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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范文【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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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这次漂亮的小编为亲带来了5篇《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能够对困扰您的问题有一定的启迪作用。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一

1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保障政令畅通,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同时对各项工作及时进行沟通和总结,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各部门、班组。

3内容与要求

3.1本厂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2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安全生产有关事项,并做好会议记录。

3.2.1会议由安全科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讨论安全标准化有关问题,并及时作出整改。

3.2.2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4相关记录

《安全会议记录》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篇二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确保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持续合规性、充分性、有效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保证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管理。

3、引用文件

《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4、职责

(1)安保部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编制、评审、修订工作。

(2)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审批工作。

(3)安保部负责组织公司安全操作规程的发布工作。

(4)各部门、班组负责制定本部门、班组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并适时修订。

(5)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织负责对相关制度、规程评审、修订的参与与监督。

5、内容与要求

5.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订

(1)安保部组织有关的专业部门制订公司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并送达相关部门进行会签,征求修改意见。

(2)安保部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批稿。

(3)审批稿经分管安全的领导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发布实施。

5.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评审与修订

5.2.1 评审

(1)评审的频次

正常情况下,每三年组织评审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

①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②公司的管理机构或体制发生重大调整时;

③公司的生产活动、服务发生重大变化时;

④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的缺陷时;

⑤当上级管理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⑥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性事故原因时,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⑦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

⑧当生产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时;

⑨其他相关事项。

(2)评审组织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评审,本着制订部门组织相评审的原则。

(3) 评审内容:

①与法律、法规符合性;

②与公司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

③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

④安全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4)评审输出

①评审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制度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

②评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审批人。

5.2 修订

5.2.1 修订频次

正常情况下,每三年组织修订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可随时组织修订。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 当公司归属、体制、规模发生发生重大变化;

3) 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 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5) 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 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7) 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生制度性因素时;

8) 其它相关事项;

5.2.2 修订组织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订,本着制订部门组织修订的原则,当制订部门发生职能变化时,由该职能的后续承接部门组织。必要时,需了解该制度的制订的原始背景。

5.2.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发放、使用、保管和回收,严格执行公司文件控制程序,保证各相关岗位和人员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5.2.4 修订依据

(1)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评审结果。

(3)制度执行过程中,员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议。

5.2.5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履行会签手续,最后由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任审批后,修订版发布实施。

5.2.6 安全生产制度终止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三

一、危险化学品由本公司物资供应部负责进行安全管理。

二、危险化学品采购人员,必须到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商店或有生产许可证的工厂购买危险化学品。

三、采购人员需向供货单位索要与危险化学汽相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四、使用危险化学品人员要认真阅读和熟悉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提示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

五、在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穿戴整齐防护用品。

六、未成年人员和怀孕妇女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

七、对剧毒品要制订“五双”(双人验收、双人发货、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帐)管理制度,领用审批等规定。

八、对生产、维修、使用的压缩气体,易燃气体(氢气、乙炔、氧气等)要专人保管,隔离存放,噪火种热源,防止曝晒。

九、本单位所需的酸性,碱性蚀品,或互为禁忌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要分类存放和保管。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避光、经过防蚀处理的场所。

十、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配备充足的。消防器具。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四

安全生产责任制

目录

(一)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2.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4.技术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5.施工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财务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7.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8.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9.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0.施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1.资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2.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3.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安全科安全生产职责

2.技术科安全生产职责

3.施工科安全生产职责

4.财务科安全生产职责

5.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6.项目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组织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的有效实施。

2、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领导工作,督促各级部门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作为法人代表对本公司安全生产负总责。

3、倡导以人为本的管理概念,总结与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加强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防护设施的投入和运用,确保安全生产专项奖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4、每季度主持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和部署安全工作,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赋予其相应的职权。

5、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工作,定期组织和参加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

6、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调查、分析和研究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纠正违章作业,落实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审批安全技术经费计划,并监督执行。

7、督促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送培工作,自觉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学习。

8、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重大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确定重大工伤事故处理方案,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和处理办法,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分管安全的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协助总经理做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具体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研究分析公司安全生产状况,积极支持和配合安全科和专职安全员的工作。

