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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律论文最新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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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下面是差异网整理的10篇《优秀法律论文》,希望能够给您提供一些帮助。

大学生法律论文 篇一

不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要构建行政法的理论体系。

取决于其接受何种理论模式。

从行政法的历史来看。行政权与公民权是一对相互关联的范畴。

对行政权与公民权相互关系的不同定位。

以及价值取向的差异,形成了服务论、政府法治论、公共权力论、控权论、平衡论等许多不同的模式。

一、管理论的形成背景及主要观点

管理论强调行

政法律关系的重点是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以建设和维护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管理任务的法的秩序。

这种学说主要盛行于苏联社会主义初期。为了恢复生产,解决人民生活的迫切问题,维护革命秩序。加强政府管理是必要的。

这一时期。人民最关注的是如何运用行政权去进行高效管理,以实现巩固政权和建设国家的目标。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考虑得最多的也是如何加强管理,树立政府权威,以更好地恢复和发展经济,而对于控制政府权力。

保障公民权利等问题只能逐步加以解决。

这种思想必然在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中体现出来。

管理论在其创立之初存在着合理性和事实依据。

在整个计划经济时代。无论是原苏联东欧国家还是中国。

它都是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学说。

从总体上,管理论强调行政权力的优越性,忽视个人权利的保障。有关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的理论相对落后,行政法理论体系和结构具有明显倾向性(以管理性为中心,监督法、救济法在体系中处于很次要或被忽视的地位)。

(一)行政法的宗旨是保障是保障国家利益。

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行政法规范的任务是调整国家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其基本的理念是“官民对立。认为行政法只是国家管理老百姓的一种工具。

即行政法是治理百姓的法。

相对而言。

行政主体属于强者是权利主体。

行政相对人属于弱者。是义务主体。

行政行为最基本的模式是“命令— — 服从式的强制性管理行为。

只要能有利于维护国家权威,甚至可以不顾公民的权利。

(二)行政法律关系是命令— — 服从关系。

为了实现行政法的宗旨,行政法的手段主要依靠强制和命令。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行政主体一方被赋予国家权力,可以对被管理方实施管理,包括采取强制措施,国家机关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行为,而不依赖行政相对人的同意。

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法制不完备。

不受重视,甚至经常遭到破坏,行政管理的命令、强制手段常常是任意的、专断的。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管理原则。

管理论通常将管理原则视为法的基本原则。

由于当时基于这样一种认识: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

具体包括: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社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国家实行计划化、简政便民、行政效率等等。

当然,苏联东欧国家的行政法教科书在论述行政法基本原则时。通常也讲到吸收群众参与管理、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等。但这些原则在管理论学说中并没有真正重要的地位。

(四)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是规定国家管理原则和制度。

行政法是国家管理法。规范国家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规定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物资分配、制定物价、运用科学技术进步成果的程序。

规定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的建立、变更和撤销的程序以及确定和改变它们从属关系的程序。

此外对于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于各种税率,也通过行政法规范加以确定。

二、控权论的产生背景及主要观点

控权论学说流行于英美国家。

戴雪等学者极力主张控权。

起初,他们误解了法国的行政法和行政法院,将法国行政法院与英国封建时代的星座法院混同,认为行政法院是维护政府特权的表现行政权,受统一的普通法的控制,不能在普通法和普通法院之外还允许行政法和行政法院的存在。

后者通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英国人认识到戴雪等人的错误,但其控权思想仍然贯穿于行政法思想之中。

美国在建国初及之后一个较长时期内,在法律上也主要沿用英国普通法。

在行政法中以控权思想为主导。

在行政程序法中确认控权的手段主要是事前的程序控制和事后的司法审查控制。

“行政程序可以避免传统实体控权机制的僵硬、死板,用行政程序规范行政权的行使既可不过于束缚政府行为的手脚。

又可以防止政府实施行政行为的恣意、滥权。

改革开放后。我国部分学者主张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控权论。

行政法的核心不在于对行政权的`保障,而在于行政权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

监督控制行政权是否依法行使是行政法的主要功能。

(一)行政法的宗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自由权利。

美国学者施瓦茨指出,行政法的目标是纠正个人和国家的不平等,要尽可能保障在法庭面前,把个人与国家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法院的任务是保障行政权力不能无限制增长。

管理机关自身必须受到限制,它们管理公民的权力范围必须固定、明确,公民反抗它们的权利必须规定得清清楚楚。

我国学者王名扬也认为,英美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是政府遵守、尊重公民自由和权利。

(二)行政法的重要手段是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的规则。

司法审查是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重要控制机制。

行政法更多的是关于程序和救济的法。

而不是实体法。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

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律设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

程序,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行事,不能有自由选择的余地,排除政府中任何形式的专断的特权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公民只服从法律。

(四)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行政权力。

施瓦茨指出,行政法就是用以解决行政机关应有什么权力。其权力的限制是什么和如何限制其权力的问题。

控权理论主张通过立法、司法对行政权加以控制,防止行政权力扩张。

其特点是重权利、轻权力,重民主,轻效率。

三、平衡论的形成背景及主要观点平衡论是

在20世纪90年代由罗家才教授提出的有关中国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观点。

这一时期。中国经济领域开始全面应运而生。

如果说传统的管理论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控权论同西方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而平衡论则是宏观调控和市场棚结合的平衡机制的反映。

它在一定范 内和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行政法的控权作用。但行政权又要受到保障,公民权既要受到保护,又要受到约束,行政权和公民之也应相互制约、相互平衡。

自1990年代至今,平衡认学说在中国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并逐步在行政法学界占主导地位。

(一)行政法的宗旨是既要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

平衡认认为,涉入行政法领域的社会多元化利益、价值都应当得到尊重和协调。

因为行政权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

行政法对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处理应保持总体平衡模式。

(二)行政法方式的多样性。

平衡论认为过分强调行政程序、司法审查或过分强调命令、强制手段的作用都是片面的。

主张综合运用行政法的各种手段:既要运用命令、强制手段。又要尽量避免采用行政命令、强制手段,淡化权力色彩。

行政主体应进一步变革传统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进行政指导,公民参与管理和行政管理社会化等措施。

以协调与行政相对应的关系,维持两者的平衡。

医学法律论文 篇二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与法官的职业定位处于模糊状态,严重影响了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笔者试从法院与法官现行体制的缺陷和如何正确定位的对策等方面进行讨论。

关键词:法院与法官  机制缺陷  定位对策

长期以来,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法院的职业始终处于一种模糊状态。在一些人眼中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眼中法院等同于政府里面的一个部门,法官被看成是一般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这种忽视法官职业特点的大众认识,与我国现行的国情是密不可分的。人们对法院与法官长时间内的这种错误认识及法院现行体制存在的种种缺陷,势必直接影响了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基于此,如何尽快摆正法院与法官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位置这一课题逐渐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笔者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十几年,耳闻目睹了法院内外的种种现象,对法院现行体制颇有体会。下面笔者就法院与法官如何定位浅谈一下看法,以期求教于同仁。

