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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优秀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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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下面差异网为您精心整理了7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对困扰您的问题有一定的启迪作用。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机械设备管理的任务和内容

1、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

1.1贯彻执行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对机械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运用经济、技术、行政手段,以科学的方法,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合理配置,坚持物尽其用的原则,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专人负责。达到使用寿命长,技术性能好,损耗低,利用率和生产率高的目的。

1.2强化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到人,奖罚分明,保证机械设备安全运转,满足施工生产需要。调剂余缺,确保重点,充分发挥机械设备应有的作用。

2、机械设备管理内容

2.1机械设备从计划、选型、购置、验收到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技术改造、报废处理,都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2.2有组织、有计划按规定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实施定期检查和修理,保证机械设备经常处于技术性能良好的状态,延长使用寿命,防止机械事故的发生。

2.3加强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明确责任到人,机械定人定位,制定专机操作规程,确保机械安全运转。

2.4定期检查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分析设备性能状况,不断改进管理,提高管理水平,重视机械设备的日常管理,确保机械达到正常运转,干净整洁,润滑良好。

2.5加强设备的技术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设备台账,及时填写《机械设备履历表》,妥善保管好合格证、图纸、说明书等技术材料,大型设备建立技术档案。

2.6协同有关部门对机械操作工进行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上岗证。

第二章机械设备管理体制、职责和管理制度

3、机械设备管理体制

3.1充分发挥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的作用,坚持统一领导,公司设安全设备科,项目部设安全设备组。

3.2分级管理,层层把关,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管理规定,实行奖罚制度,使机械设备在施工生产中发挥最佳效能。

4、安全设备科职责

4.1全面负责企业的机械设备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

4.2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及时上报大型机械设备购置计划,办理审批手续,做好择优采购供应调度工作。

4.3建好机械设备总台账,做好统计报表上报及机械设备有关资料归档工作(大型设备建立档案),指定专机操作规程。

4.4做好机械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节能工作,会同财务科按规定做好机械设备的报废处理注销手续。

4.5检查和监督起重设备安装项目部做好塔吊、施工电梯等大型设备拆装管理工作,确保拆装安全。

4.6每年进行一次对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管理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机械操作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4.7定期组织机械设备盘点,汇总各种机械设备统计表。

4.8配合财务科年终做好机械设备折旧费的提取工作。

5、安全设备股职责

5.1全面负责各项目部的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

5.2根据施工需求,及时上报机械设备的购置计划,办理审批手续,建好设备台账。

5.3制订机械设备维修和保养计划,及时上报机械设备报废处理的申请报告,办理有关手续。

5.4配合起重设备安装项目部做好塔机、施工电梯的安装和拆除工作。

5.5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机械设备的完好情况,保证安全装置的齐全、灵敏,可靠有效,确保运转安全。

6、安全设备组职责

6.1负责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

6.2加强机械设备日常的管理工作,及时提供机械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计划,督促机操人员按规定对机械设备进行保养和维修,保证机械设备良好的技术状况。

6.3督促机操人员做好机械设备的运行、进退场技术鉴定、安全检测及维修保养记录。

6.4负责机械设备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7、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7.1采购

购置机械设备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5000元以上的有公司总经理审批),购置大型设备(塔吊、施工电梯、混凝土泵),应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在选定好规格型号后,应对生产厂家考察认定后(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保证可靠,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有可靠的供货能力,能及时供货)方可购买。购置小型机械设备(5000元以下)有项目部经理审批后,就近在当地购置。

7.2验收

机械设备购进后,必须对其进行严格验收,目的是所购进设备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合格证、图纸、使用说明书等是否齐全。

7.3租赁

设备空缺需向外租用时,项目部应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租用。设备空余向外出租,分公司安全设备股应上报公司安全设备科,经公司安全设备科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对外出租。

