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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安管理制度【最新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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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下内容是差异网为您带来的9篇《物业保安管理制度》,希望朋友们参阅后能够文思泉涌。

保安服务的管理制度 篇一

一、卫生制度

1、保安室是保安工作处所,非保安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入内,禁止在警卫室内吸烟、电话闲谈、大声喧哗、看书、看报等现象发生,违者均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保持保持室内的环境卫生,物品放置有序,未经同意,禁止他人物品存放在保安室。

3、所有保安人员对室内的物品及办公用品有义务进行保管、交接,并按正常程序对其负责。

4、无正当理由,保安室应24小时有保安员值守。

5、保安人员要保持个人卫生整洁,身上无异味,经常洗澡。

6、当值保安要求每天打扫保安室及酒店院内卫生。保持室内及院内卫生洁净。

二、岗位职责

1、当值保安要求在规定时间进行酒店巡逻。

2、确保院内车辆的安全。

3、维持酒店办公场所内外区域的正常工作秩序、治安秩序,消除隐患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4、保安人员必须为人正直,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处事公正,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不玩忽职守。

5、对来访客人热情、有礼、耐心文明问询和主动引导,维护酒店良好形象。尤其是对夜间来访酒店客户或司机更要热情问候,以礼相待并负责通知相关人员前来接待。

6、保安人员站岗和执勤时,须穿酒 chayi5.com 店规定的制服,佩戴员工识别证。

7、保安值班要高度戒备,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加强防盗活动,及时发现可疑人和事,并进行妥善处理。

8、加强防火活动,及进发现火灾隐患苗头,并消除之。应熟记酒店各处之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的地点,以免临急慌乱,定期对消防水管进行检查登记,如有发现有失效的应立即通知店长。对重要的电灯、门窗等有缺损时,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9、保安必须提前十分钟到岗,要有饱满的精神执勤。做好工作交接,正确记录当班值班笔录,及时提出相关工作报告。

三、门禁管理

1、所有员工出厂不得携带酒店产品、文件资料、物料、工作器具等一切酒店所属财产。

2、人员与车辆出酒店时按规定进行检查,拒绝检查不得出酒店。

保安行为规范实施制度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我县城乡居民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xx〕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xx〕8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xx〕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对区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大范围社会灾害的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区域性临时救助标准执行,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低保标准10倍。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再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 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个人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且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而未履行义务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或个人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临时救助办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八条 受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临时救助申请表;

2、申请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3、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4、委托申请的,应说明委托原因,介绍委托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承担委托责任。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第九条 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序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是临时救助工作审核责任主体,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审批责任主体,负责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并实施救助;不予批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获得临时救助居民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3个月。

救助金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审批决定按季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下拨委托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

对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对于未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并提供救助。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并在救助之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3个月。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各级应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打卡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服务救助为辅。

第五章 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资金。其中,县级财政均按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元标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

(二)城乡低保结余资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如有结余,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城乡低保家庭临时救助支出。

(三)福彩公益金。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应安排不低于8%比例的福彩公益金作为临时救助或救急难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向民政部门或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机构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捐助。

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预算安排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救助资金缺口时,同级财政应通过追加预算、通过春荒冬令款调剂等途径予以解决,确保实际需要。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收到同级民政部门现金发放清单2个工作日内,经复核后通过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实行实物救助和服务救助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实施,实行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先行救助所需资金和物资,实行报账制,县级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审批材料和救助对象收据,按规定程序予以拨付或补充。

第六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第十五条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七章 建立机制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确定一名负责人为召集人,将临时救助和救急难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临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急难”救助包保责任制,安排专人负责办理业务工作,明确各干部职工的包保区域、单位和时段等内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第十七条 建立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主动发现机制。县政府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经常性排查,并建立分析研判制度,乡镇和村(居)委会要分别实行每月和每周1次排查,全面摸清辖区内困难群众,尤其是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重病、重残人员、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儿童的实际状况,及时核实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情况。主动报告、主动帮助,必要时可代为提交救助申请,做到早发现、早救助,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公安、城管、民政和卫生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以及救助管理机构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政务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落实专门人员,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申请的受理、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要协助其申请,需要分办、转办的,应明确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处理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社会救助窗口应及时转介。

县、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可依托社会救助平台,建立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网络。县政府公布社会救助热线电话,畅通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求助、报告渠道。

第八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监督检查机制,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切实维护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民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应当悉数追回并记录在案,且2年内不予受理其城乡低保等其他社会救助申请,已经享受城乡低保的予以取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岳西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我县城乡居民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xx〕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xx〕8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xx〕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对区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大范围社会灾害的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区域性临时救助标准执行,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低保标准10倍。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再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 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个人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且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而未履行义务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或个人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临时救助办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八条 受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临时救助申请表;

