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职场 > 管理制度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最新5篇)

发布时间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5篇《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对困扰您的问题有一定的启迪作用。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篇一

1.目的

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采购部、各使用人员

4.程序

4.1公司仓储科按规定外根据员工岗位不同配置不同的个人防护用品。安全部根据危害因素的变化情况提出变更防护用品建议并报批准,以降低有毒有害因素对员工的伤害。

4.2仓储科根据《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分发个人防护用品。

4.3使用范围包括所有部门。

4.3.1护目镜的使用规定:

4.3.1.1投料岗位、离心岗位、回收岗位在操作时必须佩带护目镜;

4.3.1.2包装岗位控制秤量的员工必须佩带护目镜;

4.3.1.3备料、装卸工在分装各种液体原料和有毒原料时必须佩带护目镜;

4.3.1.4成品库在成品转桶时必须佩带护目镜;

4.3.1.5装卸组、备料组在装卸搬运有毒原料时必须佩带护目镜;

4.3.1.6研发中心、质检员工在接触各种液体原料、中间体、成品及实验时必须佩带护目镜;

4.3.2劳动保护手套的使用规定

4.3.2.1所有投料岗位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佩带橡胶手套;

4.3.2.2原料库在溶剂转桶或灌桶,搬动有毒原料,秤溶剂、助剂时必须佩带橡胶手套;

4.3.2.3装卸组、备料组在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佩带橡胶手套;

4.3.2.4研发中心、质检部在实验、检测等工作时接触强腐蚀性或有毒物料过程中必须佩带橡胶手套;

4.3.3防尘、防毒口罩的使用规定:

4.3.3.1生产车间投料、离心岗位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佩带防毒口罩;

4.3.3.2原料仓员工在溶剂转桶或灌桶,搬动有毒原料,秤溶剂、助剂时必须佩带防毒口罩。在搬动一般原料必须佩带防尘口罩;

4.3.3.3装卸组、备料组在装卸、搬运有毒原料时必须佩带防毒口罩。在装卸一般原料时必须佩带防尘口罩;

4.3.3.4中央研究所、质检部实验、测试过程中,若所处环境中含有毒有害气体时必须佩带防毒口罩。

4.3.3.5烘房人员在操作时必须佩带防尘口罩。

4.3.4工作服、防护围裙、防护服的使用规定

4.3.4.1所有生产第一线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都必须穿工作服;

4.3.4.2原料仓库、装卸班、备料组及车间部分岗位员工下雨露天工作时必须穿防护服(雨衣);

4.3.4.3生产车间、原料仓库在接触有毒高腐蚀原料或成品时必须穿防护服工作;

4.3.4.4生产车间在研磨、包装接触有毒有腐蚀性原料或成品时必须穿防护围裙工作;

4.3.4.5备料组、装卸组在接触有毒有腐蚀性原料或成品时必须穿围裙工作;

4.3.4.6研发中心、质检部在实验、检测接触有毒原料时须穿防护服工作。

4.3.5工作鞋的使用规定

4.3.5.1原料仓库、备料组、装卸组在接触有毒物料时必须穿水鞋工作;

4.3.5.2所有一线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穿公司规定的工作鞋;

4.3.6氧气呼吸器的使用规定

4.3.6.1使用方法:将氧气呼吸器的悬挂佩戴皮带从左臂及头部穿过,皮带落于右肩上,然后打开氧气瓶压力所指示的压力值,就知道氧气瓶内的氧含量(如:1升的氧气瓶压力为10mpa,大约可供使用人员在毒区工作呼吸1小时),按一下手动补给器,使气囊内原积存的气排出,将面罩戴好后,进行几次深呼吸,以观察判断供氧呼吸系统是否良好,确定各部件正常后,方可进入有毒区域内工作。

4.3.6.2使用注意事项:使用中,氧气呼吸器防止与其它物件撞击,严禁沾染油类物质,严禁接触火源。严禁在毒区使用中摘下面罩与他人谈话,若有事应以信号或手势联系。使用中应时刻注意氧气瓶内的压力下降情况,当压力降到3mpa时,应立即退出毒区,予以更换。

4.3.7长管式面具的使用规定

4.3.7.1使用方法:长管防毒面具是利用物理方法,将有毒区以外的空气通过软管进入,供佩戴者呼吸,它不受毒气种类浓度的限制,是进入有毒设备检修。进塔入罐作业,防止中毒的良好器材,管的一端用螺纹接头与面罩相连,另一端与大气相连。

4.3.7.2使用注意事项:使用时应注意将进气口端放置于有毒区域外的上风向,无积水和不易引起尘埃飞扬的地方。使用时应注意防止管道绞结,踩压,以免形成管道闭塞。使用时必须有监护人。使用中若发现有毒气味时,则应立即停止作业,退出现场。

4.3.8过滤式防毒面具的使用规定

4.3.8.1使用方法:过滤式防毒面具是利用化学作用,将被有毒物质污染的空气,予以消除其中的有毒物质后,供以足够的清洁空气给人呼吸,使从事毒区工作人员不受毒气侵入。