7.4调配

公司安全设备科根据各分公司所辖项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对大型机械设备实行统一调配使用,中小型机械设备则由分公司安全设备股进行调配,满足各工程的施工需要。

7.5维修

机械设备的日常保养维修工作直接由项目部安全设备组负责实施。大型机械设备大修理则由分公司安全设备股提供大修计划上报公司安全设备科,由设备科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修理。

7.6使用

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中操作程序,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机操作,做好日常清洁、保养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7.7检验

所有机械设备使用前都必须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大型设备(塔吊、施工电梯)在自检合格后还需报请上级检测部门来检测,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7.8报废

机械设备超过规定使用期的,磨损严重其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发生机械事故后不能修复的,分公司安全设备部应提出报废申请,经公司安全设备科批准并指派专人检查、核实、确认后方可报废。凡报废设备严禁使用或转让。

8、检查范围

8.1现场机械设备:主要是直接参与施工生产的各种机械,如:垂直、水平运输机械,混凝土搅拌机、输送泵、钢筋加工机械、木工加工机械及焊接设备等。

8.2其他机械设备:是指上述现场机械设备以外的各种施工机械,如:金属加工切削,起重及小型手持电动机具等。

8.3技术资料:指机械设备台账、管理制度、技术资料,包括机械设备技术档案和履历书、机械设备进退场技术鉴定表和安全检测记录以及保养维修记录,大型机械设备有关手续等。

第三章机械设备管理处罚制度

9、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对责任者处以50―200元罚款

9.1要注重日常管理,检查发现正常施工作业对停机时间超过2小时以上,没有对机械检查维修处理。

9.2作业前没有对机械进行规定保养。

9.3操作前没有检查使机械带病运行。

9.4没有按规定时间和内容要求填写机械运转记录。

10、遇到以下情况之一对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10.1机械设备没有定岗定位和专机操作规程。

10.2长期不对机械设备进行保养,清理和润滑不好,严重影响机械使用寿命,对机械设备具有严重的损坏性等。

10.3人为造成机械设备损坏、停机、影响正常的施工生产。

10.4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休息1―3天者(或医疗费在200元以内者)。

11、发生严重违章造成事故之一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11.1没有操作证或领导违章指派开机造成事故。

11.2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者,除处以经济处罚,并赔偿相应的直接经济损失外,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防止设备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工程局所属从事施工设备运行、生产的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厂、处等(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水电建设施工设备包含普通施工设备和特种施工设备两大类。

1、普通施工设备主要指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压实机械、路面机械等。

2、特种施工设备主要指施工起重设备,施工中的客运和货运缆机,锅炉、储气罐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以及其它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施工设备。

第四条局属各单位应根据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及ohs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开展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第五条局安监办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及相关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六条工程局要求各单位建立相应的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满足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专职、兼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工具工程局设备管理办法,a、b类设备的安全管理按本制度执行,c类设备的安全管理,由局属各单位参照本制度的要求另行制定,也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工程局设备安全管理目标

1、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机械安全事故。

2、杜绝重大、特大设备事故。

第二章施工设备的购置、外租、现场安全管理

第九条设备购置的安全要求:

1、严禁采购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低劣、劣质、结构简陋、没有安全保障的机械产品。

2、设备采购前,按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设备的生产厂商资质及生产能力进行审查及评审,选出合格的设备供应商,需采购的设备必须在合格的设备供应商中进行采购。

3、设备到货验收时,必须认真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良好,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还需查验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设备设计的安全技术规范,安装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是否齐全;对于特种施工设备,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有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4、对于大中型普通设备及特种设备到货验收后,由局设备管理部门建立设备技术档案,该档案一式二份,设备管理处留存一份,另一份随设备走。

5、设备调动时,技术档案应随机转移,使用单位或项目应及时、认真、如实填写,妥善保存。

第十条需租用外部设备资源时,必须由租用单位的设备管理及安全管理部门对设备技术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方能租用。检验资料应报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严禁租用技术状况差、存在严重故障隐患,或国家强制性及命令淘汰的施工设备。

