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最新3篇】
加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保证水源的清洁,为人民提供卫生的饮用水。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3篇《最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如果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助,请分享给最好的朋友。
章 法律责任 篇一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清洗、消毒供水设施的;
(五)现制现售水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照要求公示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
第四十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缺失或者未正常运转的;
(二)供水设施及其周围环境不清洁、出现有碍水质卫生的浮游生物、植物、污物的;
(三)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网直接连接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的。
第四十一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二)生产供应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三)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卫生规范涉水产品的;
(四)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饮用水污染事态扩大的;
(五)隐瞒、缓报、谎报饮用水污染事件的;
(六)拒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暂停供水、清洗、消毒等措施的;
(七)拒绝、阻挠、干涉卫生监督监测的。
第四十二条 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卫生规范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卫生规范涉水产品的;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卫生规范的原(辅)材料生产涉水产品的。
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纠正、查处的;
(二)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未依法核实处理的。
章 总 则 篇二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及相关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供水单位;从事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政府相关部门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公安、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与规划建设、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公安、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依法查处影响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置饮用水污染事件,共同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六条 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饮用水和涉水产√差异网★www.chayi5.com√品卫生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饮用水和涉水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供相关卫生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卫生安全知识。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饮用水卫生安全违法行为。
章 附 则 篇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口起施行。
以上就是差异网为大家整理的3篇《最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