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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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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这标志着备受全省人民关注的“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已经在我省落地,并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下面是小编辛苦为朋友们带来的3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希望朋友们参阅后能够文思泉涌。

问: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妇独生子女奖励优惠待遇是否追回? 篇一

答: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应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当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问: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篇二

答:按照《条例》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夫妇,符合单独两孩政策:

1、一方为独生子女;

2、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

3、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

问:适用单独两孩政策的独生子女怎样界定? 篇三

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精神,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以上就是差异网为大家整理的3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希望可以启发您的一些写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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