第十二条对于国家强制要求,需定期进行检查、检测的特种施工设备,必须要求租赁方提供有效的国家相关质量监督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施工设备的现场安全管理:

1、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禁止违规操作,设备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检查监督操作人员,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对于从事危险作业和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

3、施工设备停放、检修、安装应有统一、固定的位置,场地应安全。对设备进行转移和检修保养时,必须悬挂明显警示标识;对电器设备进行检修时,检修场所必须有雨棚等防雨装置。

4、大中型施工设备必须定人、定机,实行机长负责制的人机一体化管理。

5、特种施工设备和大中型施工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过技术培训,熟悉本机的操作、保养和技术规程,并取得国家统一发放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

6、按照施工设备的维护保养规程,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如实填写相关记录。

7、定期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和检验,切实加强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设备不得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设备,必须立即停机整改,待故障排除后,方能重新工作。

8、实行设备出勤签证制,必须由现场调度或设备管理人员签字后,设备方可出勤或运转。对于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场地及、路段,或设备存在严重故障隐患时,现场指挥和设备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使用,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

9、实行设备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设备安全风险金,并落实到作业队、班组、单机(组)及个人,做到责任分明,定期考核,并把考核结果同基层设备管理人员、操作和修理人员的个人收入挂钩。

第十四条施工设备的拆装:

1、大型专用和特种设备的拆装,要求必须具备拆装能力、持有相关资质证书和单位,或邀请具有相关业务能力和资质的单位实施。

2、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的拆装,必须按照设备制造厂的`相关说明并结合现场具体情况制定拆装作业指导书,负责拆装的工程人员和各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建立健全并实行岗位责任制,必须持证上岗。

3、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的拆装必须如实做好记录。对在拆装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缺陷和问题应详尽说明。

4、凡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重大缺陷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可行的补救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设备使用安全。

5、重大缺陷和问题经处理后,必须经过本单位检验部门并经安监部门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

6、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在拆装后,必须进行检测、验收,并确认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要求和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后,方可正式运行。

7、对于拆装工作自行实施的,完成后必须由上一级部门组织验收:送外实施的,必须双方共同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设备的大修或改造:

1、设备的大修和改造必须按工程局的设备大修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2、设备大修或改造完成后,必须进行检测、试机、验收,并做好相关记录,设备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3、对于有国家强制技术标准的特种施工设备,必须由国家有关质量监督部门检测检验后,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六条设备的报废:

1、施工设备经有关部门检测后,到达报废条件且已不具有改造价值的,须按正常报废程序进行,任何单位或部门不能进行阻挠或延期使用。

2、对于特种设备的报废,必须进行全面地检测,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已无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

第三章施工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与检查

第十七条有计划的增加施工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投入,形成机械安全教育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八条科级以上设备管理人员由工程局统一进行安排培训,对于普通设备管理人员和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由各单位自行举办,每年必须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机械设备安全教育由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设备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设备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设备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上机前安全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独立上机操作。

第二十二条机械设备安全教育记录必须如实填写,并按规定进行存档。

第二十三条安全检查的类别主要有: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

第二十四条日常检查由设备操作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专项检查,根据设备的特殊安全要求或特定时期的工作需要进行,由各单位负责组织;综合检查由工程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设备安全例会与安全生产例会同时进行。

第三章设备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设备事故的处理按水电三局企业标准《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程序》及《施工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其它条款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局安监办负责解释。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1、安全检查要做到经常性,充分发动员工,坚持专职检查与员工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做到层层把关,堵塞漏洞。

2、定期安全检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每年安排一次年度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查设备、查制度、查措施、查事故处理情况等。

每月安排一次定期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组织有关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节前安全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要不定期的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到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有无违章操作,防护用品穿戴是否齐全,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安全通道是否畅通,使用的工具是否安全可靠、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纠正。