2、申请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3、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4、委托申请的,应说明委托原因,介绍委托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承担委托责任。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第九条 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序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是临时救助工作审核责任主体,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审批责任主体,负责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并实施救助;不予批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获得临时救助居民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3个月。

救助金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审批决定按季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下拨委托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

对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对于未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并提供救助。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并在救助之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3个月。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各级应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打卡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服务救助为辅。

第五章 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资金。其中,县级财政均按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元标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

(二)城乡低保结余资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如有结余,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城乡低保家庭临时救助支出。

(三)福彩公益金。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应安排不低于8%比例的福彩公益金作为临时救助或救急难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向民政部门或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机构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捐助。

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预算安排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救助资金缺口时,同级财政应通过追加预算、通过春荒冬令款调剂等途径予以解决,确保实际需要。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收到同级民政部门现金发放清单2个工作日内,经复核后通过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实行实物救助和服务救助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实施,实行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先行救助所需资金和物资,实行报账制,县级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审批材料和救助对象收据,按规定程序予以拨付或补充。

第六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第十五条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七章 建立机制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确定一名负责人为召集人,将临时救助和救急难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临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急难”救助包保责任制,安排专人负责办理业务工作,明确各干部职工的包保区域、单位和时段等内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第十七条 建立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主动发现机制。县政府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经常性排查,并建立分析研判制度,乡镇和村(居)委会要分别实行每月和每周1次排查,全面摸清辖区内困难群众,尤其是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重病、重残人员、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儿童的实际状况,及时核实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情况。主动报告、主动帮助,必要时可代为提交救助申请,做到早发现、早救助,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公安、城管、民政和卫生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以及救助管理机构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政务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落实专门人员,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申请的受理、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要协助其申请,需要分办、转办的,应明确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处理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社会救助窗口应及时转介。

县、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可依托社会救助平台,建立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网络。县政府公布社会救助热线电话,畅通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求助、报告渠道。

第八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监督检查机制,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切实维护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民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应当悉数追回并记录在案,且2年内不予受理其城乡低保等其他社会救助申请,已经享受城乡低保的予以取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岳西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保安行为规范实施制度 篇三

一。 仪容仪表:

1、服装:

a. 各岗位员工须着本岗位制服上岗,着装统一。

b. 制服应勤洗勤換,确保制服的干净、整洁、无污迹、油迹。

c. 制服应平整、挺括、无皱褶。

d. 制服应完好无损。不开线,不掉扣。

e. 制服应扣好扣子,不得翻起衣领、不卷起制服袖子、裤脚。

f. 按规定佩戴帽。

g. 按规定打领带,扎腰带。

h. 员工上岗须穿黑色袜子并将其拉展。

i. 下班后不得穿制服回家。

3、个人卫生:

a. 员工上岗前应整理个人民卫生,做到整洁、干净、无异味。

b. 员工不得留长指甲,保持指甲干净。

c. 男性员工不留长发,小胡子,长鬓角。女性员工不留奇异发型, 发型应美观大方、整洁。

4、饰物:

b. 员工上岗不得戴贵重戒子、耳环、手镯、项链。

二。 形体动作

1. 站姿:

a. 站立服务采用跨立式。。

b. 站姿应优美,精神饱满,表情自然,面带微笑。

c. 站立时应两眼平视或注视服务对象,不斜视客人或东张西望。

2. 走姿:

a. 行走时动作文雅,面带笑容,自然大方。

b. 两眼平视,正对前方,身体保持垂直平稳,不左右搖晃,无八字罗圈腿

c. 步速适中,(每步45cm,每分钟90步),注意前方。与客人相交时,微笑问好,侧身让道。

d. 引导客人行进时,主动问好,指示方向,走在客人右前方1.5~2步距离处,身体略为侧向客人。

e. 行进中与客人交谈,应走在客人侧面0.5步处或基本与客人保持衡,转弯先向客人示意批示方向。

3. 坐姿

a. 当班或与客人交谈需坐下时,坐姿平稳、端庄、自然、面带微笑。

b. 两脚并齐,两手垂于体侧或放在两腿上,重心垂直向下,双肩平稳放松。

c. 坐下服务或与客人交谈时,两眼注视客人,精力集中,不斜视客人。

4. 手势:

a. 为客人服务或与客人交谈时,手势正确,动作优美,自然、符合规定。

b. 手势幅度适中,客人易于理解,不会引起客人反感或误会。

c. 使用手势时,尊重客人的风俗习惯,注意同语言结合,不用可能引起客人反感的手势。

三。 服务质量

1. 主动热情,用户至上

a. 牢固树立用户至上,用户满意第一的观念,以高度的责任心对等本职工作。

b. 想用户之所想,急用户之所急,服务于用户开口之前。

c. 注重礼貌,态度和蔼,等客诚恳,一视同仁。

2. 耐心周到,体贴入微:

