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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研讨会心得体会【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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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受到启发,对生活有了新的感悟时,马上将其记录下来,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怎样写好心得体会呢?差异网为您带来了4篇《参加研讨会心得体会》,希望能够满足亲的需求。

研讨会新闻稿 篇一

12月22日,新泰市石莱镇中心小学停课不停学,召开全体教师线上复习研讨会,不断提高学校的线上教学质量,更好的开展家校共育工作。

首先围绕期末考试安排、评优树先、领导随机巡课、集体备课等方面以图文并茂的形式详细的进行部署。强调集体备课要注重实效,制定好单元备课课件,整理好单元思维导图,并进行重难点题型剖析,精选巩固性测试题。

随后,从集体备课、期末考试安排、复习课等方面又加以强调,总结线上复习课的一般结构和线上教学要注意六个关注。以复习课为核心总结出了针对性的`办法与措施。

最后,围绕居家安全、如何与家长沟通、线上针对性复习,作业的布置教研活动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交流。强调做好集体备课,制定好各个层面的计划,计划具体到每天甚至每节课,总结做题方法,并及时做好诊断测试。

会议期间,全体老师认真聆听,并认真做好记录,受益匪浅,收获满满。通过召开线上复习研讨会,全体教师共同携手,将教育教学落到实处,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提供了坚强保障。

参加研讨会心得体会 篇二

我于20xx年xx月xx日,我参加了由辉县市教育局组织第二届全国“核心素养理念下的小学数学文化与数学阅读”,聆听了南欲晓老师题为《数学阅读课的探索》的知识讲座,王老师精彩的讲解演绎,让我再一次感受到了绘本的独特魅力。同时我认识到了绘本教学的特性,它不同于单一的故事教学,绘本让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在绘本故事中,不仅孩子们的想象力、 表达力得到了发展,孩子们爱上了绘本。孩子们是在情景中学习的,绘本创造了优质的学习情境,学生不再是一味的去听,而是让学生沉浸其中,主动地去思考、去想象。就像南欲晓老师说的:

“绘本是满足孩子需要的典范,绘本教学包含在早期阅读中,早期阅读是包含在 语言教学中,要把儿童为主的学习融合在绘本教学之中。当故事成为孩子的一种成长方式, 当阅读成为教师的一种教学方式,书成了我们不离不弃的朋友。而随着更多精美、优秀的

绘本映入我们的眼帘时,我们着实爱上了它。

由xx市xx小学校长张x执教的二年级绘本《小鸡搬家》,是一个非常有趣的故事,讲述农场里的小鸡通过几次有趣的搬家。绘本文字简单,图画以鲜亮的暖色为主调,小鸡搬家让孩子对小鸡的家园周长有了很好的认识。

张艳芳老师采用层层递进的方式让学生学习表演。首先,带领学生一起欣赏《倒霉蛋布拉德》,让学生体验布拉德的境遇;然后让学生阅读接下来故事,引发学生的思考, 最后推出可以运用学过的数学知识让自己变得幸运起来。听这样的课简直就是一种享受,听课过程中我也像孩子般有一种跃跃欲试参与讨论的感觉。

易博老师的示范课《避开恶猫的方法》,以绘本故事情节为主线开展活动,通过此活动让学生感受什么是一一对应,让孩子们心中对一一对应有了实践上的理解,并且学会了用一一对应解决身边的难题,应用于实践生活,细细品味从书中发现许多的智慧。

许淑一老师的示范课《过去人如何数数的》通过有趣的绘本,让学生去了解数字的背景,通过学生间生成的问题,解决问题,对比各种数字的特征,让学生自主深化了解古代数字。并且通过对比引出主线,十进制计数法,了解十进制计数法的由来,自然而然的学到关于十进制计数法的知识。让学生学会提问,学会发现,学会学习,这是我对本次学习体会