一、先谈一谈我国法院现行体制存在的缺陷

(一)法院在部分人心目中是一个标准的行政机关

目前,我国司法审判机关的管理体制一直沿用着近五十年一贯制的中央领导与地方领导相结合,以地方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应当说这种管理体制在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为调解民事、经济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无可厚非的作用。但是,从司法实践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生深刻变改的情况下,司法审判机关体制存在的缺陷不断凸现出来。1、法院的机构设置和人事管理权要靠地方领导和政府去审定。有时,为了提几个科级、处级干部,增设一个庭室,法院院长要去围着市政府、县政府某些部门转上好几圈,才能办牢。2、法院的财物管理权依赖于当地政府。法院进人要通过当地政府部门批准,才能给编制,只有给了编制,得以进来的的人员才能得到财政拨款,吃上皇粮。在这种情况下,各地法院普遍怀着不听话事难办的心态纷纷去屈从当地政府。地方政府动辄给法院或某个法官下个通知,去某地点参加一次重要经济会议。乡镇人民法庭的境况更是让人不堪设想。笔者曾经在一处乡镇法庭工作八年。这处法庭自己无办公室,借用了乡政府的两间房子。庭长借住了乡政府的一套家属院。乡政府常年抽调法庭两名干警做包村工作。每天上班法庭全体干警要参加乡政府的点名,点完名后,还要去忙着到村里干催提留、抓工程等中心工作。甚至有一次,乡党委一名副书记正值法庭开庭之际,声称乡政府的一会议较重要,令法庭干警立即停止开庭,参加会议。从这些现象看,法院完全被某些个别人当成了当地政府机关的一个普通的部门。法庭的正常审判工作受到了严重的干扰。在这里,法院、法官的尊严究竟如何谈起?

(二)在职法官所掌握法律知识过于专门化,不是法律全能人才,综合素质有待增强

在我国,有许多法院的法官专门连续从事刑事或民事、行政审判工作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对某一部门审判的知识确实掌握得游刃有余。但对其他各部门的审判知识却知道得寥寥无几。我国自1978年恢复高考制度以来,几乎每年都有大批的法律院校的学士生、硕士生被分配到各级司法审判机关工作,司法审判机关近几年也千方百计地创造学习条件,鼓励和帮助在职审判干部提高业务理论水平。经过努力,我国法院绝大多数法官均已经达到了大学专科毕业以上的专业水平。但具体分析一下,就法院现有状况来说,法官队伍中仍以业余法律院校的毕业生为主,第一学历为大学专科的人员还为数太少。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来我国正规高等教育毕业生,特别是硕士生、博士生难以进入省高院以下机关,已经进入司法审判机关的高学历人才也因各种因素难以久留。这种高等教育与实际需要相脱离的状况如不能得到改善,从很大一方面将会阻碍我国司法审判干警整体综合水平的提高。从另一方面讲,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每个法院均设有许多庭室,诸如刑庭、民庭、行政庭等,庭室间的业务性质不同,彼此间相互独立。每名法官均被分到各庭室,从事一项专门的审判业务。时间长了,法官们对其所从事的审判业务是再熟练不过了,但对其他审判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解释、批复等知识了解甚少,甚至于遇上这方面的案件也是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去漠然处之。长此以往,法院的刑事法官也只能去定罪判刑,而无能力去审理民告官的案件,而民事法官也只会审理民事案件,而对刑事、行政案件却知之甚少。

(三)法院内部的审判委员会没有真正找到它应扮演的角色

审判委员会应是人民法院审判前线的一道亮丽的风景,应是法院审判活动中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许多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形同虚设,常年也开不了几次会议。前几年,由于法院存在多种进人渠道,又加上任免程序、标准把关不严的原因,个别审委会委员了解法律知识甚少,虽然冠其以审委会委员的名号,但却从未主审过几起案件。让这样的法官在审委会会议上单纯凭在短暂的时间内听汇报来决断案件,其效果究竟如何可想而知。更何况,许多审委会委员并未亲自去旁听案件,对案情了解不细,而他们往往关心更多的是去如何处理该案涉及到社会上的种种关系,并未真正从法学理念角度去考虑案件如何处理。按照法律规定,不论合议庭和独任法官与审委会的意见分歧多大,合议庭应遵照执行审委会的意见。但实践出真知,实践者最有发言权。设想一下,抛弃亲自参加审理案件的审判员的意见,而采纳对案情只知皮毛的审委会的意见,这是不符合情理的。笔者认为,设立审委会制度,只是为法官建设了一个推卸责任的避风港,在司法实践中其诸多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四)政策研究室并未真正找准自己的位置

法院内设的政策研究室,顾名思义就是研究法律政策的部门。它的真正职责应是组织法官对疑难案件进行研讨,对典型案件进行总结,将从各类案件中获取的审判经验在系统内部进行推广,对法官的各项审判活动进行指导。而大家都知道,现在的政策研究室,尤其在省高院以下,其整天忙活的工作是写文章、搞信息宣传、搞一些事务性工作,真正做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却寥寥无几。政策研究室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政策研究室工作人员应是从一般法官中筛选出来的精英法律人才。在现实中,许多政策研究室人员文章写作水平较高,但对法律知识却知之甚少。试想一下,这样的人不会总结出多么高水平的审判经验来,更不会有效地去指导其他审判人员的审判工作。

(五)法官在办案中受外界干预情况严重

曾几何时,社会上流传着一句“官司进了门,两边都托人。”的顺口溜。的确,从这句顺口溜中也可从一个侧面窥视到案件当事人的普遍心态。许多当事人总是认为,案子来到法院,不想办法托个朋友或同学之类的关系向办案法官打声招呼通通气,甚至送点礼物、喝顿酒,心里就总是不踏实,总认为法官不会尽力去办案。或者有的当事人别有用心,想通过找关系,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受社会大气候的不良影响,许多当事人在案件还未来法院立案之前,就已经通过各种途径向法官打了招呼,目的是等到案件到了法院后,让法官网开

一面,多多照顾。等到案件到了法院,向法官说情者更是纷至沓来,不计其数,搞得法官们头昏脑胀,不知如何处置是好。有人曾经非常幽默地说,法官整天是在处理人情关系,而并不单纯是处理案件。笔者曾经私下统计过审结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不通过关系打招呼的寥寥无几。在说情者中,不乏当地人大、政协、党委、政府的官员,甚至还有法院内部的法官。法官干预法官办案,法官为当事人说情,不能不说是我国法院现行体制的悲哀。在这样的氛围中审理案件,公正与效率又如何谈起呢?

(六)法官的待遇偏低,与法院、法官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存有反差

有人说,法院如针线簸箩,是处理各类矛盾的最后一道工序。这话说得有一定的道理。法律赋予了法官享有神圣的审判权,他们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起着最后的决断作用。所以,法院、法官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是不可低估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官的地位与待遇存有反差,许多法官工资标准太低,就连一般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薪金都不如。在我国东部地区法官的日子相对而言还比较好过,而西部地区的法官,由于受当地经济发展的状况所限,一年只发几个月工资的现象频频出现。西部地区有的法院的法官出外办案的交通工具是马或骆驼。在这样的客观环境下去工作,效率是谈不上的。在这样艰苦的条件下工作、学习,法官很容易遭受外界腐朽思想的侵蚀,很容易被糖衣炮弹击倒。因为,法官也是人,也是有血有肉需要金钱来维持工作、生活的群体。没有雄厚的物质基础作保障,他们也是寸步难行。

(七)法官与法院内部工作人员的分工不明

法院内部除去法官之外,还有书记员、司法警察、公勤人员等。法官真正的天职就是听案、判案。书记员的任务就是庭审记录、卷宗的装订与归档等。司法警察的任务就是送达司法文书、值庭等。而在实践中,许多法院的法官往往对一起案件的工作全部包揽。从案件的立案审查到起诉书的送达,现场勘查,无论是法庭审理的记录,还是卷宗的装订、案件的最后执行。这样一来,法官在人们心目中的“居中裁判者”的形象慢慢被淡化。另外,法官的这种办案方式,往往使他们与当事人交往的机会增多,影响案件得以公正处理的因素增多。