a. 服务有耐心,不急躁、不厌烦、操作认真。

b. 不怕麻烦,有忍耐精神,忍辱负重,不和客人争吵。

3. 礼貌服务,举止文雅:

a. 注重仪表仪容,体现庄重、大方感观。

b. 说话和气,语言亲切,称呼得体,使用敬语。

c. 服务操作和举止言行文明、大方、规范。

d. 尊重服务对象的风俗习惯,注重自身的礼貌修养。

4. 助人为乐,施以亲情:

a. 亲情对等所有服务对象,尤其对老弱病人应主动照顾,问寒问暖,细致服。

b. 对残疾人服务更要细心周详,体贴入微。

c. 努力为有困难的客人提供帮助,对客人的求助不要说“不”。

六。礼节礼貌:

1. 日常礼貌:

a. 对客人谦虚有礼,朴实大方,表情自然,面带微笑。

b. 尊重客人的习俗和习惯,不品头评足,按客的要求和习惯提供服

c. 严格遵守约定的时间,不误时,不失约,快速准确提供服务。

d. 上岗或在公共场所,不高声呼叫,动作轻稳,声音柔和,不打扰人。

e. 主动为客人提行李,爱护客人物品,轻拿轻放,不翻动客人物品

f. 同客人交谈时注意倾听,不随意插嘴或打断客人谈话。

g. 不说对客人不礼貌的话,不做客人忌讳的动作。

2. 使用敬语:

a. 根据时间、场合、对象,正确运用迎接、问候、告别等敬语。

b. 对客人要用请求、建议、劝告式语言,不准用否定、命令、训戒式语言

c. 服务中要平心静气,有耐心,不和客人争吵。

d. 服务语言应使用普通话和规范语言,不用俗语、俚语和粗语

七。工作纪律:

1. 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不擅离职守,自觉请销假。

2. 认真做好班前准备和交接班工作,没有接班不擅自离岗。上岗前检查个人服装,仪表仪容,保持饱满精神和愉快情绪。

3. 上岗前不准喝酒和有异味食物。上岗时不喝带有酒精性饮料。

4. 上岗时不准吃零食、吸烟、聊天、打闹;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打接私人电话。

5. 不准向客人索要物品、小费和私收回扣,不准擅自接收客人礼物。

6. 不准讽刺、挖苦、刁难客人,严禁与客与客人争吵、打斗。

7. 不准乱动客人设备、物品,不准私拿客人遗弃或遗失物品。

8. 不准蒙骗客人,不准乱收费,不准私自向客人兜售与工作无关的产品。

9. 不准私自动用和侵占公物。

10. 不准向客人泄露单位内部情况。

八。严行禁止:

1. 在客人面前打喷嚏、打哈欠、伸懒腰。

2. 在客人面前挖耳朵、鼻子、眼屎,搓泥垢,抓头痒,修指甲,照镜子。

3. 在客人面前剔牙、打饱嗝。

4. 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悄、烟头或杂物。

5. 上岗时吃零食、吸烟、聊天、打闹、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 敞胸露怀、挽袖撸腿、歪戴帽子、随意蹲坐

物业保安管理制度 篇四

为进一步强化物业小区保安队伍的管理机制,加大对保安队员的考核力度,不断提高保安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物业小区保安服务的特点、任务、职责,特制定以下保安队员考核细则。

一、考核办法及操作程序

(一)物业小区保安队伍的管理工作,结合齐铁地区物业小区的实际,实行二级管理,共同考核的办法。一是保安服务公司,二是物业小区。

(二)考核实施实行扣分罚款制。

(三)在考核中,对于违反考核细则规定的内容,每扣一分,罚款2元,并在本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四)对于保安队员的考核实施,由保安公司、物业小区实行共同定期考核,随时抽查的办法,对于发现的违纪违章现象,由考核人员填写扣分、罚款通知单,并由保安公司、物业小区负责考核管理人员共同签字,送交财务,实施扣款。

(五)保安队员在工作中,对于超出违反考核细则规定以外的条款,按保安有关规定处理。

(六)对于保安队员违反考核规定,罚款资金由财务指定专人保管,此项罚款资金用于奖励工作突出有贡献的保安人员的奖励。

二、考核内容及扣分标准。

1、不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每迟到、早退一次各扣2分;

2、不请假、无故矿工扣4分;三次以上者予以辞退;

3、在交接班过程中,不按规定面对面实地交接,而进行信誉交接的每人各扣3分;

4、交接班记录簿不按规定认真填写,乱画字迹不工整,违者扣2分;

5、对于保安器具,如警棒、电筒以及日常办公用品随意损坏,丢失、除按价赔偿外,损坏丢失者扣4分:

6、在执岗过程中不按工作程序巡视,发生一次扣4分;

