进入省高院以下机关,已经进入司法审判机关的高学历人才也因各种因素难以久留。这种高等教育与实际需要相脱离的状况如不能得到改善,从很大一方面将会阻碍我国司法审判干警整体综合水平的提高。从另一方面讲,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每个法院均设有许多庭室,诸如刑庭、民庭、行政庭等,庭室间的业务性质不同,彼此间相互独立。每名法官均被分到各庭室,从事一项专门的审判业务。时间长了,法官们对其所从事的审判业务是再熟练不过了,但对其他审判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解释、批复等知识了解甚少,甚至于遇上这方面的案件也是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去漠然处之。长此以往,法院的刑事法官也只能去定罪判刑,而无能力去审理民告官的案件,而民事法官也只会审理民事案件,而对刑事、行政案件却知之甚少。

(三)法院内部的审判委员会没有真正找到它应扮演的角色

审判委员会应是人民法院审判前线的一道亮丽的风景,应是法院审判活动中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许多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形同虚设,常年也开不了几次会议。前几年,由于法院存在多种进人渠道,又加上任免程序、标准把关不严的原因,个别审委会委员了解法律知识甚少,虽然冠其以审委会委员的名号,但却从未主审过几起案件。让这样的法官在审委会会议上单纯凭在短暂的时间内听汇报来决断案件,其效果究竟如何可想而知。更何况,许多审委会委员并未亲自去旁听案件,对案情了解不细,而他们往往关心更多的是去如何处理该案涉及到社会上的种种关系,并未真正从法学理念角度去考虑案件如何处理。按照法律规定,不论合议庭和独任法官与审委会的意见分歧多大,合议庭应遵照执行审委会的意见。但实践出真知,实践者最有发言权。设想一下,抛弃亲自参加审理案件的审判员的意见,而采纳对案情只知皮毛的审委会的意见,这是不符合情理的。笔者认为,设立审委会制度,只是为法官建设了一个推卸责任的避风港,在司法实践中其诸多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四)政策研究室并未真正找准自己的位置

法院内设的政策研究室,顾名思义就是研究法律政策的部门。它的真正职责应是组织法官对疑难案件进行研讨,对典型案件进行总结,将从各类案件中获取的审判经验在系统内部进行推广,对法官的各项审判活动进行指导。而大家都知道,现在的政策研究室,尤其在省高院以下,其整天忙活的工作是写文章、搞信息宣传、搞一些事务性工作,真正做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却寥寥无几。政策研究室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政策研究室工作人员应是从一般法官中筛选出来的精英法律人才。在现实中,许多政策研究室人员文章写作水平较高,但对法律知识却知之甚少。试想一下,这样的人不会总结出多么高水平的审判经验来,更不会有效地去指导其他审判人员的审判工作。

(五)法官在办案中受外界干预情况严重

曾几何时,社会上流传着一句“官司进了门,两边都托人。”的顺口溜。的确,从这句顺口溜中也可从一个侧面窥视到案件当事人的普遍心态。许多当事人总是认为,案子来到法院,不想办法托个朋友或同学之类的关系向办案法官打声招呼通通气,甚至送点礼物、喝顿酒,心里就总是不踏实,总认为法官不会尽力去办案。或者有的当事人别有用心,想通过找关系,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受社会大气候的不良影响,许多当事人在案件还未来法院立案之前,就已经通过各种途径向法官打了招呼,目的是等到案件到了法院后,让法官网开

一面,多多照顾。等到案件到了法院,向法官说情者更是纷至沓来,不计其数,搞得法官们头昏脑胀,不知如何处置是好。有人曾经非常幽默地说,法官整天是在处理人情关系,而并不单纯是处理案件。笔者曾经私下统计过审结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不通过关系打招呼的寥寥无几。在说情者中,不乏当地人大、政协、党委、政府的官员,甚至还有法院内部的法官。法官干预法官办案,法官为当事人说情,不能不说是我国法院现行体制的悲哀。在这样的氛围中审理案件,公正与效率又如何谈起呢?