(八)法官审理案件的透明度不大

在审判实践中,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一切案件均公开宣判。法官在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前,张贴开庭公告。但除去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来旁听外,社会上的其他公众知晓案情的很少,来旁听案件审理的更少。造成这种情况的因素很多。法院张贴的公告只让少部分人知晓了案件的开庭时间、地点等情况,而居住在偏远农村的群众不可能看到法院的开庭公告,更不可能来旁听每一起案件的审理。有时,即使有几个对案件审理颇感兴趣的人来旁听开庭,有些法院的干警会以开庭场所紧张,案件与要求旁听的人员无关为由,拒绝他们旁听案件审理。真正在与大众联系较多的新闻媒体上得以报道的开庭实况均是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或某些领导过问的案件,并且数量少得可怜,而一般案件的审理过程,没有步入新闻媒体的福份。在这样的环境下,一般群众对法院审理的案件知之甚少,就成为正常现象。

笔者在以上分析了我国法院现行体制存在的`几点缺陷。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社会上对法院现行滞后体制进行改革,找准法院与法官的真正位置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二、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一下法院与法官正确定位的对策

(一)下大气力,改革法院的人事和财政体制

将省高院的主要负责人由地方党委或人事部门推荐改由最高人民法院院党组推荐,实行省级一下法院的主要负责人由省法院党组推荐的办法。实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垂直领导与业务指导相结合,逐渐淡化地方政府对法院司法权的影响。下级法院的主要负责人应主要从上级法院的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人才中选拔任用,下级法院中的优秀法官任职一定期限后,如上级法院法官职位空缺,可选拔到上级法院任职,逐渐完善实施全国法院系统的人才上下流动工程。法官实行等级制度,取消原来效仿一般行政机关实行科、处级的制度。创造条件,尽快实现由国务院集中向最高院进行拨款,再由最高院根据实情向地方法院拨款,以供应法院的各项支出,保障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以从财政角度减少或彻底避免地方政府对法院的牵制。充分发挥中央政权对地方司法审判权支配作用和主导作用,以维护国家法制和司法权的有机统一。

(二)紧缩进门渠道,提高引进人才的学历档次,取消相关业务庭室的设置

加大人事改革力度,将引进高素质人才作为一项重要工程来办。充分将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发动起来,与各大政法高校建立固定的联络点,选拔校内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充实法院前线。另外,从社会上将已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择优录取到法院,给他们一个充分展现自己才能的机会。注重现有法官业务素质的提高。由于多方面原因,现有法官的法律理论水平参差不齐。在日常工作中,多进行培训并不定期进行考核,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经考核多次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处理。严重者,可通过合法途径将其开出法官队伍,另行任用到其他岗位。建议取消相关的庭室设置,如刑庭、民庭、行政庭等,将有审判资格的法官集中起来在法院内部设置一个审判大队。法官的审判业务不分刑、民、行政,而是实行抽签分案制。案件立案以后,由法官进行抽签,以确定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的人选。对该人选要求保密,直至案件开庭前一个小时才由工勤人员正式通知有关法官开庭的时间、地点。

(三)建议取消审委会和政策研究室,在法院内部设立法官工作指导室

从优秀的资深法官中选拔一定员额的人员充实到法官工作指导室。法官工作指导室的职责是总结法官在审判工作的先进经验,在法官中予以交流。组织法官针对疑难典型案件进行讨论。法官工作指导室没有了审委会对合议庭送交讨论的案件的决断权。法官工作指导室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对法官来说只是起指导作用,并无实质性的影响。另外,法官工作指导室对于在办案中主观上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酿成错案的法官,有权按照错案追究制度严格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努力改善人民法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使其安心于审判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法官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只有物质条件得到改善,不用为生活问题一筹莫展,法官才能抽出更多的精力去搞好审判工作,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建议在法院内部建立法官腐败惩治委员会。法官腐败惩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严惩腐败法官。只要发现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有违法乱纪行为,就对其毫不客气,坚决将其开出法官队伍,情节严重者将其送交司法机关严惩。做到从根源上杜绝法官腐败现象的发生。从机制中让法官们感到自身生活条件的优越,自身职业来之不易,弃之可惜,又感到腐败行为的严重性,即使出现审判中较轻微的不公行为,也将会身败名裂,在社会公众之间失去信用力。

(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实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在法院内部对各类人员进行严格分工

通过考试、测评、演讲等多种方式对法院内部已取得法官资格的人员中进行筛选,选拔优秀人员充任专职法官,专门从事审判工作。采取多种手段,选拔法官助理若干名,专门从事法官所做的核心工作以外的事情,如案件受理、庭前调解、裁判文书的撰写、案件的相关调查工作等。建议建立书记官工作委员会、司法警察工作委员会。书记官、司法警察实行单独序列,统一管理。法官和书记官制度就像医院里的医生和护士的设置模式一样,相互之间并无等级差别,亦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一种彼此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工作关系。

(六)将法官审理案件的透明度放到最大,让公众有充分的机会去评案说法

各地法院与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建立固定的联系。争取将法官审理的每一件案件的庭审过程均录下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在当地新闻媒体上进行报道,使整个诉讼活动的情况家喻户晓。只有这样,才能杜绝法官的暗箱操作,防止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做“桌下文章”。只有这样,人民法官的威信才能提高上去,当事人对法官的无端猜疑才能越来越少,法官腐败也越来越没有了其得以滋生的土壤。

交通管理法律论文 篇三

交通管理法律论文

摘 要:根据XX地区城区交通现状,分析**县城区交通现状原因。针对**县城区交通现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XX地区城关,交通现状,原因,对策

XX地区位于浙江省东南角,属典型的丘陵地貌。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区交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迅速膨胀的机动车拥有量与落后的交通基础设施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交通和城市管理的疲软放任与交通秩序的混乱互为因果,城区街道交通容量已显饱和状态,交通堵塞点随处可见,“拥堵”、“混乱”成了**城区交通的代名词,这不仅使百姓出行深受困扰,而且严重影响到旅游城市的形象。如何针对实际破解这些难题,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现结合调研情况,作一探讨。

一、当前**县城区交通秩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道路通行状况差,交通秩序混乱

行人、自行车、黄包车、电瓶车、摩托车、残疾车和汽车等都混合行驶在同一道路上,交通参与者不能做到各行其道,有的无视路规,争先恐后,抢占道路,致使交通状况混乱不堪,尽管穿城中路北段、酒坊巷设置了单行道,拥堵状况有所缓减,但整体道路通行能力还是不尽如人意,尤其是高峰时段,学校、超市、菜场等特殊路段经常寸步难行。

(二)停车矛盾加剧,停车秩序混乱

停车难,乱停车,这一现象在城区表现得十分突出。目前,我县机动车拥有量为35720辆,且以每年3000多辆的速度增长,而街道的停车泊位只有1000个,远远不能满足停车需求。车辆在得不到停车场地的情况下,只能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停放,通行道路拥挤程度增加,交通秩序管理压力增大。由于管理上的失控,市民的摩托车、自行车停放无序。公交车招手即停,站点设置失去意义;营运残疾车、电瓶车、黄包车、“摩的”三五成群,在街头、路口任意扎堆停靠。各类车辆的无序停放,使本不宽敞的道路更显拥挤,秩序更加混乱。