3、各部门除配合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外,还要每季度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设备使用情况,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作好检查记录。

4、部门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作业现场是否整洁,各种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安全制度执行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作好检查记录。

5、在每次生产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危险部位和要害设施要重点检查,生产过程中要随时检查有无违章操作等不安全行为。

6、操作者在工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倒班生产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检查制度并认真作好交接班记录。在生产操作过程中要集中精力,随时注意安全状况,发现问题要立即报告代班长或单位领导。

7、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隐患未排除,严禁进行生产。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1.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小组,要有负责人,有安全管理人员。

2.锅炉工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人不得进入锅炉房;严禁在锅炉房做其他无关事情。

3.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景应当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事故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必须要负有法律职责。

5.特种设备的要进行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6.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必须齐全完好。压力表安全阀必须经鉴定合格在周期内使用。

7.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档案。

8.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安全操作运行规程等项制度。按规定认真作好运行记录和危险点的安全检查记录。

9.按规定标准,经常对锅炉用水进行水质检修,发现水质不贴合规定标准,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同解决。

10.对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周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情景及时处理。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近代装置及有关附属食品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有上岗证,无证不得上岗。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12.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要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14.经常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培训。

15.安全管理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或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20xx年3月14日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的由原劳动部或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发的蒸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起重机械、有机热载体炉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理规定、检验规程、规定,加强上述等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

1、公司特种设备包括蒸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起重机械(以上各特种设备的具体含义,详见各有关规程);

2、公司重要设备包括上述所列特种设备、可能产生重大危险或环境影响的主要生产设备以及相关联系安全环保重要连带影响的设备。

第三条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安全管理应遵循的国家法律、法规如下: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

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6]276号

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4、《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40号

5、《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程》TSGR7001-20xx

6、《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国质检锅[20xx]213号

7、《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xx]108号

8、《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质检锅[20xx]250号

9、《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GB6062-85

10、《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xx]296号

第二章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安全管理由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负具体领导责任。设备租赁公司为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业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司设立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其职责为:负责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组长:公司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

副组长:设备租赁公司经理;

成员:设备部门主管特种设备、重要设备的专职人员、安全保卫部、物资管理部、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分管领导。

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日常管理工作和技术业务工作由设备部门具体负责。

第六条设备租赁公司职责:

1、认真贯彻上述有关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法律、法规。

2、监督公司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检修等项工作。

3、负责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注册、登记及档案、资料的管理、保管。

4、负责组织对取得注册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定期检验。

5、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操作人员、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证。

6、对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事故组织调查、上报并作出处理。

第七条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该单位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并设立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小组。

组长: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使用单位分管领导。

成员:设备技术员、工艺技术员、检修班长。

第八条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使用单位所设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小组职责如下:

1、组织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维护、检修工作。

2、贯彻执行公司领导小组对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使用作出的正确决定和统一安排。

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4、发现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及时正确处理,对不能处理的事故应立即汇报设备租赁公司。

5、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三章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使用

第九条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各级管理与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操作和使用的法律、法规;采购中,应向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生产单位索取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监检证书、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及一切该特种设备或重要设备所应提供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30日内,设备部门向工程项目所在区县质监局特设科报告注册、登记、取得使用证。

第十一条建立在用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巡回检查并填写相关表格。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通过有关培训、考试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未注册登记、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管理基础工作内容如下:

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安全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选购验收、安全装置调试、技术档案、使用登记和统计报表等。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选购

1、由使用单位提出工艺条件,设备部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用途、生产工艺、介质特性确定主体结构形式、材质和工作压力、工作温度、容积、换热面积等进行定购。

2、为保障使用安全,必须考虑选用的安全泄压装置,测温、测压仪器(表)、自控装置和报警装置的合理性。

第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验收:

1、必须遵照第九条的规定,验收制造单位出厂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正确,且符合购置要求。

