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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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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下面是差异网的小编为您带来的4篇《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如果能帮助到亲,我们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章 组织实施 篇一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升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贫开发等重大项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

第九条 企业应当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主体。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当建立技术创新开发机构,逐步建立技术进步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第十条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进入企业或者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或者依法通过联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等方式与企业联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民营科技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立项、贷款、项目招标、成果鉴定、奖励、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研究开发、推广和依法经营农作物新品种、林牧良种、种畜(禽)、新农药和新肥料等科技成果产品。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领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未能适时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也可以在项目立项时或者成果取得后,通过签订的协议明确该项成果转化的时间、形式和利益分享。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需要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的,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

国有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个人可以依法兴办各种类型的技术交易机构或者场所,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贸易等科技经营性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牧区科技经济合作组织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以及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发挥其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和示范作用。

章 附 则 篇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章 技术权益 篇三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二)在合作转化中有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当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服务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维护本单位的技术权益。

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十一条 科技成果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以投资、参股等方式实施转化。以科技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提取奖金,奖励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在贫困和边远旗县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应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在贫困和边远旗县完成该项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应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章 总 则 篇四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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