7、不按规定时间巡视,巡视时间次数与巡视记录等填写不符,每人各扣3分;

8、在当班中不请示,随意脱岗,办私事扣5分,累计三次以上者予以辞退;

9、在值班中,执勤室内务不整洁,物品不按要求摆放,当班者每人各扣2分;

10、在执岗中形象不佳,不按规定着装,保安服与便服混穿,发生一次扣3分;

11、严格认真执行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的保安用语规范规定,不按规定用语,每发生一次扣2分;

12、认真牢记保安执勤纪律“八不准”,对于违反其中任何一项,分别根据情节扣4-10分,严重者清除保安队;

13、在巡逻执勤中,严格落实“保安员巡逻工作规程”,不按保安员巡逻工作规程执行的,每违反一项扣3分;

14、在巡逻中列队不整齐,仪表不端正,形象不佳每人扣份;

15、在当班中带酒气上岗扣5分;

16、当班中饮酒扣l0分,并予以辞退;

17、在当班执岗中,对于发生的问题,按有关规定不及时上报的扣4分;

18、对于公司、物业小区组织的公益性活动,以及公司组织的学习、培训、开会、按规定应参加而无故不参加,又没有经过领导审批的,不参加一次扣5分。

公司保安管理制度 篇五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安人员值勤执行任务有所依据,保障公司的财产安全,特制定本保安制度。

第二条 保安人员的服勤,代表本公司执行职务,公司其它部门员工应配合保安人员工作。

第三条 公司保安勤务应每日24小时执行不间断,其各班服勤时间,由保安课订定呈准公布实施。

第四条 保安人员的职责规定如下:

1、工厂及办公处所各种事故之预防,警戒及厂区(房)巡逻事项。

2、工厂及办公处所突发事故之应急措施。

3、进出工厂及办公处所的外宾及员工之管制,联络登记事项。

4、进出工厂车辆的管制事项。

5、进出工厂物品的查验及放行。

6、防止窃盗,协助维持工厂及办公处所秩序。

7、其他交办事项的处理。

第五条 保安人员除前条各项职责外应恪守本公司一切规定,尤应严遵下列守则:

1、应绝对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不得偏袒徇私。

2、平时应谨言慎行,执行职务时态度和蔼严正,不亢不卑。

3、服勤中应整肃服装仪容,对于应急及防身器具等应经常佩带,或储备齐全,以应不时之需。

4、服勤中应时刻提高警觉,遇有重大灾变时,更应临危不乱,果断敏捷,作适当之处置,并立即报告上级。

5、服勤中应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阅读书报、睡觉等失职情事。

6、应熟记厂内各处之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放置地点,以免临急慌乱,对重要路口电灯、门窗、篱墙等有缺损时,应即建议厂务单位处理。

7、应管制入厂人、物、车辆,对未挂识别证或未办妥入厂手续者,一概不准入厂,并绝对禁止携(夹)带违禁品入厂,除工厂需料外对危险或易燃品应严拒携入。

8、应遵照巡逻路线按时或不定时巡逻工厂各处。

9、交换班时,应将注意事项交代清楚,并将服勤中所见重要事项或事故,以及巡逻时间等登列)入"保安日志簿",检附有关资料逐日分呈厂单位及保安课核阅。

(二)人员管制

第六条 辅导员工遵守各项规定,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持工厂及办公处所秩序。

第七条 确实管制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加班人员的考勤卡纪录。

第八条 员工在勤务中因公或事(病)假离厂时,应切实查验公出申请书或请假记录卡,始允其外出,并在公出单或到工卡上记录离厂,回厂时间以备查考。

各级人员公出或事(病)假之核准权责由各厂订定列表送保安室执行。

经副理以上人员由保安登记进出。

第九条 上班时间内除公事接洽外,一律谢绝会客。

第十条 外界来宾到厂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的营业、采购、检查、安装人员等应至保安室办理入厂手续,发给来宾证,并联络有关单位接待。非经厂单位人员接待,不得任其进入厂区。

第十一条 协力厂商长期派驻工厂人员,得凭厂务单位发给之识别证进出工厂。

第十二条 假日加班人员或因事需进厂者,应凭厂务单位所送之名单核对相符后,准予进厂。但本厂课长(含副课长)以上人员得于登记后进厂。

第十三条 公司或其他各厂同仁得凭识别证办理登记后进厂。

第十四条 厂内住宿人员,在勤务时间外,凭住宿证进出工厂,但夜间不按规定时间出入厂者,应即通知舍监室处理。

(三)物品管制

第十五条 物品放行应凭核准的放行单核对无误始得放行。

经保安签认后之放行单由保安室按顺序装订保管。

放行物品的分类(如材物料、半成品、成品、用品、资产、废料、机械设备等)及授权核准人员由各厂订定列表送保安室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协力厂商交货时所随带他家厂商物品的运出,在进厂时先由保安人员查验登记于离厂时再经保安人员依原登记查对符合后始予放行。

