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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报告【优秀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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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篇一

20xx年3月1日15时50分左右,位于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内的攀枝花市天亿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天亿公司)发生2号黄磷电炉炉料外泄燃爆事故,死亡3人,直接经济损失约600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xxx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成立了天亿公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监察局、公安局、消防支队、经信委、环保局、市总工会和钒钛园区管委会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调查组由市安监局局长谭兴忠任组长。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及其黄磷冶炼炉概况

天亿公司成立于20xx年1月,主要从事黄磷生产和销售。该公司现有股东二人:总经理、法人代表汪明华和董事长张捷,二人系夫妻。天亿公司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WH安许证字[20xx]0195,有效期20xx年4月17日至20xx年4月16日),取得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证书》(编号:AQBWⅡ川危化[20xx]023,有效期20xx年5月5日至20xx年5月4日),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安全资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该公司有两台黄磷电冶炼炉(1号炉和2号炉),设计年产15000吨食品级特种黄磷。该项目20xx年12月立项,四川省化工设计院进行设计,十四冶负责筑炉施工,20xx年6月初步建成并陆续投入生产。

该公司2号炉建成投入生产后,于20xx年进行过一次停炉清理炉料作业,但未对炉底碳砖进行检查维护。20xx年11月1日因其变压器烧毁而停产至20xx年10月17日,20xx年1月29日至2月14日春节放假停产,2月15日恢复生产。

二、事故发生、报告和救援处置经过

20xx年3月1日7时白班上班后,因1号炉电极折断停炉,磷炉车间副主任陈洪带领磷炉乙班杨贵富(班长)等5人和钳焊班5人、电工班5人对1号炉进行检修,同时,杨贵富安排3名电炉操作工(张雪梅、周军、郝建英)、1名巡视工(郝兴华)负责2号炉操作和巡视。其间,2号炉8时打开出铁口无磷铁流出;10时出第一次渣时少量磷铁从渣口流出;13时出第二次渣,预计16时出第三次渣。出铁、出渣时杨贵富带领本班人员从1号炉返回2号炉(1、2号炉相距约20米)作业。15时左右,钳焊班的田占芳(副班长)、徐祥和电工班的周代旭、文翠明、邵芝连等人从1号炉检修现场回到与2号炉相邻的“精制工段工具间”准备工具和待命。约15时50分,大家听到一声闷响,未在意;数秒钟后听到第二声闷响,并发现门外有渣、尘落下,周代旭、文翠明先后往门外跑,紧接着听到第三声、第四声巨响,伴有大量渣尘和玻璃碎片落下,并有热浪和烟雾从后面袭来。文翠明、周代旭往办公楼方向跑,边跑边往后看,没有发现田占芳、徐祥、邵芝连跑出来。随后文翠明、周代旭将此情况告诉班组其他人员,大家分别拨打三人手机,均未联系上。当时,陈洪、杨贵富正站在米平台1、2号炉之间,听到第一声响杨贵富往2号炉方向跑了几步并往下看,看到有火光和浓烟从2号炉底冒出,认为是炉底爆炸,马上叫操作工张雪梅停电并往外跑。陈洪在通过手机向公司副总经理李子海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米平台上的人员分别向后面的石灰车间和旁边的1号炉方向撤离,撤离过程中陆续听到数次爆响并伴有脚下微振。撤到0平台1号炉旁空旷平地后陈洪立即清点人数,发现1号炉检修现场和2号炉当班人员一个不少,这时看到电工文翠明跑来,大家询问电工班、钳焊班人员情况,得知田占芳、徐祥、邵芝连未能联系上,并看到“精制工段工具间”和2号炉变压器燃起大火,遂立即投入灭火。李子海获悉事故情况后迅速报告总经理汪明华,李、汪二人先后赶赴现场参与灭火救援并安排相关工作。

15时51分,110指挥中心、119指挥平台先后接到社会人员和天亿公司员工报警,16时01分、16时07分园区公安分局、园区消防特勤中队先后赶到现场进行警戒和灭火。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殷旭东迅速赶赴现场指挥协调灭火抢险、人员搜救、环境监测等工作。公安、消防、安监、环保、园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川投化工公司部分员工赶到现场参与应急救援。至19时50分,大火扑灭;22时,在“精制工段工具间”发现田占芳、徐祥、邵芝连3人遗体,现场搜救结束。经法医鉴定,3人均系“烧伤导致原发性休克死亡”。