那些让我感动的词还有很多,那些说出这些感动我的词的易博老师、南欲晓老师、徐淑一老师、张艳芳老师、张敏老师、刘新磊老师,谢谢你们为学员带来的毫无保留的精彩分享。同时也感谢学员们分享的教学实践和传染给我的学习热情。“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不忘初心,守住初心,沿着来时的路继续前行……德育心理学家认为: “真正的教育是自我教育”, “儿童的自我教育往往是从读一本好书开始的”。我想,让我们的孩子学会阅读,不仅能有效发展智力,同时还能有效的进行品德教育。因此从某种意思上说,尽早绘本阅读是抓住了素质教育关键的一环。

参加研讨会心得体会 篇三

为期三天的作文教学研讨会结束了,观摩和聆听了于永正、贾志敏和管建刚等名师和专家的精彩课例和报告后,我得到了以下启发:

1、语文课要有三个原则:

以同学为本,以训练为主,以鼓励为主。语文是一种技能,所以教学中老师要想方设法地提高同学学习的积极性,扎实训练,指导小朋友的听说读写,学会欣赏他人文章,修改作文,做好课内与课外的结合,培养同学的良好习惯,习惯一旦养成,以后作文训练就不费劲了。能让同学不认为是作文课时才是最有效的。

回顾自身的教学,为了提高小朋友的写作能力,我除了坚持让小朋友每天读课外书外,还坚持写周记和每篇课后的小练笔,比方续写、读后感或者与自身喜欢的人物对话等。明天早读时间开始读自身的文章,读之前先自身修改,然后同桌互批,最后读一读,师生互批。最后证明这样做效果很好。这些做法与名师的讲座不约而同,应该继续发扬。

2、语文教师要有素材意识

要有一双善于发现的眼睛,会考虑,要有好奇心和童心。老师能想多远,同学就能走多远。所以老师要多看书,多积累,养成勤动笔的习惯。

假如教师没有素材意识,同学就更不知道写什么了。反思我们的教学,教学中的确有许多值得我们考虑的地方。从教师自身看,要养成多看书、多积累、勤于动笔的习惯还需要锲而不舍;从同学方面看,很多小朋友写的非常空洞,内容简短,没啥可写,词语也不丰富,干巴巴的。教师应该把素材意识传导给同学,让他们学会选材,学会把环境、局面、心理、动作、对话、神态描写具体。

3、老师要学会运用三种镜子

一会用放大镜放大小朋友的优点;二是用显微镜放大自身课堂的缺乏;三是用广角镜观察大千世界,吸取国内外先进的教学经验。

我在教学中比较注意时刻鼓励小朋友的点滴进步,这是值得发扬的地方。在今后的教学中,我们不只要有一双善于发现的眼睛,一张会表达的嘴,还要有一对能诊断语言的耳朵。教学中除了传授同学知识外,更重要的是要做个有心人,注重培养同学的表达能力,力求让每一位同学会听、会说、会读、会写、让每一节课更生动、更有趣。

本学期在全校开展了同课异构教学教研活动,受到了较好的效果,同课异构教学教研活动,既使各位老师相互取长补短,也为各位老师课堂教学活动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提供了更多的思路和素材。12月23日我有幸与几位语数外老师参加了在大理举办的同课异构研讨会,在两天的研讨会中受益匪浅。英语的同课异构研讨会在大理民族中学报告厅举行,我们分别听了,下关四中两位老师和来自北京的孙露娜老师的课,在英语教学专家季燕老师的带领指导下对四堂课进行了讲评和讨论,并聆听分享了季燕老师多年来对于词汇教学的心得。