第十七条 离厂人员经保安查获有私带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暂扣留物品,并以下列程序处理:

1、记录携带人所属单位、姓名、时间、地点。

2、由携带者亲书理由,注明品名、数量,由何处取得等。

3、情况严重时,不得让当事人离厂,应速呈报处理。

第十八条 厂内住宿人员携带人个物品出厂时,按下列所定处理:

1、携带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应凭舍监室开立之放行单放行。

2、携带一般日常用品者,由保安人员查验后放行。

第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及一般外宾不准携带照相机进厂,遇有特殊情况,如参观、访问或外籍人员携带照相机者,应按厂单位主管所示处理。

第二十条 同仁进入工厂上班不准携带与本公司产品相似的产品,厂内住宿人员如因需要,经厂务单位开立证明单者(注明品种、型号)准予携带进厂。但携带出厂者,应凭厂务单位开立的物品放行单,经查验无误后放行。

(四)车辆管制

第二十一条 本厂各型车辆(汽车、机车)出厂凭厂单位的核派单放行。

第二十二条 外宾车辆进入工厂,除随车人员按本准则第十条及第十一条办理外,依下列所定处理:

1、持有证明来厂交货或提货之车辆,准予驶入厂区内有关处所。

2、一般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之营业、采购、检查、安装等人员所乘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照规定者,保安应即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其他各厂车辆进厂,除随车人员按本准则第十三条处理外,应依第二十二条规定所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进出工厂车辆应一律检查,进厂车辆当注意有无载有违禁、危险或易燃物品,出厂车辆载有货物时,应凭放行单查验无误后放行。

(五)紧急事件之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现窃盗时,以收回失窃物为首要,并应立即呈请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安人员应熟练安全装备的使用。了解配置地点,紧急事发生时应镇静以最有效方法使灾害减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张误事,视情况按下列程序处置:

1、判断情况若尚可镇压消除时,速采取行动,并报告上级及通知厂务单位。

2、判断事故无法镇压,应急速通报有关单位。

3、日间灾害急报有关主管,夜间灾害急报派出所,消防单位或救难单位。

第二十七条 夜间或休假日近邻发生灾难时,应将所知及判断是否波及本厂等情形,迅速通报有关主管。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以命令补充或修正。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经呈奉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保安队长每天的工作详细职责

1、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管理全队的各项工作。

2、做好队员的思想工作。要关心爱护队员,了解队员的思想、工作、家庭等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做到政治上关心,思想上信任,工作上教导,生活上体贴。

3、不断提高队员的业务素质。要有计划的组织队员学习业务,检查督促队员管好、用好装备和消防器材,使其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4、加强与客户保卫部门的联系。要与客户保卫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交换工作情况,熟悉客户单位周围的社会治安情况,从进驻单位的实际出发,及时提出保安工作的建议和要求,以保障客户安全,维护客户利益。

5、认真做好考勤工作。要贯彻公司提出的"从严治队"的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公司印发的考勤报表,并于当月25日前开展分队会议,及时总结当月工作情况和计划下月的工作目标。

6、组织责任区内的工作。要根据公司宗旨和保安服务的合同事项,组织好责任内的守护,巡逻等工作,维护责任区安全,妥善处理各种纠纷和案件。

7、做好领班思想工作。根据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保安领班的失职行为,造成后果的报公司保安部门处理。

保安管理规则的制定:首要要有个队长进行管理,所以要先有个:保安队长的职责与义务,规定保安的职责与义务。大体上的在分部进行制定,例如可以对保安训练时间的制定,以及培训,奖励、惩罚等方面。建议你到其他小区物业暗访,借鉴一下,一般上了等级的物业都会把这些管理规则挂在小区的。再在网络上搜索一下关于物业管理保安管理规则的资料,进行整理。再按照你小区保安情况制定适合自己小区的管理规则。

我公司关于这方面的制定大概就也几项:保安队长的职责义务;保安的职责义务;监控人员的职责义务;小区物品出入的规定;车辆管理的管理制度;车辆进出的规定;安防人员的职责与义务。

物业保安管理制度 篇六

一、上岗前对交接班的检查

1、上班次遗留问题。

2、本班出勤率。

3、预订情况及预定的菜单,有关vip客人的情况。

4、营业用品的准备情况。

5、有关贵重物品的移交。

6、上级交办,关照的特别事宜。

二、对本班营业前的检查。

1、工作人员到岗情况。

2、当餐准备情况(即营业备料、推荐菜、酒水的配备,调味品准备)。

3、备用餐具、用具准备情况。

4、用餐设备完好程序(照明、电源开关、空调、服务车等)。

5、营业场所的清洁程度。

6、营业家私的的完好。

7、对管辖区域的整体形象检查。

三、对本班营业当值的巡视。

1、客流量及其分布。

2、当区员工的工作状况。

3、当区客人的就餐反应。

4、保证服务的标准化。

5、及时处理客人的投诉和突发事件。

6、服从上级临时调配。

四、对本班营业后的巡视。

1、营业后的收尾工作。

2、对贵重物品的清点的回收、存放。

3、营业后人员作息状况及值班安排。

4、检查电、煤气、火、水、门锁等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5、做好工作记录,考勤记录,员工工作评估。