事故发生后,省、市有关领导高度重视,先后指示:全力搜救失踪人员,严防次生灾害发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省安监局孙建军局长、刘健副局长、吴金炉副局长及时过问,并指派专员连夜赶赴我市指导现场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3月2日10时,市委书记刘成鸣察看事故现场,强调要举一反三,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底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自力,市委常委、园区党工委书记许健民先后赶到事故现场检查指导相关工作。

为了防止次生灾害,3月2日,市安监局钒钛产业园区分局发出《关于保护现场、紧急处置隐患、配合事故调查相关事项的指令》,督促天亿公司对2号炉受磷槽、精制槽中遗留的黄磷进行安善处置;3月2日10时30分,市安监局、园区管委会召开现场会,让相关企业负责人现场接受教育;3月2日下午,以炉况控制、炉周水患和辅助用房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在全市展开。3月3日,受省安监局委托,市安监局对天亿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暂扣。3月19日,省安监局组织召开天亿化工“”事故现场会。

3月2日12时,环保部门监测到的园区内和园区周边空气质量无异常。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根据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和调查取证,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天亿公司2号炉炉底碳砖失效,熔池下沉,炉底烧穿,熔融磷铁磷渣泄漏遇湿爆炸,部分检修人员避险不及,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经过对炉底碳砖衬里的清理,发现2号炉两层炉底碳砖腐蚀殆尽,熔池下沉到碳砖以下,部分碳砖漂浮;炉底接近中心部位有直径约40厘米的烧穿孔,近百吨熔融磷铁磷渣从此泄出并遇湿爆炸。爆炸冲击波冲垮炉周围堰和相邻水池,池中水流外泄并被熔融磷铁磷渣覆盖引发剧烈爆炸,导致预沉槽钢梁支架垮塌、预沉槽坠落受损、槽中泥磷泄漏燃烧和“精制工段工具间”墙体崩塌,在此间准备工具和待命的5人中有3人未能逃离并遇难。同时,熔融炉料和热辐射引燃该“工具间”右侧隔壁上方的2号炉变压器,加重了现场火势和浓烟。

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是:

(一)炉底烧穿前磷炉的异常情况未被发现和重视。依照常识,炉底烧穿前会出现炉底温度升高、炉底钢板发红现象,但当班负责2号炉巡视和炉温监测的郝兴华却称未发现异常。根据班组《工作日志》记载,20xx年2月下旬以来,2号炉电极消耗过大,磷铁出得极少,负责公司生产管理和磷炉配料工作的车间主任林红兵对此异常情况没有认真分析原因,未采取预防、控制事故的有效措施。

(二)磷炉管理混乱

1、无磷炉检维修制度。2号炉自20xx年建成投产以来未进行过炉衬检维修工作,炉底碳砖腐蚀、漂浮不能被及时发现和修复,磷炉长时间带病运行。

2、不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磷炉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天亿公司不按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xx]16号)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磷炉炉底测温热电偶、预沉槽水箱等装置、设施坏了也不能及时修复。

3、吨磷工资计提办法的实施缺少安全约束。天亿公司对磷炉车间实行吨磷工资计提办法的同时安全考核未跟上,客观上助长了班组、车间关注黄磷产量而无暇顾及安全现象的发生,对企业安全生产构成威胁。

4、企业安全管理体制不顺,安全管理效力、权威不足。天亿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由行政副总经理分管,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工作由车间主任直接向总经理报告和负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技术、安全与设备脱节,当安全与其他工作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安全往往让位于其他,导致该公司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职工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问题不能有效解决。

(三)安全措施欠缺,安全生产执行力不强。在由副总经理李子海主持,当时的车间主任成秋池、精制包装班班长肖元兵等参加的20xx年11月11日公司生产例会上,磷炉车间副主任陈洪提出2号炉炉底温度过高、预沉槽下面有大量积水等问题,会议仅要求增加红外电子测温仪加强炉温监测,未提出尽快修复热电偶、制定监测操作规程、强化测温过程管理等措施,导致炉温监测方式不可靠、测温过程和记录存在一定随意性等缺陷。对“2号炉预沉槽下有大量积水”的问题,会议提出“请相关管理人员引起重视,尽快解决此问题”,但时至本次炉底烧穿,2号炉预沉槽下仍有大量积水并导致炉底泄漏出的熔融磷铁磷渣的剧烈爆炸。