(六)法官的待遇偏低,与法院、法官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存有反差

有人说,法院如针线簸箩,是处理各类矛盾的最后一道工序。这话说得有一定的道理。法律赋予了法官享有神圣的审判权,他们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起着最后的决断作用。所以,法院、法官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是不可低估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官的地位与待遇存有反差,许多法官工资标准太低,就连一般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薪金都不如。在我国东部地区法官的日子相对而言还比较好过,而西部地区的法官,由于受当地经济发展的状况所限,一年只发几个月工资的现象频频出现。西部地区有的法院的法官出外办案的交通工具是马或骆驼。在这样的客观环境下去工作,效率是谈不上的。在这样艰苦的条件下工作、学习,法官很容易遭受外界腐朽思想的侵蚀,很容易被糖衣炮弹击倒。因为,法官也是人,也是有血有肉需要金钱来维持工作、生活的群体。没有雄厚的物质基础作保障,他们也是寸步难行。

(七)法官与法院内部工作人员的分工不明

法院内部除去法官之外,还有书记员、司法警察、公勤人员等。法官真正的天职就是听案、判案。书记员的任务就是庭审记录、卷宗的装订与归档等。司法警察的任务就是送达司法文书、值庭等。而在实践中,许多法院的法官往往对一起案件的工作全部包揽。从案件的立案审查到起诉书的送达,现场勘查,无论是法庭审理的记录,还是卷宗的装订、案件的最后执行。这样一来,法官在人们心目中的“居中裁判者”的形象慢慢被淡化。另外,法官的这种办案方式,往往使他们与当事人交往的机会增多,影响案件得以公正处理的因素增多。

(八)法官审理案件的透明度不大

在审判实践中,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一切案件均公开宣判。法官在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前,张贴开庭公告。但除去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来旁听外,社会上的其他公众知晓案情的很少,来旁听案件审理的更少。造成这种情况的因素很多。法院张贴的公告只让少部分人知晓了案件的开庭时间、地点等情况,而居住在偏远农村的群众不可能看到法院的开庭公告,更不可能来旁听每一起案件的审理。有时,即使有几个对案件审理颇感兴趣的人来旁听开庭,有些法院的干警会以开庭场所紧张,案件与要求旁听的人员无关为由,拒绝他们旁听案件审理。真正在与大众联系较多的新闻媒体上得以报道的开庭实况均是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或某些领导过问的案件,并且数量少得可怜,而一般案件的审理过程,没有步入新闻媒体的福份。在这样的环境下,一般群众对法院审理的案件知之甚少,就成为正常现象。

笔者在以上分析了我国法院现行体制存在的`几点缺陷。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社会上对法院现行滞后体制进行改革,找准法院与法官的真正位置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二、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一下法院与法官正确定位的对策

(一)下大气力,改革法院的人事和财政体制

将省高院的主要负责人由地方党委或人事部门推荐改由最高人民法院院党组推荐,实行省级一下法院的主要负责人由省法院党组推荐的办法。实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垂直领导与业务指导相结合,逐渐淡化地方政府对法院司法权的影响。下级法院的主要负责人应主要从上级法院的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人才中选拔任用,下级法院中的优秀法官任职一定期限后,如上级法院法官职位空缺,可选拔到上级法院任职,逐渐完善实施全国法院系统的人才上下流动工程。法官实行等级制度,取消原来效仿一般行政机关实行科、处级的制度。创造条件,尽快实现由国务院集中向最高院进行拨款,再由最高院根据实情向地方法院拨款,以供应法院的各项支出,保障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以从财政角度减少或彻底避免地方政府对法院的牵制。充分发挥中央政权对地方司法审判权支配作用和主导作用,以维护国家法制和司法权的有机统一。

(二)紧缩进门渠道,提高引进人才的学历档次,取消相关业务庭室的设置

加大人事改革力度,将引进高素质人才作为一项重要工程来办。充分将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发动起来,与各大政法高校建立固定的联络点,选拔校内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充实法院前线。另外,从社会上将已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择优录取到法院,给他们一个充分展现自己才能的机会。注重现有法官业务素质的提高。由于多方面原因,现有法官的法律理论水平参差不齐。在日常工作中,多进行培训并不定期进行考核,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经考核多次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处理。严重者,可通过合法途径将其开出法官队伍,另行任用到其他岗位。建议取消相关的庭室设置,如刑庭、民庭、行政庭等,将有审判资格的法官集中起来在法院内部设置一个审判大队。法官的审判业务不分刑、民、行政,而是实行抽签分案制。案件立案以后,由法官进行抽签,以确定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的人选。对该人选要求保密,直至案件开庭前一个小时才由工勤人员正式通知有关法官开庭的时间、地点。