(三)“六类车”恶性竞争,客运市场混乱

目前城区客运市场除了合法的公交车、出租车、黄包车外,还存在大量的非法残疾车、电瓶车和“摩的”。尤其是残疾车、电瓶车非法营运呈高发猛进态势。据县残联于去年7月份进行的不完全统计,城区营运的残疾车现有750多辆,其中上牌的只有125辆,电瓶车约有600多辆。这两类非法营运车辆大量充斥街头,驾驶者或手脚残疾,或年老体弱,交通安全知识缺乏,闯红灯、抢车道、乱转弯现象较为普遍。“摩的”非法营运则常以逆行违章、冲关等手段逃避处罚,这些非法营运不仅严重扰乱了城区交通秩序,而且严重扰乱了城区客运市场秩序,对公交车、出租车和黄包车的经营造成了极大冲击。在此恶性竞争下,公交车经营惨淡,难以为继,无法发挥其快速有效地分流人员,减轻城市道路压力的有效功能;出租车的发展多年来处于停滞状态,无法在城区营运市场分得一杯羹,只好转向中长途客运;黄包车为求得生存,私下非法安装电瓶,与残疾车、电瓶车比拼,给营运安全带来极大隐患。由于道路不畅、营运混乱,我县当前交通事故呈多发态势。据了解,上半年我县共发生交通事故3280起,其中80%发生在城区,事故中有80%与电瓶车、摩托车、黄包车、残疾车等有关,而且由于非法营运车辆没有保险,给事故处理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城区交通秩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基础设施严重滞后,造成道路交通不畅

1、路网结构不合理。城区人口密度大,道路狭窄,路网框架没有拉开,人流、车流相对集中于老城区。按要求每500米城市道路,必须要有纵横交错的路网。由于旧城的历史现状、旧城改造的局限性和规划执行上的原因,目前我们根本达不到这个要求,有限的道路载荷与日益增长的车辆形成十分尖锐的矛盾,路网功能层次混乱,次干道和支路欠缺,疏导交通能力不足,而且城区路、街功能不分,混合使用,如穿城中路等道路沿线商业网点密集,购物人流、车流、物流相互交织,占用城区道路,造成交通不畅。

2、公共停车场地缺乏。机动车拥有量和车辆使用频率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而急剧上升,拉动了对停车场地的需求。目前城区街道划线的停车泊位非常有限,停车场建设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公用设施建设缺乏地块。目前仅在人大政协楼前(地下)、中医院前、建设局原址、**街与环城南路交叉处设置了四个小型公共停车场,杯水车薪,且由于远离商业中心,车位实际利用率不高。外围货运车辆没有固定停车场地,只能沿路停放,大量场外停车和占道停车,造成静态交通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3、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不同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隔离护栏等交通配套设施建设滞后于道路建设,未与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科技投入少,没有根据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由于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与道路安全、畅通的要求不够同步,影响了交通秩序管理,给交通安全带来诸多隐患。

4、市场建设没有跟上。由于对蔬菜、水果市场缺乏合理的规划布局,城区有“市”无“场”问题相当严重。一些菜农、果农因无固定市场可以摆放,不得不以马路为市场,目前,城区共有马路市场10多个,流动摊位1000多只,主要分布在主街道或主次街道的交汇处,占据路面,成为一个个交通堵塞点。

(二)管理部门职责不清,对交通秩序管理不力

1、管理部门职责不清。由于体制的原因,城区道路规划、建设、管理不统一,部分街道路权不清。道路建设虽有规划,由于建设业主不同,出现建设标准不一、道路功能不一的情况,加上城区范围扩大后,原有的城市道路和公路界限已经很难分清,导致管理上的互相推诿。此外,交警、城管部门之间职责不清,各自为政,影响管理效果。

2、对“六类车”管理乏力。我县对城区客运“六类车”的管理缺乏思考,手段疲软,该控的没有控,该扶的没有扶,导致城区客运市场畸形发展,这是城区交通秩序混乱和城市形象不佳的主要原因,由于职责不明、管理放松和政策理解上的偏差,残疾车营运问题越来越严重,不仅下肢残疾人参与营运,而且大量的其他残疾人、健全人加入了营运队伍与此同时,电瓶车在街头上营运的增长势头迅猛,这些电瓶车中95%以上没有生产合格证,没有进行车辆检测,车速远大于20公里/小时,原先的客运主体公交车在此双重挤压下,生存空间越来越小,出现管理混乱、班次间隔时间长、乱停靠等一系列问题,经营状况入不敷出,逐渐有退出市场之势,这与国家提倡的“公交优先”政策背道而驰。无序竞争使出租车与非法残疾车、电瓶车、“摩的”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并引发了“b运”**。

3、无奈允许占道经营。城区几条主要街道、中心地段,几乎都存在占道经营现象,导致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是城管部门的默许,深层原因是城管部门的经费来源不足。由于城管人员身份性质特殊,且队伍庞大,经费主要靠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解决。经营户认为,摊位是经过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合理合法,可以堂而皇之地占道设摊。而一些没有缴纳摊位费的流动摊点在效仿、侥幸心理驱使下,与管理者打起了游击。久而久之,占道经营量大面广,原本紧张的公共道路资源被占用。人行道无法行人,不得不占用主车道行走;非机动车、摩托车无法在人行道上停车,不得不占用车道停车,混乱带来的恶性循环,使道路通行能力不断下降。此外,对大型超市、餐饮店、汽摩修理店等人流密集、占用公共空间大的行业没有事先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没有设置前置条件,默许其占用人行道经营也是发生交通拥堵的原因之一。

(三)交通参与者法制观念不强,交通安全意识薄弱

受区位条件、思想观念、文化知识、行为习惯的影响,以及交通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滞后,广大群众的交通观念、交通知识跟不上交通发展的要求,现代交通意识淡薄。行人不走人行道,横穿街道不走斑马线;非机动车不遵守右侧通行规定,在道路中间与机动车争道;机动车新驾驶员剧增,技术和素质不高,任意在道路中间停车聊**。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交通行为的随意性和相互干扰,增加了交通事故隐患,增加了车辆在途时间,降低了道路的通行能力,助长了混乱现象的发生。

三、对我县城区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的建议

(一)区别对待“六类车”营运,逐步进行规范管理

1、落实“公交优先”政策。要采用大运量的公共交通来解决主要的通勤交通和日常生活交通问题,使其承担大部分的城区交通运量,从而提高道路的使用效率。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确立公共客运的主导地位,在路权、政策等方面对公交客运进行扶持,在此基础上完善公交线路,规范站点停靠,缩短班次时间,提高服务质量,同时积极探索公交经营模式。

2、规范残疾车、黄包车、出租车营运。建议对残疾车营运采取“人本”与“法治”相结合,“核定对象、控制总量、限制线路”的办法进行管理。先进行摸底登记,对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年龄状况、就业状况、经济来源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定符合条件的下肢残疾人为营运对象,进行驾驶技术和交通法规等上岗前培训,核发驾驶证、行驶证和号牌,做到人、车统一,并统一车容和标志;对非残疾人和未办理运营手续的残疾人利用残疾车从事运营活动坚决予以打击,直至杜绝。规范黄包车营运的主要措施有:限制线路,拆除电机。对出租车进行规范管理的措施有:在城区主街道科学规划出租车的候客位置,规范计价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3、取缔电瓶车、“摩的'”营运。可采用“蚕食”政策,小规模、多批次,逐步加大对这两类车的打击处罚力度,迫使其自动退出营运市场。

(二)实行街道分类管理,建立有序停车管理机制

针对我县实际,建议对城区街道实行分类管理,即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各街道的地段、大小、繁华程度以及历史沿革进行分类。一类街道(主街道)实行严格管理,严禁摆摊设点,严禁占道经营,采取严管重罚,目标建成示范街;二类街道实行规范管理,适度放宽,可采取限时经营、收费的办法进行管理;三类街道(巷)允许摆设,并尽可能实行商品分类、分地段交易。城管部门要组成强有力的管理队伍,实行街长制,对街道实行定人、定时、定路段管理,以岗带线进行巡查,并挂牌安民告示,使城区街道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道路交通建设投入