4.3.8.2使用注意事项:必须按滤毒罐的防毒范围,专防专用。使用时只适用于空气中有毒气体浓度不大于2%,氧气浓度不低于18%的场所中使用。使用时应作气密性检查,凡药罐有孔洞,药剂有松动现象应停止使用。过滤式防护面具不适用于容器内使用。防止药罐受潮,或与水接触,防止失效。防氨面具当吸气有氨味时,应停止工作,立即退出现场;使用防一氧化碳面具时,应特别留心,因一氧化碳是无色无味的气体,不被呼吸所感觉,若稍微感觉不舒服时,应立即退出现场。

4.3.9特殊工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4.3.10事故应急处理按应急处理程序要求穿戴急救用品。

4.3.11危险性较大的特殊作业时,安全部统一安排防护用品。

4.3.12个人防护用品将根据损坏程度或失效情况进行更换:员工首先需填写劳保用品领用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名同意后,仓储科根据品种发放。

4.3.13车间防毒面具和电气防护用品柜的管理规定

4.3.13.1车间防护用品柜,不准任意移动,柜内只能存放防毒面具或其它个人防护用品。

4.3.13.2柜内存放的防毒面具,非因处理事故不准动用。

4.3.13.3防护专柜存放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以备作业和抢救使用。

4.3.13.4使用后应放回原处(氧气呼吸器使用后,应通知车间以便安技部门及时充氧)。

4.3.13.5交接班的班长或岗位人员要仔细检查和认真交接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篇二

一、目的

为了合理发放,使用员工个人防护用品,以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有利于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劳动部及省“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防护用品包括:防护眼镜、防毒、防尘口罩、特种手套、防护鞋、头盔、工作服等,上述用具必须按需配备并妥善保管,加强管理及正确使用。

三、内容

1、员工防护用品是一种劳动保护辅助措施,必须按岗位发放,不能把劳动防护用品当作生活福利品发放。

2、享受劳动保护用品的员工,一律依据部门核定名单发放。

3、从事多种作业员工的防护品,应按其主要作业工种标准发放。

4、变动工种,应根据需要调整其防护用品。

5、员工上岗前应佩戴本岗位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员工不佩带或不爱护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管理人员有权作出处罚。

6、防护用品在使用过程中损坏的,必须马上到主管处登记,并换领新的防护用品。

7、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防护用品专柜里面,并由使用人负责保管,由企业安全委员会每两月定期校验一次。

9、企业设置了应急救援器材专柜,以备紧急情况下使用,非紧急情况员工不得动用。

四、相关记录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防护用具检查维护卡》aq-bzh30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篇三

为保障员工安全生产,加强劳动保护,合理使用劳动护品,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类劳动护品由公司统一购买并进行管理,由生产部、库区集中发放,发放部门要建立个人领用卡(或档案),领用者要在卡在签名。

二、购买劳动护品要本着实用、耐用的原则,切实起到保护职工健康的作用。

三、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劳动护品配备标准和时间发放。

四、劳动护品是保障员工健康安全的维护品,生产岗位必须严格按要求合理使用劳动护品,不得将劳动护品变为家庭福利。

五、如遇特殊情况,需用特殊劳动护品时,使用单位要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审批后配置。

六、生产部根据岗位不同或岗位调整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灵活掌握发放岗位及标准。

七、新入厂员工试用期满后可享受劳动护品,离职或被辞退员工要将岗位固用劳动护品上交,办好各项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厂。

八、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时行修改完善。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篇四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委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研制和生产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研制的产品须经劳动部或 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放市场。

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有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手段,并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申办相应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立项、申报、取证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第九条 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出厂前应按批量接受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抽检。检验合格的,检验机构按批量配给安全鉴定证。

经营

第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十一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

定点经营的申报和审批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

(三)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四)经销人员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五)具备切实可行的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伪劣或不合格产品。

第十四条 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

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尚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可按我国认可的标准进行检验。

发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 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罚则

第十九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销售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按劳动部《违反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检验机构检验的结果与事实不符,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受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检验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6日劳动人事部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劳人护[1987]3号)同时废止。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篇五

1 、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根据科研、生产过程中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作岗位、劳动条件、不同工种,发给科技人员和其他职工劳动保护用品。

2 、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和标准,是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不延期、,不收旧,到时领取,免费发放。

3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公司办公室制定并解释,各单位要严格发放标准,不准任意扩大和缩小发放范围。

4 、职工在公司内部调动工作,不受劳动保护用品,只转劳保卡片,调出公司以外单位,按使用时间长短折价收费。

5 、对于长修人员和其他不上班人员,一律停发劳动保护用品。

6 、劳资部门要严格控制工种变动。变动人员劳动保护用品按使用期限折算,一般不换发,只补发新工种部分特殊劳动保护用品。

7 、劳动保护用品丢失、损坏,要按价计算,一般不补发,特殊情况须经劳动批准后方可补发。

8 、凡公用劳动保护用品,要登记造册,专人保管,按规定依旧换新。

9 、服务人员、非生产性人员等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一般按公司职员标准执行。

以上就是差异网为大家整理的5篇《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

热点范文

最新范文

340 8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