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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岗位职责)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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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安全生产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是人类最重要、最基本的需求,是人的生命与健康的基本保证,一切生活、生产活动都源于生命的存在。如果人失去了生命,生存就无从谈起,生活也就失去了意义。如果人因为事故而残疾,因为职业危害而身患职业病,他(她)的生活质量肯定就会大大的降低。差异网为您精心收集了8篇《安全生产责任(岗位职责)》,希望能为您的思路提供一些参考。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篇一

工作职责

1、负责搭建地区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含且不限于所有经营范畴内人、财、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标准;

2、主导地区安全工作的开展,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安全会议;

3、执行总部安全生产相关决议及工作要求,完成地区负责人交派的安全工作;

4、主导安全事故的调查,跟踪并监督相关部门整改措施的制定及落实,跟进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处罚;

5、组织对地区安全督导员的培训及日常管理。

职位要求

1、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外审员亦可,有寄递、物流从业经验者尤佳;

2、较强的原则性、执行力、学习力与抗压力,良好的沟通、组织与协调能力,具备全局观及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

3、正直、有责任心,工作结果导向,执行力强;

4、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外部安全管理或公司内部现场管理经验。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篇二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通风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篇三

为进一步明确在生产过程中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保护每一位员工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车间实际情况,班组(甲方)与各生产岗位(乙方)签定本责任书。

一、甲方应履行如下职责:

1、 及时传达公司、部门有关指示精神,并结合实际提出实施意见,搞好组织协调工作。

2、 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帮助乙方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3、 汇同主管部门帮助乙方查处突发性事件,在业务方面给予一定的指导。

4、 加强对乙方的安全生产知识指导和培训,参加公司组织的专业培训学习等活动。

5、 依据“公司奖惩条例”对乙方履行情况进行实时考核,并提报公司。

二、乙方应履行如下职责:

1、乙方负责本岗位的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挥其应有作用。

2、认真学习法制和安全法规知识,提高自己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安全防范意识。

3、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抓好工作。

4、 经常性进行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认真落实公司、车间提出的整改意见。

5、 积极参加公司、车间组织的有关工作会议。

6、 不发生工伤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无刑事盗窃案件、重大治安事件及群体闹事事件和影响恶劣的职工纠纷。

7、 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剧毒物品要实行“双监制”。

8、 做好文件、档案、内部资料的保管工作,不发生泄密事件。

9、 保持岗位生产现场整齐、整洁,无吸烟等现象,无违章野蛮操作。

三、本责任书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班组): 乙方(岗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篇四

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对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所规定的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任的制度。

一、厂长(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厂长(经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负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亲自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

(2)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行政正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解决安措费用;

(5)按规定和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6)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惩。

二、副厂长(副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副厂长(副经理)在厂长的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1)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2)组织制订、修订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4)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5)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工作;

(6)规定职责范围内的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7)定期召开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三、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总工程师对企业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全面负责,副总工程师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问题负责,其职责是:

(1)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2)在组织新厂、新装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审查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

(4)负责组织制订生产岗位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规划,使之达到国家标准;

(5)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四、车间主任、副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车间主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副主任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是:

(1)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本车间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组织制订并实施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

(4)组织全车间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5)及时报告本车间发生的事故,注意保护现场;

(6)建立本车间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车间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

五、班组长(工段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企业和车间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工段)的安全生产;

(2)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企业、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并参加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人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6)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六、车间安全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车间安全人员在车间主任的领导下,负责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车间主任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

(2)负责或参与制订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并负责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4)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负责新入厂人员的二级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三级安全教育;

(5)参加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落实装置检修停工、开工的安全措施;

(6)负责车间安全设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车问尘毒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7)每天要深入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七、工人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牙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篇五

安全生产部是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协助领导组织推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及职业健康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制度。

2、负责拟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章制度、作业规程、措施计划等,并检查、监督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和控股子公司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负责办理集团公司本土直属单位新建、扩建及技改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评价;办理公司和本土直属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年检及换证工作;协助各单位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测检验。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集团公司本土矿山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建设部监督检查集团公司本土各单位的安全设施建设,参加建设项目安全方面的评审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5、督促指导本土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拟定和落实;负责集团公司本土直属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和安全生产考核;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公司及本土直属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6、负责组织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及竞赛;配合有关部门或专门机构做好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组织或会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对本土直属企业安全生产部门及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指导控股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土直属企业开展年(季)度安全生产评价,提出奖惩意见。

8、做好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安全评价单位的工作关系。

9、负责集团公司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10、完成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篇六

一、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令、政策、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岗位操作规程,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听取群众意见,解决实际问题,总结先进经验,保证公司安全工作扎扎实实开展。

二、职责:

1、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进行安全教育,使安全生产目标明确,要求具体、便于操作。

2、公司每半年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3、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严格监督、执行劳保用品发放、使用。

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劳动保护法规及总经理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指示,协助总经理把好安全生产大关,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有一定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章程、责任制及规程;

2、建立安全机构和配备安全专职人员,指导专职安全人员工作;

3、督促检查各种制度、规程完善与实施;

4、组织专题安全会议,协调各部门和基层的安全生产工作;

5、合理安排技术措施经费,专款专用,并组织力量,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参加各种安全检查活动,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及时表彰安全生产成绩突出者;

6、对重大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及时组织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拟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7、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新工人三级教育,特殊工程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可靠性,保障安全生产。

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与条例;

2.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3.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4.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

5.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6、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工人、特点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7.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8.制止违章作业,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9.对违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经说服劝阻无效时,有权越级上告。

安全奖惩考核制度 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

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篇八

甲方:XXXX有限公司

乙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做好公司XX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落实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控制目标,确保公司及全体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签定XX年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如下:

一、控制目标

人身伤亡事故为零;急性中毒事故为零;火灾、爆炸事故为零;生产事故为零;设备事故为零;职工工作、生活环境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二、工作任务

1、代表甲方对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管理,经理部各部门、各协作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乙方代表项目经理部进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班组,对不服从管理导致现场混乱的部门和协作单位,有权责令整改、暂停专业、罚款、直至责令停工。

2、建立、健全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建立、健全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4、建立、完善项目经理部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和应急救援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5、建立、完善项目经理部安全操作规程系统;

6、制定、完善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督促、检查项目经理部各部门、各协作单位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层层签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安全目标:“杜绝死亡事故,杜绝重大交通事故,杜绝重大机械事故,杜绝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杜绝责任死亡事故,责任事故重伤率控制在0.4%以内,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率100%,特种设备使用检验合格率100%。”

7、督促项目经理部各部门、协作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实现项目经理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率100%。

8、组织项目经理部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安全学习、安全检查。

9、贯彻项目经理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的各项管理要求,使各协作单位严格执行。

10、督促经理部各部门、协作单位严格履行各项劳务用工手续,做到证件齐全,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岗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经常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安全纪律,做到不违章指挥,禁止违章作业。

11、发生因工伤亡或重大未遂事故,应组织保护好事故现场,做好伤者抢救工作和防范措施,并立即上报项目经理和上级主管部门,不准隐瞒、拖延不报。

三、奖惩制度

控制目标没有完成、工作目标没有落实到位的,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处罚;完成控制目标和落实工作目标的,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奖励。

上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书签字人如工作变动,接任人为自然签字人。

本责任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其中甲方一份留存公司备案。

甲方签字:XX

乙方签字:XX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差异网为大家带来的8篇《安全生产责任(岗位职责)》,希望对您有一些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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