一、关于同课异构的心得

“同课异构”的提法,已经不止一年了。一般而言,同课异构是指选用同一教学内容,根据学生实际、现有的教学条件和教师自身的特点,进行不同的教学设计。“同课异构”要求教师精心研究教材,潜心钻研教法和学法,以便各显风采,各具特色,为集体研讨提供很好的研究平台。它是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总结教学经验的一条有效途径。听完两节九年级听说课和两节写作复习课,使我了解到同课异构对课堂教学效率的提高及其重要。两节写作课尤其让人印象深刻,一节课以练习建议的话题为主,另一节课是一总结初中三年重点话题为主。两位老师的视角把握截然不同,但课堂效果却是各有好处,给我很大的启发。同课异构的基础是“同课”,即同一教学内容,基本一致的教学目标,“异构”则体现在两位(或多位)教师的不同呈现。确定这一主题,就是要进行比较式研讨,在“同中求异”、“异中求同”比较过程中提升我们的教学水平。“同课异构”让我们清楚地看到不同的教师对同一教材内容的不同处理,不同的教学策略所产生的不同教学效果,由此打开了教师的教学思路,彰显教师教学个性,是继承和批判的统一,真正体现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虽然目前我们对“同课异构”的理解和认识还不够深入,在今后的教学研究中必须继续“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要把追求课堂教学的高效作为同课异构教学教研活动的终极目标。

二、对课堂词汇教学的心得重视课堂记忆

在两节听说课各有特长,但孙露娜老师的听说课在词汇教学这方面尤其出色。季燕老师也分享了关于词汇教学的一些心得。有很多老师认为词汇记忆是课后放给学生做的事情,原因是他们记忆是个人行为。但大多数学生的自主性毕竟有限,也浪费了课堂上一些可以利用的时间。这种方法其实是不可取的。课后复习固然重要,但堂中适时穿插使用各种不同的抽查检测方法,一方面能够起到督促检测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能调动学生记忆单词的积极性,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背单词的方法和策略,使得学生不再觉得背单词是机械、枯燥的,也不是压力下强迫记忆的,而是有趣并充满成就感的积累过程。这样便可以提高我们的课堂教学效率。

孙露娜老师在认读词汇的前提是物与词的结合,以认物为前提,最后达到认词的目的,把英语单词同实物或情景直接联系,增强语言的真实性、形象感,易于调动和保持学生的学习兴趣。特别是对于英语学习初级阶段的学生,采用直观教学,使学生一开始就把实物或动作与英语直接联系起来,获得一个直观印象。最后通过图片与文字的结合循环播放,达到了很好的记忆效果。这一课堂教学程序值得借鉴。

英语是任务型教学的典型,因此凡能激发学生喜爱英语学习的方法,则是英语教学的最好方法,而使学生厌恶学习英语的方法则是最坏的方法。希望以后能通过同课异构,让教师有更多的思维去活跃课堂气氛,而且引导学生产生交际愿望,从而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语言交际活动,使学生在科学有效的方法指导下进行的学习,其结果必然是有效的,也必将是高效的。

研讨会会议纪要 篇四

20xx年7月27日上午,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召开了第一次研讨会。参加本次研讨会的人员有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具有证券期货审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代表,深圳市证监局周勋处长、訾磊博士,深交所综合研究所研究员陈华敏博士,深圳市注协会长杨如生、秘书长刘雪生、副秘书长杨梅等,共三十人,会议由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俞善敖主持。

普华永道深圳分所审计合伙人陈志明先生、技术部总监赖婉莹女士作为本次研讨会的主讲人,首先对财政部20xx年7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 收入》(修订)(以下简称“新准则”)出台的背景、要点、疑点进行了解析,然后介绍了新准则对房地产及软件科技行业的重大影响。在研讨会进行过程中,与会代表不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现场讨论气氛热烈。现将会议纪要如下:

一、 新准则修订的背景

会议介绍了新准则修订的背景。与会代表认为,随着收入确认的问题越来越复杂,现行的收入准则已经不能满足需要。20xx年7月,财政部发布财会【20xx】22号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 收入》进行了修订。

与会代表认为,收入是评估企业经营业绩的核心指标之一,我国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会计准则是在20xx年发布的,与当时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了一致,而当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上世纪80年代确立的模式,其规定也非常原则化。随着产业升级和业务模式创新,新兴行业和创新业务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复杂的问题,现行的收入准则已经不能满足需要,准则修订的必要性也越显突出。