2、检查产品铭牌是否与出厂技术资料相吻合,依据竣工图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

3、检查随机备件、附件质量与数量,以及规格型号是否满足需要。验收工作由设备部门和物资管理部及使用单位共同完成。

第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日常工作的内容与要求

1、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单位应对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日常检查并填写安全巡回检查表,使用单位机械员每月对本单位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进行检查并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巡回检查表”、“重要设备安全检查表”。

2、设备部门每季度对公司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进行检查并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巡回检查表”、“重要设备安全检查表”。

3、设备部门每年会同使用单位的机械员进行一次年度全面检查,并填写“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表”、“重要设备年度检查表”。

4、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定期送相关的部门校验、检修,并保存相关的记录。

5、安全阀每年至少检验一次,由使用单位送相关单位校验。爆破片装置应在2~3年内更换;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半年检验一次。

6、使用单位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有防腐层的设备要经常检查防腐层有无脱落,检查衬里层是否开裂或焊缝处是否有渗漏现象;发现防腐层损坏时,即使是局部的也应及时修补才能继续使用。

7、发现容器存在较大振动时,应及时查找原因,采取适当的措施,如隔断震源、加强支撑等。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基础管理

1、设备部门负责将压力容器有关的技术资料,送到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技术档案,并管好有关资料。

2、每年根据公司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情况,作出当年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定期检测计划,下发到各相关的部门。同时向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根据生产情况与之联络通知到公司的检测时间,负责组织实施。

3、每年年底应将当年检验计划完成情况和第二年度的检验计划报到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各部门应与之配合,完成打磨本体,搭脚手架等工作,达到检测工作的一切条件。检测后设备的恢复工作应由使用单位自行完成。

4、对各使用单位所作的检查记录进行抽查,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限期完成。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带病运行。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应按公司《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执行。

第五章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的司机和操作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

第二十三条起重机械的司机和操作人员应在起吊前检查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发现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第二十四条起吊前必须有专人指挥,确认起重机上无人或周围无人时,才能闭合主电源,闭合电源前,应使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第二十五条起重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应明确且符合标准。动作信号必须在所有人员退到安全位置后发出。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

第二十六条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载荷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运;吊运有毒有害液体、易燃、易爆物品时,也必须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再平稳吊运。

第二十七条汽车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第二十八条起吊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返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为了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使设备的管理达到较高的水平,特建立以下制度。

1、所有机电设备的管理由设备管理小组负责。机械设备的使用和保养,承交各工段负责。机械设备的大、中维修及临时抢修、定期重点维修,由机修工段负责。电气设备的一般使用,由生产工段负责,其维护和保养、检修,由电修工段负责。

2、凡交给各工段负责的机电设备,必须由熟练工操作,设备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必须进行周期性的清理检查。

3、所有机械设备的大修、中检、抢修,由机电修工段工段长具体负责,各相关工段协助完成。

4、所有电气类设备的大、中抢修,由电修工段具体负责完成。使用归各工段,维护保养由电修工段,检查运行情况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5、计划检修由生产、设备管理小组成员、工段长亲自督战,对重点检修的突击性任务,或一般性的检修项目,以机修工段为主,以相关工段操作工为辅完成;属于电气类的以电修工段为主、相关工段配合完成。

6、突击检修、设备安装、工艺改造等任务的完成,须由一名主管厂长负责,以机修工段为主,设备管理小组成员、相关工段长现场指导,共同完成。

7、无论抢修、安装及计划检修,电修工段须派1到2人配合,检修项目及质量验收,由设备管理小组成员、机电工段共同负责;对时间、时限、人员、维修情况,必须做好记录,并交技术资料室存档。

8、在抢修、计划检修时,机电工段长、生产设备管理小组成员、相关工段长、检修负责人,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研究方案,并组织抢修;争时间,抢速度,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9、各工段对本单位使用的设备,要保存一个完整的运转记录,生产设备管理小组成员定期对此进行检查;凡填写不认真,胡写乱画,将进行处罚。