(四)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本次事故中发生人员死亡的场所为“精制工段工具间”,其设计功能为:车间维修用备品、备件和工具堆放处,但部分检维修人员仍然较长时间滞留其中;市安监局“12350”24小时人工值班电话、园区管委会和安监园区分局在天亿公司大门口分别设置有《安全生产领导联系牌》及《安全生产举报牌》,安监园区分局专门发布关于报告安全生产重要事项的《通知》,并通过每月安全生产例会、检查、培训及“安全月”活动等形式反复宣传,相关单位和部门均未接到有关天亿公司磷炉或其周边隐患的报告、举报或反映。

事故性质:本次事故是一起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

(一)郝兴华,天亿公司磷炉乙班巡视工,负责20xx年3月1日白班2号炉巡视和炉温监测、记录工作,本应发现而未发现2号炉炉底烧穿前炉底钢板和炉温异常情况,未保管好测温记录,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的规定,应负本次事故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同时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其处以罚款20000元。

(二)林红兵,天亿公司黄磷生产车间主任,全面负责该公司生产管理和磷炉配料工作,对2号炉存在的炉底温度过高、电极消耗过大、磷铁出得极少等问题没有认真分析原因,未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和控制,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的规定,应负本次事故主要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同时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其处以罚款30000元。

(三)汪明华,天亿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直接领导磷炉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和设备管理工作,未有效履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三)项“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四)项“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第(五)项“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应负本次事故重要管理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同时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四)杨贵富,天亿公司磷炉乙班班长,负责20xx年3月1日白班2号炉生产组织管理,对当班炉温监测工作缺乏监督,没有及时查看测温记录,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的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重要管理责任,本应对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予以追究,鉴于事故当天其受命参与1号炉检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对2号炉的安全管理,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其处以罚款30000元。

(五)肖元兵,天亿公司黄磷生产车间精制包装班班长,负责黄磷包装和受磷槽、精制槽、预沉槽及其下方水池管理工作,对20xx年11月11日公司生产例会提出的“2号炉预沉槽下有大量积水,请相关管理人员引起重视,尽快解决此问题”的要求未予落实,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的规定,应负本次事故重要管理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其处以罚款30000元。

(六)李子海,天亿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政后勤等项工作,总经理汪明华不在公司时受其委托召集公司生产例会,对该公司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未尽自己所能提出解决办法,对20xx年11月11日生产例会反映的“2号炉炉底温度过高”、“2号炉预沉槽下有大量积水”的问题解决措施不力,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的规定,应负本次事故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其处以罚款30000元。

(七)成秋池,20xx年9月至20xx年1月2日任天亿公司黄磷生产车间主任,20xx年1月3日起调到天亿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汪明华控股的会东金川公司工作。作为当时天亿公司的生产负责人,对2号炉存在的问题没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的规定,应负本次事故一般管理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其处以罚款25000元。

(八)陈洪,天亿公司黄磷生产车间副主任,直接负责磷炉生产管理,虽然明确提出2号炉存在炉底温度过高、预沉槽下有大量积水等突出问题,但没有尽自己所能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预防和控制,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的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一般管理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其处以罚款25000元。

(九)李林君,天亿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该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该公司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未竭尽所能提出解决办法,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的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一般管理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其处以罚款20000元。

(十)天亿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全面、治理不彻底,培训教育不到位,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装备,利用有效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监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对天亿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

(十一)本次事故反映出目前园区安全监管未能深入到企业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层面的问题,建议对安监园区分局具体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同志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市安监局园区分局负责人和钒钛产业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建议责成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安监局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防范措施建议

(一)针对本次事故反映出的问题,各化工企业要认真做好以下整改工作:

第一,立即开展化工炉窑专项整治,重点排查治理化工炉窑炉况监控、炉周水患和辅助用房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第二,开展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诊断,查找设计缺陷,实施安全联锁装置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升级改造,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

第三,加快企业安全信息化平台建设,提高安全监测监控水平。钒钛园区已经建成投产的化工企业要在20xx年底前建成企业安全监测监控平台,正在建设和即将建设的企业要将安全监测监控平台纳入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进行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并投入运行。企业平台要与园区综合平台对接,确保企业平台与园区平台之间的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可靠传输。

第四,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升安全标准化实效。化工企业要对照相关专业标准,按照持续改进的要求,强化班组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强作业过程监督,完善自保、互保、联保机制,增强识险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第五,切实抓好危险化学品“两重一大”安全监管工作。规范“两重一大”档案建设,强化“两重一大”动态监管,开展“两重一大”预案演练,提升“两重一大”监管实效,防患于未然,控灾于初始,最大限度地避免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针对钒钛产业园区安全生产实际,结合上级要求,有关部门、园区管委会要认真抓好以下工作:

