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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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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下面差异网为您精心整理了10篇《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如果能帮助到亲,我们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篇一

一、村会委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1、各村委会是其区域范围的卫生责任管理单位,负责对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垃圾收集清运与环境卫生保洁清扫进行统筹管理,设立垃圾清运中转站,定期转运。建立一个垃圾池一个垃圾箱,垃圾池主要收集村民日常生活垃圾,垃圾箱主要收集可回收和有害垃圾。

2、村委会要根据该村的道路、居住区、人流密集区等区域范围划分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区,安排垃圾清运频次与指定监督员进行管理。

3、村委会要对垃圾收集清运与各小组的保洁日常工作进行管理,确保垃圾定点堆放、及时清运。

4、村委会负责每月对责任区内的垃圾收集清运及与各组组长对农户卫生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巡回检查。

二、农户卫生保洁责任及标准:

1、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坚持做好家庭环境卫生保洁,搞好四旁植树,绿化美化家园。

2、努力争当卫生文明户、文明家庭。敢于同一切不讲文明卫生、破坏环境的行为作斗争。

3、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邻里监督,强化环境卫生意识,积极协作,为共建和谐生态新农村做贡献。

4、室外保持整洁,房前屋后无杂草、无乱堆乱放、无果皮纸屑、无污泥恶臭、无人畜粪便,畜禽圈舍,劳动用具摆放整齐,墙体无乱写乱画、乱钉乱挂。

5、室内经常打扫,清洁明亮,家具干净,摆放有序。

6、负责对自己生产生活区域内每天所产生的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废弃物等一切垃圾,分类进行管理。设立一个垃圾池和一个垃圾桶,对于可以焚烧处理的垃圾在垃圾池中自行处理,不能焚烧的垃圾必须入桶,待村垃圾转运人员定期清运。

三、垃圾清运制度

负责垃圾清运的人员每天按时清运该村的垃圾到中转站,确保垃圾日产日清。定期从垃圾中转站转运到各乡镇的农村环境管理中心进行集中处理。

四、监督管理及评比表彰制度

1、各村支部书记为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村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各农户为具体责任人。

2、广泛开展“卫生文明户”等多种形式的农村卫生保洁创评活动。

3、各村委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组成环境卫生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每月对该村环境卫生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查,按标准评出当月的“卫生文明户”。

4、对“卫生文明户”进行宣传表扬,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或悬挂流动红旗。对卫生保洁落实较差的农户实行张榜公布。

5、按各村农户10%的比例,在每月的“卫生文明户”中评选出年度“最佳卫生文明户”,并颁发奖牌和奖金。

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篇二

一、目的:为确保我公司GSP质量体系能正常、有效地运行,对公司药品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适用于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药品质量管控和卫生管理。

三、依据: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四、责任人:质量领导小组及各部门药品从业人员

五、内容:

(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二)、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药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药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接触食品药品前;

2、上厕所后;

3、处理生食物后;

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5、咳嗽喷嚏或擤鼻子后;

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7、触摸耳鼻、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四)、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药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开始工作前;

2、上厕所后;

3、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4、喷嚏或擤鼻子后;

5、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6、从事任何(其他)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五)、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六)、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七)、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八)、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 篇三

1、营业大厅内保持整洁,无有害气体和污水等严重污染;

2、墙壁、顶棚、地面光洁平整,坚固。

3、地面无积水、无垃圾、无尘土。每天随时进行清扫,保持干净整洁。

4、营业大厅墙壁应平整、光滑、不起尖、不脱落、不对药品造成污染。

5、营业大厅内门窗应关闭紧密、坚固耐用,并防止雨水浸入,同时要符合防火安全的需要。

6、灭火器材、消防栓等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修。平时不能挪做它用。

7、营业大厅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各种电器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保养,以免出现跑电漏电现象。

8、药店设兼职安全员负责安全工作。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篇四

一、组织成立校园环境卫生领导小组,做到卫生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反馈,使学校的卫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二、全校卫生实行责任区域管理,分担区、处、室、卫的卫生包干,各个班级所管辖范围要接受有关主管卫生的老师和值日学生的检查和监督。