10、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尤其对关键设备的检查,不得出现“跑、冒、滴、漏”,凡不符合要求,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11、设备出现故障时,机电修工段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不得拖延时间,贻误生产。

12、凡备用的设备,机电修工段必须做到预备随时待用,绝不允许出现备用设备无法使用的现象。

13、凡维修的设备,机电工段必须坚持以修为主,避免一坏就换的现象。

14、各工段内的起重机,须由有操作资格的人员进行操作,其余人员禁止操作。

15、起重设备(如电葫芦,千斤顶等)统一归库房管理,使用时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16、检修期间要严格执行公司下达的停机制度。

17、对无矿停机或由于设备故障而停机的情况,必须及时通知值班人员,并按生产调度制度上报公司调度部门。

18、机电工段必须认真执行《关键设备巡检制度》,必须每日派人到现场检查,并做好记录。

19、对于常用设备、备件及定额消耗材料,库房要建立台帐,做好记录;凡能提前备用的,必须提前领到库,以便检修。

20、机修人员要按规定定期对机床进行维护保养。

21、凡生产工段设备出了问题,不及时汇报影响生产者;或是因机电工段接到通知因缺少备件、材料,无法维修,却不及时汇报情况的,将按公司及选矿厂有关规定处理。

22、潜水泵为生产中出现问题而备用,由机电工段维修、保管。

23、凡因设备发生了事故,抢修结束后,必须召开事故分析会,由生产技术部带头负责,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总结经验,最后将处理结果通报全公司。

24、材料、备品、备件采购计划,均由各工段上报公司有关部门,常用物资计划一般不再报。

25、生产设备管理小组按有关规定对设备实施管理,其主要工作范围为:全选矿厂所存设备档案、资料、技能测试、运行记录管理、检修计划、维修时限及维修质量管理、备品备件及质量管理、设备的更新报废管理,主要设备的检查、检修中更换大型备品备件的记录管理等。

26、此规定依据公司有关制度制订,从签发之日起执行。

实业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篇七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矿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我矿特种设备安全经济地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集团公司下发的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与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设立特种设备领导组 组 长: 经 理

副组长: 生产经理 安全经理 经营经理

成员单位: 托辊厂 铆焊厂 电镀厂 电气厂 水玻璃 刀具厂 材料科

安监科 设备科 技术科 人事培训科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科 办公室主任:安全监察科科长

1、领导组组长负责特种设备的监督、核查指导工作;副组长负责分管部门的具体工作,并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规定,研究、处理重大安全隐患。

2、安全监察科负责全矿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制定各级、各部门、各工种安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并适时修订;

2)、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台帐及从业人员台帐,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告知备案,监督(定期)检验、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定期培训。

3)、编制日常检查计划并组织检查、督促消除安全隐患,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4)、参与特种设备及工程质量验收和事故抢险工作;

5)、负责组织特种设备日常监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上级及时上报有关资料;

6)、组织编制特种设备(分类)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演练,做好演练记录。同时要定期对应急装备、物质储备完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成员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按照相关文件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岗位责任制和安全、节能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和相关应急救援预案。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工作负全面责任。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体系,并按矿规定进行考核。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选购

第五条 大同煤矿中央机厂实业公司所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清洗单位必须到同煤安监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大同煤矿中央机厂实业公司以外,且欲在大同煤矿中央机厂实业公司所属单位内从事和承担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维修(含受压部件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清洗单位每年在3月底以前携带以下资质证件到同煤集团公司安监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1、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盖公章)。

3、特种设备施工资格证及复印件(盖公章)。

4、焊工等特种工种资格证及复印件(盖公章)。

5、质保手册(含分支机构说明)。

6、上一在同煤集团公司施工情况说明。

第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维修必须由依据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七条 大同煤矿中央机厂实业公司特种设备招标、采购、使用等相关单位部门要严格把关,严禁无相应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臵,以及压力管道、管子、阀门、管件、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臵等元件制造资格的设备配件进入大同煤矿中央机厂实业公司。严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程承揽给无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施工。同时要抓好特种设备配件质量和工程质量验收工作,不符合安全性能和质量要求设备配件及工程不得验收、交工。

