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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全文【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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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是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的条例。那么关于该条例的内容该如何理解?差异网为您带来了5篇《最新版《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全文》,亲的肯定与分享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篇一

1、关于申诉和诉讼问题

医疗事故或事件原则上应由当事的医疗单位与病员及其家属根据《办法》的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只有在协商无法进行,发生争议时,才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因此,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医疗单位要首先进行认真的调查了解,做到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结论准确,处理得当。院方应诚恳地向病员方面说明真相,进行劝慰,取得谅解和支持,做好工作。

病员及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若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医患双方均可在接到鉴定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病员方面不服鉴定结论或处理,应诉对象为当事的医疗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一般不作应诉对象。

当事的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不服鉴定结论,应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服理由,尽量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如对行政意见不服,可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诉解决,或向法院起诉。

2、关于"个体开业"问题

《办法》中所提"个体开业"是指包括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的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和具有这种合法身份的所有开业人员,以及乡村医生,他们所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都要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医"者的事故。不在本《办法》所指范围之内。此类事故应按无照行医人员从严处理。

3、关于尸检问题

尸检对判明死因具有特殊意义,它除了可给医学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提供直接的证据以外,还可为医务人员诊疗护理实践进行反馈和检验,从而达到明确诊断、分清是非的目的。因此,《办法》第十条规定,凡有条件进行尸检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该争取在死后24小时内进行,最迟不要超过48小时。这是因为超过上述时限尸体的组织细胞就会发生自溶和腐败,使尸检结果失去可靠性。

尸检所需的费用一般由医疗单位支付。尸体的运送费、保管费的支付视鉴定结果而定。若最终鉴定为医疗事故,这些费用由医院支付,否则由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支付。

4、关于病历的保管与查阅

《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这是因为原始资料是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是认证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进行医疗技术鉴定时医疗单位负责提供病历摘要和必须的复印件。受托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受诉的法院、检察院,需要查阅原件时,持介绍信经医院院长签字,就地调阅。病人所在单位、病人、家属、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不予调阅。

医疗事故的鉴定 篇二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各地情况不同,可以自行规定。有条件的地方,鉴定委员会可吸收法医参加。鉴定委员会应分别设立若干学科组。鉴定时每个学科组至少要有3名专业人员参加。

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卫生行政机关,指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接待来信来访、调查、鉴定等工作。

2、鉴定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鉴定委员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受理本地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它是本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唯一合法组织,只有它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司法机关认为该鉴定结论举证有困难时,可要求同级鉴定委员会复议或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

各级鉴定委员会没有隶属关系,独立进行鉴定。其所作的鉴定结论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效力相同;需要重新鉴定时,上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否定下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

鉴定委员会有权要求医疗单位和当事医务人员、病人及其家属提供有关资料和作当面陈述,也有权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资料不完整、不真实,有权拒绝鉴定。在遇到定性和等级判定意见难以一致时,可以暂时不作结论,待进一步调查、观察或核实后再作鉴定结论。

3、鉴定费和鉴定书

鉴定费由败诉方负责支付。申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应另行支付鉴定费,原来支付的鉴定费,无论重新鉴定结论如何,均不退还。

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要以书面形式发出,内容包括:

(1)委托鉴定书:单位名称、负责人或个人姓名,与本案病员的关系。

(2)申请鉴定者: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姓名、详细住址,与本案病员的关系。

(3)病员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住院号、门诊号等。

(4)病历摘要及申请鉴定理由。

(5)鉴定委员会分析意见。

(6)鉴定结论(含事件性质和等级)。

(7)鉴定委员会盖章及签发年、月、日。

鉴定报告书字迹要清晰,结论严谨,由鉴定委员会负责人签发,分送申请(委托)鉴定单位、个人和医疗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院、医学院校教学医院及卫生部直属医院也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参与所在地区的鉴定。

4、《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鉴定委员会成员中,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系指与病人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有亲属关系,或是直接责任者所在科室的负责人及专业组负责人。

章 附则 篇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单位以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有待明确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篇四

第五条 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第六条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前款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由卫生部制定。

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 篇五

第十八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由其家属接受出院;无家属的,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出院。

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单位处理,火化后的骨灰应通知家属领回。

第二十条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等级、情节、本人态度,除责令其给病员或其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处一年以内的停业或者吊销其开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单位的财产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民主权利和工作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违者,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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