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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举报制度最新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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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推进师德建设,全面提高教师队伍职业道德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评估和监督制度。这次帅气的小编为您整理了9篇《安全生产举报制度》,亲的肯定与分享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篇一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保护幼儿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九女集镇中心幼儿园。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责任,是指公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食品安全公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的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纪律处分。

第五条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恰当地追究责任。

(二)从严治政、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各班级和各办公室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受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五)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

第八条 对责任人需被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四)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的,除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极其重大已构成犯罪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对责任人按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九条 对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需追究责任的,应从重处理。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人以上(含,下同)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10人以上的;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或者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出现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20人以上的。

(二)较大事故是指食物中毒患者超过30人或1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地区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条 任何个人均有权据实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当地有关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举报的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查处,或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安全举报制度 篇二

安全举报制度

为了保障和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维护执法形象,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检科具体负责矿安全工作行政执法和举报工作。

二、职工认为安全员,班组长,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安检科或矿级有关领导举报。

1、安全员,班组长,工人员不履行职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

2、安全员,班组长做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和不恰当的。

3、安全员,班组长在执法活动中滥用、超越职权的。

4、对安全员,班组长执法有疑义或认为有偏差,与事实不符。

三、举报电话6029(安检科)。安检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职工的举报。并针对举报的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接到举报电话后,必须及时、认真、负责地进行落实处理,并将办理情况统一归档备查。

2、对争议较大或双方确有难以协调的问题,交矿领导复议。3.对举报人的举报,无论其是否需要答复,在有条件通知的情况下,都应将办理的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阿拉善右旗老山头北岗煤矿

2013年3月10

廉政举报制度 篇三

廉政举报制度

一、原则

1、为了适应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要求,加强和推进我项目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以教育为目的,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督促广大员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牢记党的根本宗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重实际,务实事,求实效的工作作风,不断推进我项目部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举报管理工作坚持以依靠广大员工、维护他们各方面合法利益和项目整体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坚持从严治党,依法办事,分级负责,统一管理,严格保密,接受监督的原则。

3、举报管理工作在项目部党委的直接领导下,由项目部纪检监察部门专人受理;为了方便员工举报,在项目部院内设立一个“廉政建设举报箱”(书记室旁),并公布举报电话,电话为***********。

4、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相对独立。必要时,及时保持同上级纪检督察等有关领导机关和执法部门密切联系、合作,并接受他们的监督和指导。

二、受理

1、党风廉政举报受理的范围主要是:员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党纪政纪)行为和事实以及经济、工作、生活等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等。

2、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和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

3、实名或匿名举报均应受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地提供被举报人姓名和所要举报的事实证据,以便更好、更准的查处问题,也便于回复。

三、管理

1、所有举报材料,由项目部纪检监察部门专人统一受管,并及时做好报告工作。项目部各级领导、各部门职工个人接到的举报材料,应及时批转或移交院纪检监审处。

2、对接到的举报材料,经初步审查后认为举报的事实不清或不具备调查价值的,经项目部党委领导阅批后,暂存待查。

3、对所有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以及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按立卷归档。

4、举报材料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办理,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5、举报受理人员或接受材料人,如泄露举报人的情况或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将予以适当奖励。

四、处理

1、对于实名举报,举报办理部门专职人员在初步核查后,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有关情况。

2、对所有举报材料,举报受理部门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对举报受理人或举报材料接收人,如举报内容与他们有关时,应主动回避,必要时可向上一级组织直接报告。

3、举报受理人员在举报情况调查核实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也不得进行字迹鉴定。

4、对举报材料中所反映的重大情况,举报受理人员在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经批准后,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5、对蓄意不实举报或诬告者,经调查核实后,将按国家和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请求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

*******************标项目经理部

****年*****月****日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篇四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及明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制止不安全行为,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一、 举报范围:

车站各办公室、工作岗位人员、进站参营车辆承

包人及司乘人员。

二、举报内容:

1、安全生产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2、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

3、负责安全生产的各級管理者及工作岗位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的失职和不作为。

4、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或推迟上报的。

三、车站所有职工及旅客群众对以上内容均有权向车站任何领导举报或向上管理部门举报。

四、举报要求:

1、举报情况要真实,不得虚报、假报,举报事项一经查实,车站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2、任何接受举报信息的人员应当将信息及时归纳到车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作好记录,任何人接受举报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拖。对违反以上制度的人员将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本站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罚。