三、各班要建立一天两保洁一打扫,一周一清洗制度,所负责的公区,要包清洁卫生,每天进行全面检查,保持无果皮、无纸屑、无尘土、无杂物。

四、校内所有下水道、垃圾桶、厕所等蚊蝇孳生地要加强管理,厕所天天进行清洁,防止蚊蝇孳生。

五、各办公室和专用室要保持整齐、干净,作业簿和教学用具要安置合理,保持教室整洁卫生,门窗玻璃明净,桌椅整齐,用具摆放有序,室内张贴要美观规范,不准乱堆放杂物,不准在墙上乱画。

六、师生的衣着装束要整洁朴素大方,严禁留怪发长发,不穿奇装异服。学生一律不涂口红和旨甲油,不带戒指、项链、耳环。

七、禁止一切损坏花、草行为,严禁往花坛及绿茵的草坪上倒垃圾及污水,学校和班级要定期检查学生个人卫生,每周不少于一次。

八、坚持每周清洁卫生流动红旗评比制度,并将其作为学校每学期先进班级评选的重要依据。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篇五

为了切实改善学校的校园环境,保证校园整洁、卫生,给全体教职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彻底改变校园面貌,提升学校形象,经研究制定我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环境卫生制度

建立健全的环境卫生制度,实行三制。

1、实行卫生包干制。学校的环境卫生实行划区分班包干,明确职责,坚持一天两打扫,做到室内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校园清洁区内整洁无杂草,无卫生死角;

2、实行检查评比制。学校卫生检查组,对各教室及清洁区的卫生情况每周两次抽查并公布检查成绩,促进各班、各办公室的卫生工作到位。

3、实行奖惩制。把卫生检查的结果作为班级考核的一部分,作为文明班、优秀班主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清洁卫生管理办法

1、清洁卫生打扫

(1)、清洁卫生打扫时间:每天晨扫、午扫。每周五第七节课大扫除并进行评比检查。

(2)、打扫要求:

每天打扫。要求:扫除积尘,拣出属于公共区域范围周边花台的垃圾纸屑。

(3)、打扫范围:本班教室、卫生区。

2、清洁卫生检查制度

(1)、检查时间:不定时、不定期。

(2)、检查范围:包括教室、卫生区、厕所。

(3)、检查人员:校委会、全体班主任。

3、清洁卫生评估

评估办法:流动红旗

5、清洁卫生维护

(1)、清洁卫生应坚持经常维护,争取做到:课前课后维护、即时维护,充分利用好课间操休息、课间休息、午间休息、课外活动时间,实行全程维护

(2)、设立卫生监督岗。由少先队队长担任,对全校的环境进行监控,各班劳动委员对所辖卫生区域进行监控,即时制止违反卫生规定的行为和维护本班辖区内公共卫生。

(3)、乱扔乱丢垃圾,不听教育者,除义务清扫所破坏的班级全部公共卫生区域外,丢一件垃圾要罚捡十件垃圾。

6、清洁卫生督办

(1)、各班劳动委员组织领导本班同学完成学校分配的清洁卫生包干区的清洁打扫和每月的卫生大扫除;

(2)、安排并督促本班搞好教室清洁卫生;

(3)、负责各种保护学校环境的义务活动,负责各项卫生值日考勤。

(4)、各班班主任在卫生大扫除时务必到场指挥,并负责扫除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班主任签字: 校长签字(盖章):

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篇六

一、卫生监督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卫生监督员现场执法要着装整齐,证件齐全,风纪严谨,文书规范,程序得当,适用法律条款准确。

三、认真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相对人的礼品、礼金、物品和有价证卷,严禁吃、拿、卡、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在卫生局的组织下,根据工作需要在县境内执行跨辖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五、协助卫生局对案要案进行查处,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六、卫生局下达或交办监督任务后要迅速行动,第一时间介入现场,不得推诿扯皮和拖延。

七、负责本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越权执法,随意执法。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篇七