第八条 凡已签定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含受压部件修理)、锅炉压力容器清洗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安监局特种设

备监察科办理告知备案手续。

1、施工工艺组织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图纸及合同。

2、产品及配件、材料等质量合格证明。

3、特种设备安装(移装)应提供随机监检证书和图纸等资料。

4、拟移装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检验报告书。

第九条 安监局特种设备科审核同意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和主管部门意见书,书面告知省(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履行告知程序后,应到集团公司安监局特种设备科报告,安监局特种设备科及厂安全监察科进行施工前检查,检查内容按以下原则进行:

1、更新(安装、移装)的特种设备:

该设备是否符合现行条例、规定、标准的合格产品;设备基础、厂房是否符合设计及建筑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施工工艺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标准。

2、改造、重大修理(含锅炉压力容器清洗)的特种设备:

改造、大修方案与使用单位要求是否一致;是否按检验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技术测试报告的要求项目进行施工;使用配件、材料是否符合规程标准规定的要求;工艺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汽改水锅炉的改造方案和图纸是否经过有相应资质的部门审核通过。

第十一条 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要书面提出申请,安全监察科及其他相关部门会同安监局特种设备科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大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验收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资料全部移交给安全监察科,安全监察科按照规定将≮www.chayi5.com≯其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有地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方可使用。同时要到同煤安监局办理注册登记备案及编码,并应提供以下资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监督检验报告、操作人员资格证、维修保养合同、安全规章制度、安全附件校验报告及锅炉水质化验报告等复印件。使用登记或检验合格标志应当臵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臵。

第三章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第十四条 安全监察科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定期组织好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下发文件安排部署。各使用单位结合特种设备使用情况,上报检验计划。

第十五条 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类。锅炉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6年进行一次,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3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其使用期限不超过8年,超过8年的予以报废。

第十六条 除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部检验。

1、移装锅炉拟移装前;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3、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4、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第十七条 只有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且已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使用证的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锅炉外部检验结论分为三种:

1、允许运行

2、监督运行,检验人员应注明须解决的缺陷问题和期限

3、停止运行,检验人员应注明原因并提出进行内部检验要求。锅炉内部检验结论分为四种: 1)允许运行

2)整改后运行,应注明须修理缺陷的性质、部位

3)限制条件运行,检验人员提出缩短检验周期的应注明原因,对于需降压运行的应附加强度校验计算书

4)停止运行,应注明原因

水压试验的检验结论分为二种:合格、不合格,水压试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八条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

1、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2、内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其检验周期分为: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3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

3、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

对固定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耐用压试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修理改造,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并强度校验合格的;

3、需要更换衬里的;

4、停止使用两年后重新复用的;

5、使用单位从外单位拆来新安装的或本单位内部移装的;

6、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的。

对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均应制定可靠的监护和抢险措施,如因监护措施不落实出现问题应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根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等规定分为5个安全状况等级1-5级,其中安全状况为4级的压力容器,其积累监护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在监控使用期间,可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即判废。

第二十一条 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类 在线检验:是使用单位在运行条件下进行的检验,使用单位根据具体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每年至少检验一次。在线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也可委托具有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

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该项检验必须具有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在用工业管道,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在用工业管道,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1、经使用经验和检验证明可以超出上述规定期限安全运行的管道,使用单位向省级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经受理申请的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检验单位确认,检验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年。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1)新投用的管道(首次检验周期)2)发现应力腐蚀或严重局部腐蚀的管道; 3)承受变载荷,可能导致疲劳失效的管道; 4)材料产生劣化的管道;

5)在线检验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管道;