4、举报电话:雷山汽车站:电话: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篇五

为了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群防群治,将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彻底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方式:

1、书面举报。

举报人可将举报材料直接送到(或投递):

2、电话举报。

举报人可直接打电话到总公司安全管理部举报。

举报电话:

3、电子邮件举报。

举报人可以将材料以电子文档的方式发送到举报电子信箱。

邮箱地址:

二、接到举报后,安全管理部根据举报事实进行查验落实

如果属实应立即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调查处理,对于比较严重的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领导或上一级管理部门。

同时要做到方案具体,人员到位,措施落实,整改彻底,查处有力。整改、查处后应将整改、查处情况上报总公司。

三、举报范围:

公司下属的各部室、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与安全隐患有关的`事宜。

四、举报事实。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即生产经营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

(2)生产经营人员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部门的及其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的失职或者违法行为。

(3)对存在隐患和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推迟上报,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对举报有功人员将进行物质奖励。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4)举报情况要真实,不得虚报、假报。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篇六

第一条 为增强全体生产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加大安全生产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xx]116号)文件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规、文件,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井上、下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和“三违”行为,均可向金源矿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科举报。

第三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安全举报登记、处理、反馈、督查和报告制度。依照本办法对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和生产违章行为的`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安全举报的范围

1、无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安全设施不完善、现场隐患不排除等安排作业的违章指挥行为;

2、瓦斯超限、风量不足、带电作业、安全设施不正常使用等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作业行为;

3、班中脱岗、睡岗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生产场所、机电设备、设施不符合安全条件;

5、破坏通防设施、安全设施、机电设备等恶劣行为;

6、其他可能造成事故的安全隐患或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认真进行确认,并根据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划分,确定调查处理部门。

第六条 提倡单位或个人实名举报,杜绝诬告和陷害。举报以电话、信件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严重“三违”行为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与50—200元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专题研究,按程序上报,给予特别奖励。

第七条 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单位或个人要求保密的,受理单位和个人应为其保密。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矿安委会给以严肃处理。

举报制度 篇七

举报制度

一、总则

1、为促进和保障经营管理的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公司内部监控,防止公司各种不正行为、以及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产生,保障检举管理公司规范进行,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一切涉及违纪不正当行为,所有个人或部门可以采取实名或匿名形式,向公司审计监察部检举揭发任何违反公司道德准则及其它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公司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覆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所属机构、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所有环节。

4、为保证举报人的利益,所有举报信息将对被举报人保密,对涉及公司高管的举报事项,将直接与审计监察部沟通以确保举报人利益。

二、举报范围

1、违反公司的财务制度,影响公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的行为,例如管理层或员工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行为影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违反公司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的行为;

3、违反公司的政策、制度和道德准则的行为;

4、公司管理层和员工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

5、其它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可以进行匿名举报。

1、通信地址:

2、电子邮箱:

3、现场举报受理部门:公司内部审计部

公司通过公司文件等方式公布举报渠道,以方便举报人了解举报渠道。

四、举报处理流程

1、审计监察部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做好记录、存档。

2、对举报人递交的书面材料要逐渐拆阅、登记、及时转送稽查部门处理。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领导,与举报案件无关的人员不得打听或了解举报人的情况。

3、审计监察部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的一个月内,将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4、审计监察部在收到举报七个工作日之内,经过初步审查和核实,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告知举报人,并说明原因。举报人有权向上级领导申请复议或举报。

5、审计监察部完成必要的调查程序后,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出具调查报告。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公司高层领导的举报事项需上报董事会。

6、对于经调查属实,并触犯国家法律的举报事项,由公司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举报档案的保管

1、举报档案是指举报事项的登记、受理、调查和报告全过程的所有资料,包括文本资料、录音资料以及其它形式的一切资料。

2、在出具调查报告后,举报调查项目负责人需要将相关举报档案搜集整理后,移交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所有举报档案列入密件管理。

六、举报相关要求和规定

1、相关工作人员应该严格保密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举报事项的具体内容,相关调查工作应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除非举报人同意,否则任何情况下,不能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或不正当履行职责的举报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

2、举报调查实行回避制度,如果举报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属或朋友关系,或者其本人、亲属或朋友与被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以及其它可能影响举报事项被公正处理的情况,举报工作人员应该主动提出回避,举报人也有权要求与举报事项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3、举报人应该尽可能告知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对举报内容负责,不得代替他人举报,不得利用举报制度对被举报人进行报复。对经核实确属有意诬告、诽谤被举报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举报人应该通过公司正常渠道反映问题,不得通过公司以外的其它渠道反映问题,不得采用极端方式反映问题。