一、教室卫生

1、墙壁:无乱涂乱画、乱张贴、脚印,标语悬挂整齐,学习园地、宣传栏等布置整齐有序。

2、地面:地面应干净整洁,无脏物。

3、天花板:天花板应保持清洁,无灰尘和蜘蛛。

4、桌椅:课桌椅排放应注意整齐,做到横平竖直,间距适中。

5、讲台:讲台摆放平整且无灰尘,台上台下不堆放杂物。

6、报架摆放:订阅的报刊杂志应有固定的摆放或悬挂位置并排列整齐,否则每处扣1分。

7、门窗、玻璃:门窗无灰尘,应擦洗干净,无乱张贴,玻璃明亮。

8、走廊:班级走廊应注意保持清洁,无堆放,无杂物,墙壁无脚印。

9、黑板:教室前黑板应洗擦干净,后黑板报无乱涂、乱画。

10、垃圾处理:各班应及时清理垃圾。“爱心”垃圾整理要规范。

11、卫生工具摆放:水桶、拖把、抹布等劳动卫生工具应摆放整齐,不得随处丢放。

12、电灯:灯具上无灰尘或蜘蛛。

二、寝室卫生及内务整理

(一)卫生

1、墙面:无污损,无蜘蛛、无灰尘、无脚印。

2、地面:地面干净无杂物。

3、走廊:干净无灰尘。

4、门窗:干净,无灰尘,无破损。

5、玻璃:玻璃明亮,无灰尘、无蜘蛛、无破损。

6、物品存放台:干净无灰尘。

(二)内务

1、被盖、床单:床单牵得平整,被子按要求折叠成四方块,整体成线。

2、巾:毛巾按要求全部凉在室内的铁丝上,看上去整齐成线。

3、桶:按指定的地方放好

4、杯:按指定的地方存放

洗漱工具在杯内要摆放整齐。

5、衣:必须折叠整齐,不得乱扔乱放。折叠好的衣务必须整齐的放在床或自已的包内。

6、包:按规定的地方存放,整齐、规范。

三、室外卫生责任区

1、每天早饭后各班进行卫生清扫工作,班主任、值班教师应到责任区督促学生的卫生工作,发现问题立即督促完善。

2、各班负责的责任区内要做到:无纸屑、落叶、杂物、杂草。清理的垃圾倒在垃圾箱内。

3、课间操,各班要安排卫生值日生对责任区的卫生进行维护,针对卫生检查小组通报的情况及时清理。

4、全校师生要养成不乱扔乱倒的好习惯(尤其是饭后),同时要做到见纸弯腰,随时捡起地上的果皮纸屑。教师要以身作则,积极引导和教育学生。

5、水泥地面、花坛、草坪无废纸、瓜子壳、塑料袋等杂物。

6、路两旁、墙根处、大树下不得留有杂物。

四、会议室

1、地面干净,无痰迹、果皮、纸屑等杂物。

2、会议桌干净,无灰尘。

3、窗户干净,明亮。

五、走廊、楼道卫生

1、走廊、楼道清扫干净,无任何垃圾。

2、走廊腰墙无脚印,无张贴物。栏杆干净,水槽内无垃圾。

六、食堂卫生

1、地面干净,无痰迹、果皮、纸屑等杂物

2、干净,墙角、屋顶无灰尘、蜘蛛

七、厕所卫生

1、厕所地面墙面干净,无纸屑、污泥及其他杂物。

2、便池、水槽干净无污迹、无尿迹。

3、墙壁上无污迹、无灰尘,天花板无蜘蛛

说明:

1、以上项目每不达标一项扣1分。

2、上午8:05检查1次,平时检查1次。

3、每周六统计汇总,并纳入班级目标管理定级考核之中。

4、每周评比结果作为期末评比先进班级的主要依据。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第九条 本市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 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 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 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 商场、集贸市场、摊点、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 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保洁责任书。

第十条 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 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 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

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拣拾垃圾,应当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拣拾。

第十九条 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条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其他单位产生的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粪便管道、化粪池清疏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四章 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并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经核准的,予以书面答复。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及时清运,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及车辆清洁。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二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第二十七条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第二十九条 不得将危险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转运站、垃圾和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办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规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或者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补建或者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在主、次干道两侧和旅游景区(点)、繁华商业区新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由取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管理。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尚未移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十条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填埋式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地下水补给区保护范围;

(二)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的;

(五)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的;

(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八)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九)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十)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十一)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的,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擅自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补建或者改造,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侵犯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合法权益造成人身伤害,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管理制度 篇九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学生“自尊、自重、自律、自信”的精神,树立以“宿舍为家”的思想,加强学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校学生宿舍管理。