(三)建议取消审委会和政策研究室,在法院内部设立法官工作指导室

从优秀的资深法官中选拔一定员额的人员充实到法官工作指导室。法官工作指导室的职责是总结法官在审判工作的先进经验,在法官中予以交流。组织法官针对疑难典型案件进行讨论。法官工作指导室没有了审委会对合议庭送交讨论的案件的决断权。法官工作指导室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对法官来说只是起指导作用,并无实质性的影响。另外,法官工作指导室对于在办案中主观上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酿成错案的法官,有权按照错案追究制度严格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努力改善人民法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使其安心于审判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法官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只有物质条件得到改善,不用为生活问题一筹莫展,法官才能抽出更多的精力去搞好审判工作,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建议在法院内部建立法官腐败惩治委员会。法官腐败惩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严惩腐败法官。只要发现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有违法乱纪行为,就对其毫不客气,坚决将其开出法官队伍,情节严重者将其送交司法机关严惩。做到从根源上杜绝法官腐败现象的发生。从机制中让法官们感到自身生活条件的优越,自身职业来之不易,弃之可惜,又感到腐败行为的严重性,即使出现审判中较轻微的不公行为,也将会身败名裂,在社会公众之间失去信用力。

(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实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在法院内部对各类人员进行严格分工

通过考试、测评、演讲等多种方式对法院内部已取得法官资格的人员中进行筛选,选拔优秀人员充任专职法官,专门从事审判工作。采取多种手段,选拔法官助理若干名,专门从事法官所做的核心工作以外的事情,如案件受理、庭前调解、裁判文书的撰写、案件的相关调查工作等。建议建立书记官工作委员会、司法警察工作委员会。书记官、司法警察实行单独序列,统一管理。法官和书记官制度就像医院里的医生和护士的设置模式一样,相互之间并无等级差别,亦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一种彼此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工作关系。

(六)将法官审理案件的透明度放到最大,让公众有充分的机会去评案说法

各地法院与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建立固定的联系。争取将法官审理的每一件案件的庭审过程均录下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在当地新闻媒体上进行报道,使整个诉讼活动的情况家喻户晓。只有这样,才能杜绝法官的暗箱操作,防止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做“桌下文章”。只有这样,人民法官的威信才能提高上去,当事人对法官的无端猜疑才能越来越少,法官腐败也越来越没有了其得以滋生的土壤。

大学生法律论文 篇三

不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要构建行政法的理论体系。

取决于其接受何种理论模式。

从行政法的历史来看。行政权与公民权是一对相互关联的范畴。

对行政权与公民权相互关系的不同定位。

以及价值取向的差异,形成了服务论、政府法治论、公共权力论、控权论、平衡论等许多不同的模式。

一、管理论的形成背景及主要观点

管理论强调行

政法律关系的重点是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以建设和维护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管理任务的法的秩序。

这种学说主要盛行于苏联社会主义初期。为了恢复生产,解决人民生活的迫切问题,维护革命秩序。加强政府管理是必要的。

这一时期。人民最关注的是如何运用行政权去进行高效管理,以实现巩固政权和建设国家的目标。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考虑得最多的也是如何加强管理,树立政府权威,以更好地恢复和发展经济,而对于控制政府权力。

保障公民权利等问题只能逐步加以解决。

这种思想必然在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中体现出来。

管理论在其创立之初存在着合理性和事实依据。

在整个计划经济时代。无论是原苏联东欧国家还是中国。

它都是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学说。

从总体上,管理论强调行政权力的优越性,忽视个人权利的保障。有关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的理论相对落后,行政法理论体系和结构具有明显倾向性(以管理性为中心,监督法、救济法在体系中处于很次要或被忽视的地位)。

(一)行政法的宗旨是保障是保障国家利益。

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行政法规范的任务是调整国家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其基本的理念是“官民对立。认为行政法只是国家管理老百姓的一种工具。

即行政法是治理百姓的法。

相对而言。

行政主体属于强者是权利主体。

行政相对人属于弱者。是义务主体。

行政行为最基本的模式是“命令— — 服从式的强制性管理行为。

只要能有利于维护国家权威,甚至可以不顾公民的权利。

(二)行政法律关系是命令— — 服从关系。

为了实现行政法的宗旨,行政法的手段主要依靠强制和命令。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差异网·www.chayi5.com》。