1、加快停车场建设。要尽量利用城区的空闲地搭建临时停车位或建设多层多功能停车场(楼)。西门片区等新建、改建的商业街区、居民区,应当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新建工程时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同时,要切实改变停车场地建设就是政府出资公共事业建设的观念,寻求市场支撑点,走产业化发展之路。

2、完善交通配套设施建设。要加大科技投入,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路面监控,加强执法力度,减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科学建设和组织路标路牌、交通信号灯等交通配套设施,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要设立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的专项经费,将其纳入公安交警部门,消除现行建设与管理相脱离所带来的功能难以有效发挥和不必要的浪费现象。

3、统一规划建设果蔬市场。政府应根据城区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以人口分布密度或服务半径为依据,本着适度超前、统筹规划的原则,在城区东、南、西、北片区的合适地段,统一规划、分步建设一批规模适度、简易便民的果蔬市场,实现马路市场的疏、堵结合。

(四)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提高市民交通意识

公安交警部门要合理调整警力部署,抽调警力下沉一线,提高见警率;加强交通拥堵点段、秩序混乱点段的道路巡查与执勤,指挥疏导交通;要提高管事率,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正确的交通行为,对各类影响城区交通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使道路交通管理逐步走上规范,从而确保道路的有序和畅通。

政府应将交通法规的教育列入普法规划,做到交通知识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交警部门要把执勤、执法和交通安全教育结合起来;教育部门要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列入中小学生教育的内容,依法完善交通安全的教育计划;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广大群众的交通法规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交通法律意识、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文明意识和城市意识,使保证道路安全畅通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法律论文提纲 篇四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

(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

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

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

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

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

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法律论文 篇五

【摘要】对高职院校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一直以来都是德育工作的重点内容。

与普通高校的学生相比,高职院校的学生需要在职业道德上与法律上具有更高的认知,因此,高职院校需要切实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的实效性,

这不仅有利于提高高职院校的德育工作教学水平,同时也为高职院校学生未来的就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关键词】高职院校;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实效性

引言

学生在高职院校毕业后能否适应未来工作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设置密切相关,然而,中国目前的高职院校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因此,对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研究与探讨有利于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1.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特征

1.1鲜明的时代性。

为满足中央和国家的要求,强化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已成为我国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

并且,作为高职学校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也是极为必要的,需要严格根据教育部要求,实行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

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把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根据大学生的道德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有效地提高高职院校学生的道德修养。

因此,职业道德与法律具有很强的时代特色,与目前学生思想发展的特征相一致。

1.2科学性。

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观对人们的行为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同时法律可以很好地调节人们的行为。

职业道德与法律是高职院校学生必须遵循的道德标准,因此,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具有明显的科学性特征。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课程发展的层次性。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讲解由浅入深首先由一般的道德准则引入,进而延伸到学生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准则。法律方面从基本法律知识,进而联系到职业地位和社会生活中应遵循的法律。教学过程的发展是渐进的,它与高职院校学生的思想特点一致。

二是课程的发展把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结合起来,按照高职院校的要求,将培养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符合社会要求的高素质人才。既能使高职学生具有更高的职业道德素养,又能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为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提升高校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实效性的措施

2.1健全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教学制度。

学校需要能够结合相关制度,制定良好的道德与法律规范,对学生形成良好的制约。

在教学评价这一方面,学校通常可以采取计分制,有计划地在教学的课程与成果方面进行评分,这也是一种检查手段。

通过有效的评价体系,能够发现教学过程中的问题,实现教学反馈的良好效果。

与此同时,学校也应该合理对待这些问题,如果学校或教师在工作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学生能够通过一些渠道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有利于学校和教师做出更好的调整,这不但对学校有积极作用,而且对学生的教学也极为有利。

并且,学校还需要建立有效的培训制度,通过对教师的培训,提升教师的知识水平高度,让教师能够一方面教学,一方面学习,及时更新教师的知识系统,这不仅对教学水平的提高有积极作用,也可以提升学生自身观察和解决事情的能力。

2.2创设情境,激发兴趣,增强学习动力。

课堂上,引导学生们进行诗歌朗诵、绘画体操、课内游戏、语言描绘、角色扮演以及音乐欣赏等活动,营造各种情境,这就是情境教学法。

通过各种生动形象的情景创设,学生再也不觉得课堂枯燥,学习兴趣提高了,情感体验也进一步加深了,从而对教材内容也有更全面的掌握,教学目标最终也在潜移默化中得以实现。

同时,教师在一些职业道德以及法律课上也可以设定情景,立足于教学内容,学生通过模拟表演或者模仿展示的方式,自觉消化知识。

与直接灌输的填鸭式教学相比,在情境中让学生明白这么做的目的,学会如何正确选择,并及时改正调整自身学习方法,从而更好地学习探究理论知识,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

2.3引入案例,深入分析,培养学习能力。

案例教学法关键就在于案例,这种教学法从学生们的讨论中汇集各种各样的思路深入分析,运用教材上的理论知识去分析案例,需要提高学生参与讨论的热情,才能引导他们从案例中获得启发。

我们在职业道德以及法律的相关教学中时常会使用一些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通常都具有真实和贴近生活的特点,学生很容易就会产生情感共鸣。

就比如“礼多人不怪”、“见义勇为,更要见义智为”“青少年误入歧”等俗语都有一一对应的真实案例。

当我们在课堂上剖析本校发生的打架事件,学生感同身受,就会了解不良行为有什么错误,加深理解进而讨论预防杜绝的措施方法,最后从心里主动遵守道德法律。

青少年如何加强自身防范是当今社会另一个热门的问题,女大学生失踪案时有发生,教师通过汇总这些真实案件,可以让学生切身体会案例。

当发生不法侵害时,使学生学会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避免身心伤害。

所以,除了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实践上,案例教学也增强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4自主探究,合作学习,转变教学模式。

探究式教学的主要步骤是学生要学会主动探索,从中获得方法,认识问题并解决问题,寻找事件的起因和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潜在的规律,在自己的脑海形成具体化的概念,这个学习过程必须是主动的,不能是强迫的,要确保学生的主体地位。

所以,问题的形成在职业道德以及法律教学中起着指引学生合作探索的作用。

青少年犯罪原因以及预防措施;个人品德在人生发展阶段有什么重要意义;如何保护环境;和平和发展两大主题的时代内涵是什么。

这些具有针对性、现实性以及广泛性的问题,是需要大家更进一步的思考探究的。

表现探究结果时,可以通过感想论文或实践活动等形式,有利于学生们们正确的道德与法律观念的形成。

结语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这一教学已经成为我国职业教学体制中最为关键的一部分,因此职业院校应当加强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建设,为我国职业人才培养体系的改革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许郁兰。有效提升《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实效性探讨[J]。教育教学论坛,2016(08)。

法律论文 篇六

【摘要】对高职院校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一直以来都是德育工作的重点内容。

与普通高校的学生相比,高职院校的学生需要在职业道德上与法律上具有更高的认知,因此,高职院校需要切实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的实效性,

这不仅有利于提高高职院校的德育工作教学水平,同时也为高职院校学生未来的就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关键词】高职院校;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实效性

引言

学生在高职院校毕业后能否适应未来工作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设置密切相关,然而,中国目前的高职院校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因此,对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研究与探讨有利于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1.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特征

1.1鲜明的时代性。

为满足中央和国家的要求,强化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已成为我国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