6、当日报表的编制。

注意事项:

1、对巡视须有书面记录。

2、待处理事宜若超越本岗位职权范围,必须及时上报上级,不得延误时间或隐瞒事实。

3、对投诉或突发事件必须详细填写有关报告。

4、上述巡视制度,必须严格执行,按事实如实记录。

保安服务的管理制度 篇七

一、保安员仪容仪表要求

(1)按要求着公司统一配发之工作服,工牌。

(2)不留长发、胡须、不染彩发,不戴耳环、项链;

(3)不许穿内衣裤到公共场所。

(4)不许穿拖鞋上班。

二、KTV保安岗位职责:

1、完成主管(值班)分派工作,确保所管区域内安全。

2、认真完成站岗、值勤巡逻任务,认真填写当班记录。

3、维持好KTV场所的治安秩序,防止场内起哄、争吵、斗殴和无理取闹。若有上述事件发生,要将肇事的双方带到场所处或保安部妥善处理。避免造成坏的影响和妨碍客人进行正常娱乐活动。

4、密切注意门店场内动向,防止门店和客人的物品被盗和遭受损害。若发现可疑的人要注意监视,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擒拿罪犯,保护酒店和客人生命财产安全。

5、场内若发生事故,如火警、爆炸等,要稳定客人,及时抢救并组织疏散客人离开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6、向接岗人员交待清楚岗上情况。

7、完成上级交派的其他工作。

三、职业道德规范

(1)热爱本职,忠于职守。

(2)遵纪守法,勇于护法。

(3)不计得失,乐于奉献。

(4)文明值勤,礼貌待人。

(5)廉洁奉公,不牟私利。

四、交接班制度

(1)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岗位,确有急事需要离岗时,应向领导报告,由领导安排接班人员接班后,方可离岗。

(2)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五分钟到达岗位,接班人员未到达时,当班人员不得离岗。

(3)接班人员要详细了解上一班的值班情况和本班应注意的事项,应做到“三明”,即上班情况明、本班接办的事情明、物品、器械清点明。

(4)交接班人员在下班前必须填写好值班记录,应做到“三清”,即本班情况清、物品器械清、交接情况清。

(5)当班人员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好,如不能移交给下班的要继续处理完毕后,方能离开。

(6)交接班时要做好值班记录并签名。不得在值班记录上随意乱涂,乱画。

保安管理制度 篇八

一、保安员守则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现行的宪法和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敬业精神,热爱本职、爱护财产,自觉带头和遵守员工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3、有严明的组织纪律观念,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维护招待所的集体荣誉,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4、遇有突发事件时,保安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积极参与并果断处理,不得躲避、推诿。

5、深入开展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防自然灾害活动。

6、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熟练操作各种消防器材和设备。

7、自觉学法、用法、守法,钻研本职知识,不断提高自己依法执勤的能力和业务水平。

二、保安员管理制度

(一)保安员内部管理制度

1、保安部依据《员工守则》对保安员进行管理,同时根据保安工作的性质和要求,在实施具体管理时必须更加强调“严格培训,严格管理”的要求。

2、对保安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由保安部经理负责,通过主管具体指导,每月由部门经理、主管主持召开一次保安员大会,小结工作及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3、每周二例会需全员参加,例会内容:传达上级指示,研究解决问题,布置下阶段工作

4、每日班前集合整队由主管组织,传达上级指示、遗留事项、各岗位注意事项、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分配各岗位;

5、每日班后由本班当班队员集合对各岗位队员进行巡视。

(二)保安员培训管理制度

1、接受各种知识和保安业知识的业余培训是保安员的义务。

2、保安部将根据每个员工的素质和表现以及部门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进行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培训。