6)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认为应该缩短检验周期的管道。

第二十二条 工业管道定期检验的结论分为4个安全状况等级:1-3级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在用工业管道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判废。

第二十三条 根据《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冶金、流动式起重机械检验周期为1年,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械,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设备大修后的起重机械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四条 根据《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的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验收检验。

第二十五条 起重、厂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的结论均分为四种: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发证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当收回牌照。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一节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具备相应有效资质单位设计、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和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臵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补偿器等部件。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出厂随机文件、制造单位的的有效资质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图纸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及测试和检查记录(安装、修理、改造的记录和验收资料);

3、特种设备保养记录(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及电梯维保记录等;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臵、测量调控装臵及有关附属仪器的日常校验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停用三个月以上,持有省、(市)颁发的特种设备使用证的,再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有省(市)颁发的特种设备使用证,再次使用前,必须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程标定有使用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到期予以报废,并办理报废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重大隐患、无改造、大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程规定的使用期限,应填报《特种设备注销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经安全监察科、安监局、省(市)质量技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签章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之后,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报废手续。

第二节 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等制造许可的单位不得参与相应采购招标、未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参与相应工程招标。

第三十二条 未经同煤集团公司安监局进行资质审核备案的施工队伍不得在同煤集团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含受压部件修理)、锅炉压力容器清洗、电梯维保工作。任何单位不得将以上工程承包给未经安全审核备案的单位施工,企划、机电、财务等有关职能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开工、预算、决算、付款等事宜。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加强培训工作,保证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技能和管理知识,经特种设备安全考试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做好详细的记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存档备查。每年组织召开不少于两次会议,督促定期检验、安全使用、维修保养等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监察科定期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不定期安全监督抽查,并将检查(抽查)结果在矿有关会议上通报考核。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在每班投入使用前进行设备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臵、监控仪器、仪表等进行安全确认。半月进行一次大检查,并作出记录。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检查、维护、保养、应急预案、培训、考核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管理制度;并认真填写各类特种设备运行记录。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汇报。重大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使用。

第三十八条 安全监察科每月定期组织人员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检查,每次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要做出记录,并经双方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单位对检查作出的决定拒绝或变相拒绝执行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向特种设备领导组汇报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节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大同煤矿中央机厂实业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按照国质检[2007]第910号文《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

1、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臵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臵失灵的。

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4、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第四节 事故预防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事故分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划分见国务院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十二条 安全监察科负责组织制定重特大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露,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预案规定程序进行处理,防止发生二次爆炸等次生事故。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一般以上事故由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四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对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等采购招标把关不严,至使无制造许可资格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配件和不合格产品进入我矿,责令退回,造成经济损失和事故将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程招标把关不严,至使无相

应施工许可资质单位进入大同煤矿中央机厂实业公司施工,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经济损失和事故,将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使用单位500—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将处5000元罚款。

1、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作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

2、使用无改造、维护、大修价值的设备及零部件和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年限的特种设备。

3、使用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

4、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消除事故隐患,仍然继续使用的。

5、使用未登记注册的特种设备的。

6、使用无安全认可证件设备以及安全附件配件材料的。

7、未按规定设臵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8、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9、特种设备操作、维护及相关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10、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11、未经同煤安监局检查验收确认其安全性,擅自投入使用的。

12、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已制定但未定期进行演练的。

13、未按规定对安全附件、保护装臵测量调控机构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并做好记录的。

1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15、发现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向安全管理监察部门报

告的。

16、购买无经营资质供应的瓶装气体的。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以及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除按国务院第549号令第八十七条给予单位和个人罚款外,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按照国务院549号令第八十八条等规定给予罚款。

第五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按国务院第549号令第八十九条给予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将建议有关部门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在作业中发现事故隐患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现场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应视情节由使用单位给予批评、处罚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若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相抵触或未涉及的内容,以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为准。

以上就是差异网为大家整理的7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对您有一些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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