并且,作为高职学校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也是极为必要的,需要严格根据教育部要求,实行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

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把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根据大学生的道德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有效地提高高职院校学生的道德修养。

因此,职业道德与法律具有很强的时代特色,与目前学生思想发展的特征相一致。

1.2科学性。

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观对人们的行为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同时法律可以很好地调节人们的行为。

职业道德与法律是高职院校学生必须遵循的道德标准,因此,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具有明显的科学性特征。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课程发展的层次性。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讲解由浅入深首先由一般的道德准则引入,进而延伸到学生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准则。法律方面从基本法律知识,进而联系到职业地位和社会生活中应遵循的法律。教学过程的发展是渐进的,它与高职院校学生的思想特点一致。

二是课程的发展把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结合起来,按照高职院校的要求,将培养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符合社会要求的'高素质人才。既能使高职学生具有更高的职业道德素养,又能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为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提升高校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实效性的措施

2.1健全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教学制度。

学校需要能够结合相关制度,制定良好的道德与法律规范,对学生形成良好的制约。

在教学评价这一方面,学校通常可以采取计分制,有计划地在教学的课程与成果方面进行评分,这也是一种检查手段。

通过有效的评价体系,能够发现教学过程中的问题,实现教学反馈的良好效果。

与此同时,学校也应该合理对待这些问题,如果学校或教师在工作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学生能够通过一些渠道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有利于学校和教师做出更好的调整,这不但对学校有积极作用,而且对学生的教学也极为有利。

并且,学校还需要建立有效的培训制度,通过对教师的培训,提升教师的知识水平高度,让教师能够一方面教学,一方面学习,及时更新教师的知识系统,这不仅对教学水平的提高有积极作用,也可以提升学生自身观察和解决事情的能力。

2.2创设情境,激发兴趣,增强学习动力。

课堂上,引导学生们进行诗歌朗诵、绘画体操、课内游戏、语言描绘、角色扮演以及音乐欣赏等活动,营造各种情境,这就是情境教学法。

通过各种生动形象的情景创设,学生再也不觉得课堂枯燥,学习兴趣提高了,情感体验也进一步加深了,从而对教材内容也有更全面的掌握,教学目标最终也在潜移默化中得以实现。

同时,教师在一些职业道德以及法律课上也可以设定情景,立足于教学内容,学生通过模拟表演或者模仿展示的方式,自觉消化知识。

与直接灌输的填鸭式教学相比,在情境中让学生明白这么做的目的,学会如何正确选择,并及时改正调整自身学习方法,从而更好地学习探究理论知识,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

2.3引入案例,深入分析,培养学习能力。

案例教学法关键就在于案例,这种教学法从学生们的讨论中汇集各种各样的思路深入分析,运用教材上的理论知识去分析案例,需要提高学生参与讨论的热情,才能引导他们从案例中获得启发。

我们在职业道德以及法律的相关教学中时常会使用一些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通常都具有真实和贴近生活的特点,学生很容易就会产生情感共鸣。

就比如“礼多人不怪”、“见义勇为,更要见义智为”“青少年误入歧”等俗语都有一一对应的真实案例。

当我们在课堂上剖析本校发生的打架事件,学生感同身受,就会了解不良行为有什么错误,加深理解进而讨论预防杜绝的措施方法,最后从心里主动遵守道德法律。

青少年如何加强自身防范是当今社会另一个热门的问题,女大学生失踪案时有发生,教师通过汇总这些真实案件,可以让学生切身体会案例。

当发生不法侵害时,使学生学会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避免身心伤害。

所以,除了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实践上,案例教学也增强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4自主探究,合作学习,转变教学模式。

探究式教学的主要步骤是学生要学会主动探索,从中获得方法,认识问题并解决问题,寻找事件的起因和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潜在的规律,在自己的脑海形成具体化的概念,这个学习过程必须是主动的,不能是强迫的,要确保学生的主体地位。

所以,问题的形成在职业道德以及法律教学中起着指引学生合作探索的作用。

青少年犯罪原因以及预防措施;个人品德在人生发展阶段有什么重要意义;如何保护环境;和平和发展两大主题的时代内涵是什么。

这些具有针对性、现实性以及广泛性的问题,是需要大家更进一步的思考探究的。

表现探究结果时,可以通过感想论文或实践活动等形式,有利于学生们们正确的道德与法律观念的形成。

结语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这一教学已经成为我国职业教学体制中最为关键的一部分,因此职业院校应当加强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建设,为我国职业人才培养体系的改革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许郁兰。有效提升《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实效性探讨[J].教育教学论坛,(08).

法律论文提纲 篇七

法律论文提纲范例

论文提纲的设计需要按照论文原有的设计思路与逻辑顺序进行整体的设计与书写,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提纲范文,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范例一

摘要 3-5

Abstract 5-6

一、引言 9-13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9-10

1.1.1 研究目的 9

1.1.2 研究意义 9-10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0-12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0-11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1-12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12-13

1.3.1 论文的研究方法 12

1.3.2 论文的创新点 12-13

二、我国非商业模式自助游民事责任概述 13-18

2.1 我国非商业模式自助游概述 13-15

2.1.1 我国非商业模式自助游概念界定 13-14

2.1.2 我国非商业模式自助游发展概况 14-15

2.2 我国非商业模式自助游民事责任概述 15-18

2.2.1 非商业模式自助游民事责任的性质 15-16

2.2.2 非商业模式自助游民事责任的来源 16-18

三、 国外非商业模式自助游民事责任认定及启示 18-21

3.1 国外非商业模式自助游民事责任的认定 18-20

3.1.1 安全注意义务 18-19

3.1.2 自愿冒险原则 19-20

3.2 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20-21

四、 我国非商业模式自助游民事责任认定的现状与缺陷 21-26

4.1 我国非商业模式自助游民事责任认定的现状 21-22

4.2 我国非商业模式自助游民事责任认定的缺陷 22-26

4.2.1 我国非商业模式自助游的法律属性存在争议 22-23

4.2.2 我国非商业模式自助游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 23

4.2.3 我国非商业模式自助游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存在争议 23-24

4.2.4 自冒风险原则的效力不明确 24-26

五、我国非商业模式自助游民事责任认定的完善 26-33

5.1 在《旅游法》中明确界定非商业模式自助游的法律属性 26-28

5.2 明确非商业模式自助游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28-30

5.2.1 明确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29

5.2.2 明确参与者的相互救助义务 29-30

5.3 明确非商业模式自助游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 30-31

5.4 明确自冒风险原则在非商业模式自助游侵权责任中的效力 31-33

结论 33-34

参考文献 34-36

后记 36-37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37

范例二

选题意义:

本毕业论文的选题是:《诉讼欺诈问题的探索》。本文是针对诉讼中的一些不正常现象而提出的,如行为人出于不法目的,故意提起民事诉讼,做虚假陈述、提供伪造的证据或串通证人作伪证,意图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以借助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实现其占有财物、财产性利益的目的或其它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即诉讼欺诈,它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也严重扰乱了我国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形象,更阻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

因此,本文的研究意义主要表现在,1、理论意义:使我们明确诉讼欺诈的概念、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此外,通过分析对比国内外关于诉讼欺诈的理论,使我们能够用比较法的视角,去审视国内外关于诉讼欺诈的`理论差别;通过对诉讼欺诈的法律责任的研究,明确诉讼欺诈的法律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及其承当形式。