4、定期听取安技人员的工作汇报,布置督促安全科的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督促相关部门或责令相关人员按照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落实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

5、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贯彻意见,下达各部门执行。

6、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对重点工程、特殊结构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7、具体负责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做好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各部门安全生产防护用品、防护设施的投入和运用。

8、管理协调各部门做好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深入生产一线,掌握安全生产第一手资料,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9、若遇发生工伤事故,立即奔赴事故现场,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三、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检查监督和管理责任。

2、掌握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协助总经理和分管经理做好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组织开展各项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防触电、防高空坠落、防火灾、夏季和冬季安全生产等),对查处的安全隐患,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落实整改。

4、熟悉和掌握安全生产技术规程,调查研究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对施工中发现的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5、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督促做好各类安全管理台帐,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活动,抓好新职工三级教育和特殊作业人员送培和年审工作。

7、会同有关人员对各类机械、机具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相关记录。

8、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工伤事故。

四、技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规范、标准,模范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签发的各类技术文件的安全性负责,对本公司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总责。

2、主持制定公司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安全生产方面重大技术问题。

3、在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的同时,要组织、编制和审批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监督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4、对施工生产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负责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提出改善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项目和措施。

5、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提出技术改进措施和意见。

6、深入分析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研究施工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管理的角度提出相应的对策。负责做好安全生产资料的汇编和归档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8、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整改措施。

五、施工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模范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合理组织和调度施工生产,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效益的目标实现。

2、承接任务中发现安全隐情和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经理汇报,并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直至消除隐患后方可施工。

3、在生产任务与安全保障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安排解决安全生产保障工作的实施,积极参加安全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

4、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监督做好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使用的安全技术措施审定工作,单位工程施工的技术交底工作。

参加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六、财务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认真学习、执行《会计法》及国家的财经法规,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维护国家和公司的利益。

1、负责编制企业年度安全经费计划并报总经理审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2、及时支付用于生产、施工的安全设施、安全用具、劳动保护用品所需资金。

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会议,负责好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其他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行业的管理,规范测绘市场行为,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测绘管理机构主管全省测绘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测绘管理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的规划,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本地区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基础测绘的实施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列支。

第五条省测绘管理机构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编制本省池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管理机构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

第六条本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和省民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测绘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或越权执法。

第二章测绘资质管理

第九条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本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初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测绘单位,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其测绘资格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并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或者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单位。

(二)与所承担测绘项目相适应的,经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相应数量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

(四)健全的技术、质量和资料管理制度。

(五)测制的测绘成果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含部颁标准、专业标准)。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甲、乙、丙、丁四级。甲、乙级测绘资格的标准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丙、丁级测绘资格的标准,按照省测绘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请甲级测绘资→www.chayi5.com←格的,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初审,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发证。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的,由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报省测绘管理机构评审、发证。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3个月前。由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和换证工作。

《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年检。

第十四条测绘单位的主要技术力量、仪器设备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测绘资格等级或业务范围的,应当向省测绘管理机构申报,重新办理测绘资格审查手续。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变动,应当及时向证书批准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的审查收费,按照省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三章测绘市场管理

第十六条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承担测绘任务。

第十七条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测绘项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使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第四章地图编制出版管理

第十八条省测绘管理机构主管本省地图编制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

编制普通地图的,应当经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查,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也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地图审核人员应当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上岗。

第十九条本省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的标准样图,由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民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标准样图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应当以国务院批准的界线为依据。

第二十条编制出版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开地图,应当使用本省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的标准样图作为地理底图,并由具有地图出版资格的出版社出版。地图出版前的审核备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地图审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的,由编制单位送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核。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公开出版、发行或者展示,并必须由具有保密条件的印刷单位印刷。

第二十二条凡绘制有中国国界线和本省省界线的,用于重要公共场所张挂、影视播放、报纸刊登和广告宣传的示意地图,送审单位应当在展示、播映、登载前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核。