5、当需要举报人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时,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不提供虚假信息,不干扰举报调查工作。

6、相关部门和人员积极配合举报调查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举报,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打击报复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七:举报奖励及保护措施

向举报管理部门举报的人员,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工作权利、民主权利、名誉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经过合适的举报案件,符合相关条件的,根据案件性质对举报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1、奖励的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举报方

(2)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3)举报事实经查证属实(4)应该具备的其他条件

2、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违法违纪案件和事故线索,在调查处理完毕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根据规定予以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3、根据举报方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级别予以奖励:

(1)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违纪事实、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2)二级: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违纪事实、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的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3)三级:能提供违法违纪案件、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八、举报人相关职责:

1、对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和泄漏举报人信息、骗取举报奖金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轻微的,一律调离工作岗位或降薪降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举报人借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制造事端,干扰举报管理部门正常工作,浪费人力物力财力的,可以酌情追究举报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经济损失的,举报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举报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篇八

为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及时消除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增强和鼓励公司职员及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保证实现安全管理预定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和举报事故隐患可采取书信、电话、口头和委托他人转告等方式,报告人或举报人应对事故隐患进行确切的描述,提供线索或必要的证据,安全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对、查处和消灭隐患。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公司安全管理实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营班子、相关管理生产人员全员奖惩挂钩的办法,促进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激发工作积极性。

二、本公司经营范围内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任何个人均有权举报。

三、公司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基金,对发现,排除、报告和举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1)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者;

(2)模范遵守交通法规、行车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成绩突出,无违章,无行车事故者;

(3)工作认真负责,维护安全生产,贡献较大的安管人员;

(4)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实施后对安全工作确有贡献者。

四、物质奖励标准

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100元;

2、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事故奖励标准为100-200元;

3、特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0-400;

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由公司负责安全的部门具体实施,实行一事一评,一事一奖励。

六、公司要对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做好记录,并通过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事故隐患进行核实并及时处理,对核查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负责人或单位限期整改,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报告人或举报人答复。

七、为了维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工作的严肃性,报告或举报的事故隐患应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公司将追究举报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联系方式

举报电话:

书信地址:

传真: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xx】40号)精神,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xx]1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本项目经理部实际,制定本办法。鼓励员工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高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意识,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

第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理、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二章 事故隐患报告

第五条 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向隐患所在班组或部门逐级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重大、紧急事故隐患应同时报告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第七条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隐患地点﹑内容﹑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

第八条 收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或在24小时内做出解释,如超出时间或解释理由不充分,报告人可越级上报。

第九条 及时受理、核实并消除员工所报告的事故隐患。对无法整改的隐患,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上级报告,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彻底的整改。

第十条 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拒不受理员工事故隐患报告,或超出合理时间拖延事故隐患整改时,发现事故隐患的员工应向安全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章 举报受理和核查。

第十一条 任何员工均有权对非本岗位负责的安全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 设立事故隐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并将受理举报的方式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面谈和举报箱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对举报人借举报为名,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查处项目经理部受理的举报事项,并按规定回复举报人;

(二)负责举报受理奖励的发放;

(三)按月统计事故隐患举报情况,并向项目经理汇报。

第十五条 应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应当及时记录、编号,按照相关规定填写《举报登记表》。

受理面谈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受理书面和电子邮件举报,应及时拆阅或下载,并认真做好登记。

第十七条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接受举报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事项经核实基本属实后,由安全管理部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对于实名举报的事项,经核查确认不属实或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事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违者将受到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压制、打击和报复举报人。一经查实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奖

第二十二条 对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可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安全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被确认属实。

第二十四条 组织的各类检查所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内。

第二十五条 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奖励资金筹集与使用办法由财务部门会同安全质量环保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举报奖励基金发放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重特大事故隐患级别及奖励标准核准工作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同一举报事项的举报人只奖励一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故隐患的,奖励的对象为首次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举报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原则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分为二类:

(一)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2000元;

(二)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00元-4000元。

第三十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该款项返回奖励基金帐户,不予保留。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的奖励不适用安全质量环保部的工作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 条本制度自20xx年08月01日起施行。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差异网为大家整理的9篇《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希望对您有一些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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