2、实践意义:通过对本课题的研究,特别是对司法实务部门的相关司法时间的研究和探讨,来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应对诉讼欺诈这一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这一研究的目的除了完善立法外,相信还会对司法实务部门对诉讼欺诈问题的处理以及对构成犯罪者的定罪量刑能产生积极作用,使司法实务部门在实践中能够更好地保障合法公民的权利,惩罚违法犯罪分子。

研究内容:

本课题的研究内容分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欺诈概述;

在本部分中,笔者对诉讼欺诈的一些基本概念及诉讼欺诈的行为模式展开研究;

2、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研究;

本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之一,分析对比了学术界的各种观点,即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3、诉讼欺诈行为的立法和司法对策研究

本部分主要论述了应该如何通过法律来控制诉讼欺诈行为,以维护合法权利人的权利,维护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4、诉讼欺诈责任制度研究

本部分主要阐述了应该如果追究诉讼欺诈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分别从刑事责任、司法责任和民事责任三个角度展开。

完成情况:

本课题研究目前已经完成三稿,并在指导老师的指点下完成了论文的修改工作。在文章写作过程中曾经遇到过不少困难,但是在老师的指点下都克服了。目前在最后的阅读、纠错阶段,等到最后的定稿以及答辩。本课题研究完成得比较好,基本符合学校规定的要求。本文得以完成,离不开老师的辅导,在此对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英语翻译情况: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涉及的英语翻译都是本人亲手进行的,单词、语法的校对也是我亲自进行的。所完成的英语翻译符合英语语法规范。英文翻译和原文的匹配性良好,文句通顺,可读性强。

自我评价:

本人在完成本论文的过程中表现良好,得到了老师和同学的肯定,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查阅了很多资料,学到了很多知识,获益匪浅。总体自我评价优秀。

真实性承诺:

本论文是我个人在论文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除了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者其他机构已经发表过或者撰写的研究成果。本人对因本论文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负责。

法律论文的 篇八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思考【1】

一、目前我国专项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一)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问题重视程度的提高,我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旨在保证食品安全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经过长期的建设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日趋完善,取得很大成绩。

目前形成了以《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为基础,以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术标准等法规为主体,以各省及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目前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食品安全法》已于6月1日实施,这将成为我国的食品安全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卫生、食品添加剂的卫生、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食品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食品安全法》将其废止)。

《食品安全法》是一部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法律草案,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风险评估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等制度做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调了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了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加强对农产品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为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正式登记须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对农药产品的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做出评价后方可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了新兽药和兽药新制剂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药理、毒理、临床试验报告、质量标准、对环境影响等方面要提供报告书及污染防治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二)相关部委立法规定

部委制定的法规主要:农业部制定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卫生部制定的《食品安全行动计划》、《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酒类卫生管理办法》、《粮食卫生管理办法》、《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食糖卫生管理办法》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商品封识管理办法》、《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从这个食品链的环节来划分,基本可以分为产前环境质量法律规制、生产加工环节法律规制以及流通环节法律规制。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尤其是《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通过,使我国食品安全立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但是,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立法起步晚,各项法规标准低于国际平均水平,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规范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制度环境建设尚需时日。

再加上各种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现行食品安全法制仍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还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

然而,这种协调配合机制并没有解决分段监管模式下造成的属地化管理。

属地化管理容易因地方保护主义而造成执法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勾结。

现实中地方保护主义仍然严重,一些地方、部门总是难以拂去利益之重,加之公民和媒体权利等总是无法对权力形成有效制约,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会不会流于形式?同时,《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并没有建立起一个统一的供各个监管部门共享食品安全曝光网络平台。

容易造成食品企业“漏网”。

2.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只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个方面,政府监管存在监管成本高、易产生监管漏洞和寻租的不足。

为谨防“政府失灵”,如何有效激励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力量参与更重要。

然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在这一方面做的远远不够。

新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引入了社会资源和组织的参与,但不具有实质意义。

法律并没有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索赔渠道,消费者面临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从而造成多数消费者不愿意跟商家较真。

(二)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十倍赔偿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的一大亮点之一是由两倍赔偿变成十倍赔偿。

相比之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款,算是一大进步。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表明上看来,我国加强了对食品企业的处罚力度,而实际上十倍的赔偿金并不能有效激励食品企业。

通过对比即可得知。

设消费者食用价值10元的不安全食品后中毒,产生医疗费用等10000元的实际损害,按我国法律计算,消费者可获10000+l0*l0=10100元赔偿;按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法律计算,消费者最多可 10000+10000*3=40000元的赔偿。

可见,我国的十倍赔偿是以商品价款为基数,台湾地区的赔偿是以造成的实际损害为基数的。

其处罚力度远远大于我国。

对于大企业来说,数万元的罚款就如”隔靴搔痒“;对于我国成批的小作坊来说,纵使失手被查,也能快速在其他地区”安营扎寨“.

此外,在消费者看来,十倍于问题食品的赔偿价格多数在百元内,除了举证难、检验费用昂贵等,即使消费者告到法庭,还要经过一审、二审等程序,诉讼时间长使得很多消费者放弃维权。

论文格式可见,以商品价款为基数的十倍赔偿并不能吓退违法经营者。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思考

随着《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律实施条例》的相继出台,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目标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体系在初步形成。

但是,与《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法律操作规范仍不完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设置、财政资金等尚未到位等等,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护水平仍然较低,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有待完善。

因此,食品安全法律资源需要进一步整合。

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以保障我国国民的身体健康和子孙后代的福利。

(一)食品安全法律立法体系的完善

在《食品安全法》的统领下,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民法、刑法、环境法、动物福利法等法律法规,从而形成一个综合性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既包括食品安全的实体内容,也包括食品安全的程序内容;既包括行政责任,也包括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既有维护社会公益的作用,也有保护私人权利和利益的作用,是融公法与私法于一体的法律制度。

同时,区分各法律规范的保护对象和应用范围。

例如食品和农产品分类管理是由我国基本国情决定的,但是《食品安全法》中涉及的有些内容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错综交叉,相互冲突,造成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和配套性较差。

法律论文 篇九

摘要:音乐电视节目侵权行为成为今年来的热点案件,认定是否构成侵权,侵犯何种权利,首先要区分音乐电视节目属于作品还是制品,作品和制品有着不同的著作权主体,权利内容也不尽相同。其次要明确侵权责任,使赔偿数额的确定有法可依。最后,着力于构建一个互助互利、可持续的良性循环合作机制,激发著作权市场活跃。

关键词:音乐电视著作权;侵权责任;著作权;集体管理

近年来,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音乐电视作品制作者起诉KTV经营者侵犯其著作权的一类案件批量涌现。

这类案件通常有着共同的特点,往往是著作权人委托特定的组织或机构对某一个地方的KTV或与KTV类似的提供点场服务的娱乐场所进行规模化的“地毯式”公证取证。

2014年3月6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

滚石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中音协管理。

2015年中音协将昆明欢歌傲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2016年将昆山宏泰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等机构纷纷告上法庭,要求这些KTV、卡拉OK场所停止侵害其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并赔偿损失。

这类案件事实较单一,KTV播放的音乐电视节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能构成侵权,但对于侵犯了原告何种权利,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全国法院判决也不尽相同。

一、音乐电视节目是作品还是制品

音乐电视即MusicTelevision,是随着电视的普及而发展起来的。

原本音乐只是单纯用耳朵听的一种艺术形态,到了80年代,美国出现了一个新节目CNNMTV,为了使音乐更具有电视观赏性,给每一首歌曲都配上了优美恰当的画面,使歌手的音乐由听觉的单一艺术形式,变为到听觉、视觉相统一的新的形式。

音乐电视节目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多被区分为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两类。

如何区分音乐电视节目是属于作品一类还是制品一类,区分的关键在于该音乐电视节目是否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和差异性。