在此方面,全球三大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保持了基本一致的步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和美国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xx年联合发布了新的收入准则,并在20xx年分别进行了澄清和修订。财政部此次发布的新准则,其基本思路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的趋同。

由于收入准则的影响非常广泛,新准则将分步骤实施: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执行时不调整比较报表,累积影响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留存收益。

二、新准则概要

新准则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的趋同,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强调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金额。基于该核心原则,新准则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新准则的收入确认模型由下列五个方面构成:

1.识别合同。

新准则对适用该准则的合同进行了界定。一般而言,收入确认模型适用于单个合同,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将两份或多份合同合并为一份合同处理。对于合同的变更,新准则按照变更的内容是否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以及新增价款是否反映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等条件区分不同情形,并对不同情形下的处理作出规定。

2.识别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一项合同中可能包含多项履约义务。由于新准则的核心原则是在履行了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因此,在合同一开始就需要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如何判断合同中的承诺是否可明确区分从而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以及履约义务是在一段时间内履行还是在一个时点履行,新准则均给予了明确的标准。

3.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对于可变对价,新准则规定了估计方法、对估计金额的限制以及重新估计要求;对于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新准则对融资成分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并对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的给予豁免;对于非现金对价,新准则明确其应以公允价值计量。

4.分摊交易价格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在此基本原则下,新准则对单独售价的确定方法、存在合同折扣和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情况下如何分摊交易价格进行了规定。

5.确认收入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确定履约进度时,企业应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新准则也提供了判断控制权转移时应考虑的迹象。

三、新准则的关键变化

一是收入确认的模式和理念发生了改变。

现行准则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式。新准则不再区分业务类型,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式。

现行准则在收入确认时强调“风险报酬转移”,而新准则强调“控制权转移”。

二是在具体运用方面产生的主要变化

新准则在很多具体运用方面发生了变化:

1.多重交易安排。

新准则引入了“履约义务”的概念,明确了如何识别是否存在多个“履约义务”,以及如何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多个“履约义务”。新准则比现行准则规定更加具体,且分摊方法也发生了变化。

在具体实务中:

(1)运货服务,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提供的运货服务为成本的组成部分;

(2)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提供的运货服务为单独的履约义务;

(3)保证型质保不向客户提供额外的商品或服务,而服务型质保则为单独的履约义务;

(4)积分计划 ,向客户提供忠诚度积分是提供给客户的重大权利。

(5)制造与安装为一项履约义务还是两项履约义务,应视实际情况和合同的约定加以判断。

对于交易价格分配,交易价格基于相对单独售价分配至单独的履行义务,例如,部分销售商品交易价格分配至运货服务、服务型质保、赠品等,按照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配至商品及服务和各个忠诚度积分等。而现行准则下, 企业一般只将合同的折扣分配到某些可识别的产品及服务。

2.基于控制权的转移确认收入。

现行准则收入确认模型侧重于公司,即在当“赚取过程”完成,即“风险与报酬”转移时确认收入。

新准则收入确认模型则侧重于客户及合同,即在履行了履约义务,即所承诺商品和服务“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

判断履行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新准则规定了三个条件,满足其中任意一个条件就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企业应首先考虑履行履约义务是否在一段时间内得以满足: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企业有权就已经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否有权收取款项,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合同条款及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上述第三项条件有可能改变目前定制部件及船舶/大型机械建造收入确认的方法。

当不满足以上条件时, 收入确认是在一个时点。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1)主体现时有权获得针对该商品的报酬;

(2)主体已转移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主体已转移对资产实物的占有;

(4)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新准则收入确认模型侧重“控制权”转移, 有可能改变一些交易目前侧重“风险与报酬”转移而确认收入的时点, 例如对经销商的销售、包含运货服务/风险的商品销售及已建成房地产的销售等。

3.交易价格的确定。

与会代表认为,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因素:

(1)可变对价,对可变对价确认的收入限于在未来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可能影响某些收入提前确认 (许可除外);

(2)重大融资成分,预收款中若有重大融资成分,可能被视为向客户借款;