行政主体一方被赋予国家权力,可以对被管理方实施管理,包括采取强制措施,国家机关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行为,而不依赖行政相对人的同意。

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法制不完备。

不受重视,甚至经常遭到破坏,行政管理的命令、强制手段常常是任意的、专断的。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管理原则。

管理论通常将管理原则视为法的基本原则。

由于当时基于这样一种认识: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

具体包括: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社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国家实行计划化、简政便民、行政效率等等。

当然,苏联东欧国家的行政法教科书在论述行政法基本原则时。通常也讲到吸收群众参与管理、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等。但这些原则在管理论学说中并没有真正重要的地位。

(四)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是规定国家管理原则和制度。

行政法是国家管理法。规范国家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规定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物资分配、制定物价、运用科学技术进步成果的程序。

规定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的建立、变更和撤销的程序以及确定和改变它们从属关系的程序。

此外对于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于各种税率,也通过行政法规范加以确定。

二、控权论的产生背景及主要观点

控权论学说流行于英美国家。

戴雪等学者极力主张控权。

起初,他们误解了法国的行政法和行政法院,将法国行政法院与英国封建时代的星座法院混同,认为行政法院是维护政府特权的表现行政权,受统一的普通法的控制,不能在普通法和普通法院之外还允许行政法和行政法院的存在。

后者通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英国人认识到戴雪等人的错误,但其控权思想仍然贯穿于行政法思想之中。

美国在建国初及之后一个较长时期内,在法律上也主要沿用英国普通法。

在行政法中以控权思想为主导。

在行政程序法中确认控权的手段主要是事前的程序控制和事后的司法审查控制。

“行政程序可以避免传统实体控权机制的僵硬、死板,用行政程序规范行政权的行使既可不过于束缚政府行为的手脚。

又可以防止政府实施行政行为的恣意、滥权。

改革开放后。我国部分学者主张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控权论。

行政法的核心不在于对行政权的`保障,而在于行政权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

监督控制行政权是否依法行使是行政法的主要功能。

(一)行政法的宗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自由权利。

美国学者施瓦茨指出,行政法的目标是纠正个人和国家的不平等,要尽可能保障在法庭面前,把个人与国家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法院的任务是保障行政权力不能无限制增长。

管理机关自身必须受到限制,它们管理公民的权力范围必须固定、明确,公民反抗它们的权利必须规定得清清楚楚。

我国学者王名扬也认为,英美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是政府遵守、尊重公民自由和权利。

(二)行政法的重要手段是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的规则。

司法审查是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重要控制机制。

行政法更多的是关于程序和救济的法。

而不是实体法。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

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律设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

程序,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行事,不能有自由选择的余地,排除政府中任何形式的专断的特权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公民只服从法律。

(四)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行政权力。

施瓦茨指出,行政法就是用以解决行政机关应有什么权力。其权力的限制是什么和如何限制其权力的问题。

控权理论主张通过立法、司法对行政权加以控制,防止行政权力扩张。

其特点是重权利、轻权力,重民主,轻效率。

三、平衡论的形成背景及主要观点平衡论是

在20世纪90年代由罗家才教授提出的有关中国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观点。

这一时期。中国经济领域开始全面应运而生。

如果说传统的管理论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控权论同西方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而平衡论则是宏观调控和市场棚结合的平衡机制的反映。

它在一定范 内和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行政法的控权作用。但行政权又要受到保障,公民权既要受到保护,又要受到约束,行政权和公民之也应相互制约、相互平衡。

自1990年代至今,平衡认学说在中国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并逐步在行政法学界占主导地位。

(一)行政法的宗旨是既要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

平衡认认为,涉入行政法领域的社会多元化利益、价值都应当得到尊重和协调。

因为行政权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

行政法对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处理应保持总体平衡模式。

(二)行政法方式的多样性。

平衡论认为过分强调行政程序、司法审查或过分强调命令、强制手段的作用都是片面的。

主张综合运用行政法的各种手段:既要运用命令、强制手段。又要尽量避免采用行政命令、强制手段,淡化权力色彩。

行政主体应进一步变革传统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进行政指导,公民参与管理和行政管理社会化等措施。

以协调与行政相对应的关系,维持两者的平衡。

以上就是差异网为大家带来的3篇《法律论文600》,希望可以启发您的一些写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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