3、日常培训原则上按层次管理,即部门经理负责对主管的培训,主管负责对保安员进行周期性培训。

4、保安部每月对员工进行一次工作业绩的评估。

5、保安部每半年对员工进行一次业务技能和综合知识的考核,成绩存档作为晋升、降职或奖罚的依据之一。

6、如员工严重违反纪律但又未达到开除的程度,则部门将依据员工手册作出处罚、并对其在岗重复培训,如重复培训未合格的员工,部门将对该员工作出淘汰决定。

(三)保安员工作管理制度

1、岗位纪律

(1)一切行动听指挥,下级服从上级。

(2)熟悉和遵守酒店及保安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

(3)上班不迟到、早退,上班时间未经许可不擅自外出。

(4)不得随意请假、调班,如确有重要事情,需提前一天向保安部经理书面申请并办理请假手续。紧急、特殊事情可以电话通知但事后须提供相关证明及补办请假手续。

(5)上班时间不得吃零食、饮酒,不得听收音机或玩游戏机,不得与人争吵,不得串岗,不得打瞌睡及睡觉。

(6)严禁泄露客户资料和酒店内的一切资料。

(7)不准私自向客人承揽任何业务。

(8)不得将客人丢弃的任何物品占为己有或转送他人。

2、对讲机使用规定

(1)管理员在使用对讲机时必须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根据编号对应备用电池板,不得调错。

(2)每班交接班时必须对对讲机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于交接班记录中。

(3)对讲机是岗位之间重要的通讯工具,所以,在顶岗或换岗时,要做好移交,做到机不离人,人不离岗,不准擅自将对讲机带到他处或借给无关人员使用。

(4)上班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对讲机及禁止在对讲机中谈论于工作无关事由、开玩笑,不得在对讲机中联系机密事情。

(5)本部使用统一频道,未经主管许可,任何人不得更换。

(6)电池要妥善保管,电池板需电量耗尽方可充电。

(7)避免碰撞、敲打对讲机,避免因浸水、淋雨等而导致对讲机受潮。

(8)对讲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故障应及时报告,严禁私自拆卸。

如违反规定而造成对讲机损坏的,根据规定给予处罚及赔偿。

3、保安员执勤要求

(1)消防保安员不准打与业务无关的电话,不准在值勤岗位会客和聊天;遇到报警时应沉着、冷静、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或值班经理报告,不准错报,消防值班人员不准离开岗位,如擅自离岗者,按失职论处;

(2)值班人员必须经常打扫卫生,值班岗保持干净、整齐、各种器材保持无灰尘;

(3)值班人员必须按指定路线地点巡查,门卫必须坚守岗位,不得乱窜闲谈,不准到酒店内闲坐,阻碍他人工作。如因离岗,发生事故不在场,造成酒店财产损失而又未将闹事者抓到,视情节给予罚款或除名处理;

(4)保障消防通道畅通,如因乱堆放而造成堵塞消防通道,追究当班人的责任;

(5)经常巡视重点位置(如配电房、厨房、锅炉房、库房)等,发现可疑的人要查问清楚,防止发生意外;

(6)密切注意所有进入酒店的外来人员,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监控,其他就近岗位注意及时跟进了解情况,如确定没有情况后应及时回复所报岗位。并做好记录;

(7)值班人员用餐时必须互相轮换,不得空岗用餐,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迅速赶赴现场,同时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如遇到异常情况不妥善处理又不及时汇报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给予必要的处理。

4、保安员交接班管理规程

(1)目的:统一、规范各班组交接班。

(2)交接班前十五分钟,接班队员到达指定地点集合,并注意自身形象,不得相互追逐打闹,保持良好站姿,不得蹲坐。

(3)全班队员整队、点名并统计、做好记录。统一整队步行到各岗位,途中步伐整齐一致,精神抖擞。

(4)主管负责检查队员中是否有醉酒、神志不清或其它不能上岗的现象,若有立即请其出列,取消其上岗资格,并报经理查明原因,以做出相应处罚。并注意交代当班注意事项。

(5)按时交接班,不迟到、不早退、交班队员在接班队员未到达前,不准自行下岗。

(6)交接班时,交班队员需将本班的治安情况,值班器械、需特别交代事项等向接班队员交待清楚,并做值班记录。交接班双方签字,以备后查。

(7)接班时遇有突发事件,由交班班组负责处理并做好记录及时汇报,接班班组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8)上班情况未交待清楚,工具、装备、等未交接清楚或有损坏尚未分清责任,工作区域周边设施不完整不能交接班。

(9)发现各项记录、登记本上有乱涂乱写现象,及工作台、工作室不清洁的不予交接。

(10)在交接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交接,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接班人员协助。

(11)交接班时,交接双方要相互敬礼。

5、保安员值班要求

(1)对来住宿客人要彬彬有礼,不论是步行还是乘车来的宾客都要表示欢迎,并协助客人提送行李,将客人车辆引导至要求车位停放。

(2)对带有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进入的客人,要劝其交保安部代为保管。

(3)对离所客人要表示欢送、欢迎他们再次光临,对带大件和多件行李离所的客人要有礼貌的进行查询。

(4)必须注意客人动向,细心观察、保证招待所和客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5)维护大堂秩序,对在大堂争吵、大声呼叫、到处乱串的客人要婉言劝止。