三、职责

1、学校保卫组负责全校学生宿舍宏观管理、定期检查评比。

2、宿舍管理员直接负责学生宿舍和(安全、卫生、消防等)。

四、工作程序

1、宿舍管理制度

(1)无尘,房门不准乱张贴,不准挂东西。

(2)地下无垃圾,室内、室外的天花板、墙、灯无尘蜘蛛网;墙壁光洁,不准乱张贴,不准挂衣物。

(3)被褥、枕头要求收叠整齐,摆在告后窗一方的床头,麻上不准挂放期他衣物,不准挂窗帘,床架干净无尘;起床后,被子折放好。

(4)桶盆按各宿舍情况具体摆放,要求整齐、美观。

(5)角落保持清洁,无卫生死角。

2、宿舍纪律

(1)严禁随地吐痰,乱甩废物,乱涂东西,损坏公物的行为。

(2)严禁往窗外、走廊倒水、扔杂物、摔东西、损坏公物的行为。

(3)严禁在宿舍发生不文明行为。

(4)自习时间不得在宿舍内打牌、下棋以及睡懒觉;休息时间不准做有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由舍长负责监督。

(5)不准入异性宿舍。

(6)节约用电,人走关电,严禁偷电。

(7)未经宿室管理员允许,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8)不得无故拒绝检查,对检查人员不得有无礼行为。

(9)同宿舍同学应该和睦相处,提倡文明、团结、互助的风气。

(10)注意防火、防盗,外出关窗锁门,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或学校有关部门反映。

3、值日制度

(1)每间宿舍选出舍长,对宿舍管理全面负责,轮值制度,值日生负责门窗、地下的卫生。

(2)在离开宿舍前做好关窗、关灯和锁门工作。

(3)值日生协助舍长督促同学搞好内务,遵守宿舍纪律,对违反制度的同学应大胆批评批正。

4、宿舍检查、评比

(1)宿舍检查固定检查、突击检查两种。每周一次固定检查,每月两次突击检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2)宿舍管理员负责对学生宿舍进行固定检查、评比,学校保卫组负责组成宿舍评比小组负责对学生宿舍进行突击检查、评比,每次评比结果及时公布。

(3)保卫组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固定检查、突击检查成绩分别占40%、60%。

(4)每学期按公布栏成绩累计总和排名次,评出校文明宿舍、优秀舍长和先进个人。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 篇十

为了保持一个良好的公司形象及干净整洁的工作环境,特此制定如下卫生条例,每一个员工均需严格遵守。

第一条每周行政人员需根据公司现状及人员配备制定出卫生值日表,以当周值日表为基准。

第二条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及责任相互督促及个人自觉保持办公室及办公室卫生间环境的整洁、干净。

第三条每一位员工需无条件遵守以下条例:

3.1离开办公桌需将座椅推入办公桌内;

3.2离开办公位置超过半个小时需将计算机完全关闭。并将相关文件摆放整洁;

3.3办公桌面需摆放整齐,不得随意丢弃堆放各类与工作无关的私人物品;

3.4废弃文件和废纸应放入指定位置,每周或者每半个月清理一次;

3.5公司配备的个人电脑应经常清除灰尘,保持个人配备电脑的干净整洁;

3.6值日卫生表按照轮换监督制,即:当日值日员工需接受行政部卫生监督(以下简称卫生监督员)。

第四条当日值日员工需提前20分钟到达公司进行办公室及卫生间的清扫及擦拭。下班后督促每一位同事将桌面整理干净并将座椅摆放好,当日垃圾不许过夜,垃圾筐满出后需自觉倒掉。

第五条卫生监督员需在值日同事清理工作结束后进行严谨的检查,如发现不合格要求其返工。

第六条值日员工无条件接受卫生监督员的监督检查,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脱或拒绝卫生监督员的检查和监督。每次完成卫生工作后主动要求卫生监督员的检查,并在值日表上签字。

第七条值日员工有权指导并要求每一位员工保持办公室及卫生间环境的干净整洁。

第八条每逢国家法定节假日或需接待重要宾客的参观来访,应提前一天由行政组织全体员工大扫除一次。

第九条卫生监督员不能徇私,以借口或形式草率检查值日员工的工作。

第十条本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由公司行政部负责监督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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