(3)应付客户对价,若未能从客户处获得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则作为交易价格的减少而不是作为销售费用;

(4)非现金对价, 按公允价值计量, 如果公允价值无法估计,应当参照所转让的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计量。

4.合同取得成本。

与会代表认为,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 (如销售佣金) 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采用与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摊销期可根据合同产生收益的期限确定。在实务中,如果资产的摊销期为一年或更短期间,可简化处理,于发生时确认为费用。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成本,则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

5.“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新准则明确了企业应该根据其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确认其收入。

与会代表认为,在实务中,企业应识别向客户所承诺的“特定商品或服务”,并根据转让商品或服务前是否拥有该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来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主体可能既是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委托人,又是其他商品或服务的代理人,如果控制不是显而易见和直接的,需要考虑三个因素: 主要义务人、存货风险及定价权。

四、新准则对行业的重大影响

(一)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与会代表认为,新准则可能对房地产企业以下方面产生影响:

1.协作安排,如土地所有人和开发商合作开发项目。

2.可收回性,如卖家提供大额信贷。

3.如何区分履约义务,如土地、公共设施。与会代表认为,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具有高度关联性,不能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认定为单独履约义务;对于公共设施,由于客户能够从公共设施的使用中受益,且企业向客户转让住宅的承诺与提供公共设施的承诺能够明确区分,符合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定义,应认定为单项履约义务。

4.预售合同是否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与会代表认为,对于预售物业,若想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应当满足二项条件,一是物业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二是开发商有权就截至目前已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对于第一项条件物业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对于第二项条件,在没有约定理由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如果购房者想解除合同, 开发商是否有法定权力要求对方付款及接收物业;如果购房者全额预付了物业款项,开发商是否等于有权就至今为止已完成的工作获取报酬, 对此需要获得法律意见的支持并考虑不同的实际情况。希望财政部在指南中对此有更清楚的指引。

5.已竣工物业在控制权转移收入确认模型下的收入确认时点。

6.应付客户的对价,如税金返还。

7.可变对价 ,如罚款安排。

8.重大融资部分 ,如不同付款安排。与会代表认为,如果开发商给购房者提供了重大的融资利益,应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但如果开发商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物业,预收款项是否需要考虑融资部分;如果考虑的话,其相应的利息是否应予资本化,与会代表有不同的意见。对此,希望财政部在指南中有更清楚的指引。

9.履约进度计量。与会代表认为,履约进度可以采用投入法确定,也可以产出法确定,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履约进度应当反映企业转移给客户资源的程度。在采用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的情况下,大多数代表认为,已投入成本和预计成本总额都不应包括土地的成本,也不包括未安装的设备和材料。

10.合同成本资本化,如销售佣金。

11.更多的披露。

(二)对软件科技行业的影响

与会代表认为,新准则的发布可能对软件科技企业以下方面产生影响:

1.协作安排,开发合作项目下哪些交易适用新准则确认收入。

2.服务硬件和云服务,是出租自有设备还是履行服务合同。根据数据中心服务类型及不同的合同约定,判断提供的云服务是否为客户提供特定服务器。如果提供的云服务是为客户提供特定服务器且符合租赁的定义,则适用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提供的云服务是为客户提供特定服务器但不符合租赁的定义,或者不提供特定服务器且按量计费收取,则适用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3.网上广告资源互换交易。与会代表认为,如果此类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则适用新准则,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如果此类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则不适用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4.履约义务的考虑,如虚拟商品、VIP会员会籍、软件升级等。与会代表认为,在识别履约义务时,应当关注:相关合同是一项履约义务还是几项履约义务;不能返还的预付费是否属于履约义务,能否在收取时确认收入。

5.应付客户的对价,是作为销售费用还是抵减收入。

6.知识产权许可,于某一时点或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与会代表认为,在知识产权许可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情况下,企业应判断知识产权许可的性质是一次性取得还是持续获取,如果是一次性取得,应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如果是持续获取,应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

7.合同成本资本化 ,如佣金、渠道方支付。

8.更多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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