第二十三条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商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省地图编制出版工作。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审核出版社地图出版申请时,应征求省测绘管理机构的意见。普通地图应当由专门的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单位按照专业分工范围,可以出版经审查批准的专题地图和书刊插附的地图。

第二十四条本省专业出版社从事旅游图、交通图以及时事宣传图出版业务的,应向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地图出版申请,经审核同意,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非国家正式出版单位,不得从事任何地图的出版业务。

第二十五条出版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审定,省具有教学地图出版范围的出版单位出版。

第五章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对测绘成果应当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保证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

使用测绘成果的部门和测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测绘成果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保管设备,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测绘成果保密等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够密级又不宜公开的测绘成果可定为《内部资料》。

基础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专业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按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销毁密级测绘成果应当先经过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审核后,由使用测绘成果单位的县(处)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按规定造册、登记、监销。

第二十八条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不得非法复制、转让、转借、销售。确需复制时,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管理部门批准。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复制、翻印、转让、出版。

第三十条需要复制保密地形图的单位,应当遵守《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复制整幅密级地形图。比例尺小于1:1万(含1:1万)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批。比例尺大于1:1万以及专业要素已标绘在密级地形图上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汉口绘工作的部门审批。

(二)对密级地形图的局部范围进行复制的,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批。其复制的地形图按原密级管理。

驻宁的部、省属单位和大专院校需要复制密级测绘成果的,应当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十一条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存取、处理、传送密级测绘成果,按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1:1万及更小比例尺数字化地图测制和更新,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由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测制的基础测绘成果、地籍测绘成果、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制的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测制的测绘成果,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公开招标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经法定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测绘市场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加盖本单位测绘资格专用章后,再交付委托方使用。

第三十三条需要领用密级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持单位正式公函按照归口系统到所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开具《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函》,到省测绘管理机构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办理领用或转函手续。

政府部门需要使用军事部门密级测绘成果,或军事部门需要使用地方密级测绘成果的,应当分别到省测绘管理机构或军区测绘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领用密级测绘成果的单位,必须对测绘成果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并及时报同级测绘管理机构和保密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在同级保密部门的指导下,对领用密级测绘成果的单位进行定期的保密检查。发现失密、泄密事故,应及时查处,并报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和保密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在涉外工作中需要提供保密测绘成果的,项目主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处理,由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批,并到省或市保密部门办理出境手续。为了确保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送审单位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十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制完成的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成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驻本省的直属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测绘项目完成后,向省测绘管理机构无偿汇交下列目录或副本:

(一)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国家等级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重力测量、卫星大地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的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副本包括:成果表、展点图(路线图)、点之记、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验收报告。

(二)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底片和磁带(光盘)的目录(一式一份)。

(三)地形图、地籍图、普通地图,以及全国性、全省性的专题地图的目录(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刷的各种地图(一式二份)。

(五)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中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的目录(一式一份)。

对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接收单位应当作为测绘档案永久保存,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提供。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测绘项目,其测制的测绘成果或副本,由该测绘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协助委托单位汇交。

第三十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以及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

业测绘项目,执行专业测绘技术标准。

同一城市或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已建立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城市或地区,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与有关部门商定,改用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六章测量标志管理

第三十九条测量标志是重要的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

第四十条国家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实行义务保管制度。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测量标志所在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负责保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其保管的测量标志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被移动或损毁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经批准同意拆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单位应当凭批准文件通知测量标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十四条承担市场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用于测量标志的维护。

外国组织、个人以及外省测绘单位进入本省从事测绘活动的,施测前应当到省测绘管理机构办理验证登记,并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

第四十五条省测绘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测量标志维修规划,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维修计划,并组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统一实施。

专业单位自建自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由其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维护。

第四十六条测绘人员凭测绘工作证件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接受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项原则作的部门的监督和测量标志保管人员的查询。测绘人员使用中应当确保测量标志的完好。第四十七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管单位和人员,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盗窃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权制止无测绘工作证件的人员使用测量标志;有责任查验测量标志完好状况。

第七章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八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省测绘管理机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测绘生产或测绘科学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测绘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保护测量标志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模范执行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地籍测绘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和省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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