(6)人多时要注意警戒和观察防止失窃,若发现可疑的人要及时报告保安部领导。

(7)勤巡查楼房,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及时解决,若发现可疑的人要注意监视并报告保安部经理。

(8)楼层若发生事故,如火警、盗警、凶杀、爆炸等,要沉着冷静,尽快报告保安部经理,迅速组织客人疏散,防止事态扩大。

(四)酒店消防管理制度

1、总台当班服务员24小时值班,如听到火警报警铃响,应立即通知保安部到报警楼层检查。

2、如发生火灾,值班员应立即先将楼层总电门关闭,切断电源,防止爆炸。情况严重紧急,应边抢救灭火边打消防火警电话。报警时要准确清楚地说明酒店地点报警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待消防队把情况听清楚后才可放下电话筒,同时报警人要到路口、通道接应消防车赴现场救火。

3、各部门员工知道酒店失火后,应及时赶到失火现场参加扑救,准备灭火的消防栓或立即使用消防栓灭火。

4、如发生着火,知情不报或不坚守岗位离开现场或临阵逃脱者,按其情况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其责任。

5、积极学习消防知识,会用灭火器具和设备。每月检查一次消防设备、地下消防栓和消防水泵,保证设备完整、灵活好用。

三、保安部各岗位职责

(一)、保安部经理岗位职责

1、坚持贯彻执行总经理的指示,做好总经理在保安工作上的参谋和助手,对酒店的安全负有重要的责任。

2、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有现代酒店管理的经验。

3、带领和督导下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酒店人、财、物的绝对安全。

4、负责制定、健全酒店的安全保卫制度,部署保安部的工作计划安排和检查落实,审定各部拟定的岗位安全制度、规定,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坚持酒店保安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制度化,坚持以身作则,最大限度地调动部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并领导下属员工积极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

6、维护酒店内部治安秩序,经常巡视酒店各重要器材设备,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7、组织调查内部发生的重大事故,并向总经理提出建议,汇报查处结果。

8、具备较强的防火意识和敏感性,自觉地一丝不苟地做好防火工作。

9、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工作分派,督导各保安员履行其职责。

10、协助培训中心组织开展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为中心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11、完成酒店领导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各项临时性保安工作。

12、负责本部人员的考勤、考核工作,并负责消防防范布置及检查工作。

(二)、保安巡查员岗位职责

1、酒店保安员应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工作认真负责,保持高度的警觉性,敢于挺身而出制止犯罪活动及违法乱纪行为。

2、具有为酒店全心全意服务的意识,礼貌待人,努力奉行“宾客至上、服务第一”的服务宗旨,在保安服务中真正体现“敬客、敏捷、周到”的酒店服务风格。

3、努力钻研保安服务知识,掌握酒店保安的服务技巧,当值时要保持旺盛的精力。

4、处理在酒店内发生的非常事故并协助酒店各部处理宾客或雇员的安全问题,要熟悉岗位的分布,爱护通信器材和岗位上的各种设施。

5、在酒店范围内外巡查,果断处理突发事件,发现可疑的人和事要礼貌地进行盘查监控。

6、协助有关部门保卫重要宾客进出酒店的安全,做好大型会议的安全工作,巡视酒店的员工聚集地点,制止赌博、打斗及偷窃客人财物等情况的发生。

7、定期检查报警系统、安全及消防系统,严密控制建筑物周围之门户、服务区、工程交货区。

8、熟悉酒店各种火警信号,开关的性能和作用,善于操纵和控制各种设备及消防品器材。

9、对重要的火警情况,要详细记录时间、地点、程度和原因及处理结果。交班时要交待清楚并及时报告领导。

10、对要害部门、危险部门,如电机房、各库房、客房、厨房公共场所的灭火装置,楼层消防栓等系统及重要设备要定期检测。

11、发现火警信号或接到火警报告要及时将发火地点、火势状况、燃烧物质、报告人姓名、抢救情况及时报告保安部主管和所长,并以最快的速度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作好详细记录,坚守岗位,随时了解和掌握情况。

12、协助领导做好对义务消防员的培训工作,做好管理人员的消防考试工作和对招待所员工消防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工作。

物业保安管理制度 篇九

一、保安员必须遵守公司及保安部的保密制度。

二、涉及公司、管理处及部门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三、涉及公司、管理处及部门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四、不得向他人透露(谈论)公司领导居住的地址、电话、家庭情况及其它商业机密。

五、不得向公司以外人员谈论公司、管理处及部门秘密或敏感话题。

六、公司、管理处及部门的资料未经同意不得转借外人参阅。

七、公司工资实行保密制度,员工之间不得互相谈论各自工资待遇,不得探取、套取他人工资待遇。

八、不得向外人、传媒贬谈公司、管理处及部门声誉。

九、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随意翻阅他人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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