如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昆山宏泰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这个案件中的《在我生命中的每一天》、《真心英雄》等多部音乐电视节目通过表演、构思等方式,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创造力,具有独创性,所以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一般而言,法院在认定作品还是制品时,主要考虑的就是智力创作活动。

作品与录音录像制品相比,作品中蕴含的智力创作更加复杂,而不是机械、忠实地对现存的表演进行录像录制。

二、音乐电视节目的权利主体

区分音乐电视节目属于作品还是制品,有助于明确权利人的权利包含哪些,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

如果认定音乐电视节目是作品,那么就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修改权、复制权、放映权、等十多种人身权和财产权。

反之,则属于邻接权的保护对象,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出租、发行、传播等有限权利。

可见,著作权权利与邻接权权利相比,范围更广,保护也更全面。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来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是编剧、摄影、导演、作词以及作曲等作者拥有署名权及按照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

电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里面的音乐、剧本等能够单独使用的,作者有权利单独行使自己的著作权。

音乐电视节目如果是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来创作的作品,那么就是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包括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发行权、复制权、出租权、表演权、展览权、广播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摄制权、汇编权、翻译权等。

编剧、摄影、导演、作词以及作曲等作者拥有署名权及按照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

若KTV经营者未经许可使用音乐电视节目,那么就侵犯了由制片者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放映权,制片者有权向KTV经营者主张权利。

而对于仅仅构成录像制品的音乐电视节目,其制作者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而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仍享有相应著作权人的权利。

也就是说这种音乐电视节目在KTV使用过程中,其权利主体有两类,一类是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人即词曲作者,其可向KTV经营者主张复制、表演等权利,另一类是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其仅享有允许他人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等邻接权,而KTV经营者使用音乐电视并未侵犯其上述权利,故其无法向KTV经营者主张著作权。

三、音乐电视节目的侵权责任

在一系列KTV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音乐电视节目的案件涌现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音乐电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音乐电视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没有经过制片者许可,发行、复制、放映了音乐电视节目的,没有经过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就摄制音乐电视节目或发行、复制、放映了音乐电视节目的,以及没有经过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营利性放映音乐电视,侵犯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审理中,当事人双方往往对损失的赔偿金额多少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昆明欢歌傲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未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予以明确区分,所判赔的金额较低,不足以支付其维权的成本以及实现惩治侵权行为的目的。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孙冬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中,被告孙东不服提起上诉,其中一点理由也在于赔偿金额,他认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未考虑其经营状况且原告证据存在瑕疵。

按照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赔偿有几个步骤。

首先,确定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能够确定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其次,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参考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

前两种的情况中,赔偿金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了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的开支。

最后,如果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都没有办法确定,裁量权则交给了法院,法院根据侵权的状况,可以判决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而在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因难以提供证据证明侵权所受损失或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前两种方法往往不能适用,裁量权交给了法院,法院往往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规模和方式、场所位置、作品流行程度、当地文化市场行情、侵权人过错及其已支付相关权利人费用情况等,并参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同类型音乐作品表演权的收费标准,从而得到赔偿数额。

②各地法院、各个案件情节并不相一致,所以许多大致相似的案件,可能就会因为某一情节的不同而造成的赔偿数额的大相径庭,引起当事人的不理解。

四、音乐电视节目的维权困境

从xx年,我国首例通过诉讼手段维护音乐电视著作权案例发生,各大唱片公司、诸多词曲作者踏上著作权维权之路,参与分配KTV利用音乐电视所创收利润的大蛋糕中。

但是权利人单独维权易遭遇取证、诉讼成本、诉讼时间等问题,且KTV经营者而言可能面对数次赔偿费用支付,经营成本增加,同样也会对音乐电视节目的经营流通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我国音乐电视著作权侵权案件多由著作权集体管理(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 right)机构,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授权,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

虽然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得到了部分改善,但是即使加入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些职业音乐词曲作者仍然无法以自己作品的报酬维持基本生存,传统的小权利困扰依然存在,音乐词曲作者对权利现状的不满并未随着科技发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努力而有所缓解。

集体管理组织、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都难以获得长久而稳定的利益。

如何构建一个令三者互助互利、可持续的良性循环合作机制,应当使著作权集体管理市场化,放宽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条件。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

这就限制了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市场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等已有组织垄断,小权利人处于弱势地位,除了这些垄断了市场的组织,并没有其他求助的渠道。

开放市场,行政权力退出,让著作权集体管理加入优胜劣汰的市场厮杀,用更优质的服务获得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信任,才能激发著作权市场的活力,使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获得长久利益平衡。

[参考文献]

[1]陈秀。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的行政法保护[J]。甘肃社会科学,2014(4)。

[2]杨珊。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立法和执法与TRIPS标准[J]理论与改革,2008(3)。

[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EB/OL]

[4]张丰艳。数字音乐付费难以推进之原因探析[Z]。知识产权南湖论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国际研讨会,2015.

[5]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第一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8.

法律论文提纲 篇十

第一章 刑事禁止令概述

第一节 刑事禁止令的概念

第二节 刑事禁止令的法律性质

一、刑事禁止令不是刑罚

二、刑事禁止令不能完全体现保安处分4

三、刑事禁止令与缓刑指示存在异同

四、刑事禁止令是独立性、依附性和强制性的统一

第三节 刑事禁止令的作用定位

一、从人道主义出发体现教育挽救作用

二、从行刑个别化出发体现特殊预防作用

三、从行刑社会化出发体现公共利益维护作用

第二章 刑事禁止令的域外立法及其评析

第一节 域外禁止令制度的立法和执行优势

一、适用范围和内容更具体化

二、衔接机制和执行队伍更体系化

三、监督体系和制裁措施更严格化

四、执行方式和监控手段更科学化

第二节 域外禁止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第三章 我国刑事禁止令立法司法现状

第一节 刑事禁止令的立法司法现状

一、以比较法看立法现状

二、以实证分析看司法现状

第二节 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适用条件不明确导致量刑不均衡

二、裁量指引缺失导致适用质量不高

三、监督评估机制缺位导致执行不到位

四、专业及科技力量投入不足导致适用积极性低

第四章 我国刑事禁止令制度完善

第一节 刑事禁止令的立法司法完善

一、细化刑事禁止令适用规则

二、制定刑事禁止令配套程序

三、明确刑事禁止令救济途径

第二节 刑事禁止令的执行完善

一、健全刑事禁止令责任主体衔接机制

二、建立专业、多元、社会化参与的执行模式

三、采用信息化、技术化的执行方式

结 语

本文结论

综上所述,当刑事禁止令进入我国刑法典的那一刻,我国行刑个别化、行刑社会化就开启了新的篇章。

从现有立法来看,刑事禁止令为我国的管制和缓刑制度补强了内容与抓手,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从制度源头来看,刑事禁止令是以人为本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为犯罪人提供了行为约束、改过自新的机会,为侵犯对象降低了再次遭受侵害的。可能,为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支撑。

从古今中外对比来看,域外刑事禁止令制度比我国领先,在适用范围、制度设计、体系建设上均有不少值得借鉴之处。

从我国刑事禁止令抽样调查来看,仍存在这一些问题。

但是一项制度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法律的魅力就在不断严密完善。

无论是刑事禁止令内容上的丰富、程序性设计的构建、监督执行体系的构建,都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和实践,勇于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在探索中寻找答案,使刑事禁止令制度不断完善,发挥犯罪教育挽救、特殊预防、维护社会公益的作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以上内容就是差异网为您提供的10篇《优秀法律论文》,希望可以启发您的一些写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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