第一,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攻坚计划,危险化学品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下降50%以上,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切实扭转园区安全生产被动局面。

第二,开展园区总体安全评价,制定园区《化工安全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总体应急预案》,调整园区产业结构,合理规划企业布局,加强应急设施建设,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控制园区安全风险。

第三,开展园区企业安全诊断。组织安全生产专家组,对园区涉氯、涉磷、涉酸企业和冶金企业、液氨企业进行专家诊断,从设计、工艺、装置、现场、人员、防护、操作、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系统排查,列出隐患清单,逐一督促整改。

第四,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园区要分期分批对企业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和生产、技术、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专门培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升安全生产履责能力。要督促企业扎实有效开展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老员工年度安全教育和外来人员、危险岗位人员经常性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养成安全行为习惯。

第五,研究解决园区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问题,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建立责权相当、事权统一、务实高效的园区安全监管体系,实现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

(三)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增强“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坚决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能力和基础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清理出相关行业领域,加强动态监管,掌控安全风险,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第二,厘清企业主体责任,监督企业完整、准确履职,持续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良性循环。

第三,加强宣传教育和政策引导,调动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鼓励、支持员工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各类事故隐患,充分发挥员工在隐患发现、报告及整改措施落实等环节不可替代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监督者作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安全生产的实际工作当中,把安全生产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第四,培育、发展和规范安全顾问、安全培训、安全咨询、安全评估、安全监测、安全监理、安全托管等专业服务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高服务质量档次,为企业尽责、员工维权、政府履职提供实用、便捷、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

第五,领导带头,专家参与,媒体跟进,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开展暗查暗访,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突出问题媒体曝光,典型案件公之于众,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社会氛围,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事故分析报告 篇三

日前,我们组织学习了《锅炉车间8号炉停炉》和《燃料车间烧毁碎煤机电机》两起事故的安全事故通报,事故主要原因是作业人员未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按章作业,工作负责人职责心不强、业务不熟练造成的。此次事故的发生,暴露了工作负责人安全职责不清,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技能,不能正确的处理问题。事实再次证明,如果对业务不熟悉、缺少职责心、不按规定操作,那么,在必须条件下,它就可能演变为事故,后果不堪设想。透过学习,再次强化了大家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并切实落到日常行动中。

重视安全生产,加强职责心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所有的安全事故是能够防止的。安全事故是能够防止和避免的,每次事故的发生都有它的原因,我们从事故的根源入手,釜底抽薪,切断事故发生的条件,这样我们就能够防止事故的发生。这样就需要企业建立安全事故数据库,对各类安全事故进行分析总结,举一反三,将他人的事故作为我们的事故,从中吸取教训,避免事故发生。

二是,各级管理层对各自的安全直接负责。安全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就务必建立一把手的负责制度,奖罚分明,他务必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这样就会给他们足够的压力和动力。

三是,所有安全操作隐患是能够控制的。每种设备都有其操作规程,违反了其操作规程就可能对设备造成损坏甚至发生安全事故,也就是发生了违章行为。因此,在操作中务必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规程不能是一纸空文,务必有监督机制使其贯彻实施。

四是,员工务必理解严格的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是使员工了解和掌握安全知识的重要途径,首先你要让你的员工明白怎样做是安全的,怎样做是不安全的,这样他们才会明白就应做什么,不就应做什么,我怎样做企业才会对我认可,怎样做会危害企业的安全生产。

五是,各级主管务必进行安全检查。有了各种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到底有没有实施实施了,那么实施的怎样样这些也都是关系到企业安全生产程度的因素。既然你制定了这么多规章制度,你就要去监督实施,这就要求企业主管对其进行检查,这样才能使各种规章制度切实得到落实。只有这些安全规章制度得到了落实,安全生产才真正的有了保障。

六是,发现安全隐患务必及时更正。经过安全检查后发现了问题后务必及时整改,降低其演变为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如果发现了安全隐患不去整改,那么,我们根本就没有必要浪费人力物力去检查。所以安全隐患的整改务必及时彻底。

七是,熟悉电气设备事故处理的方法对值班人员来说十分重要,因为这不仅仅是靠经验积累而成,还需要不断学习有关规程,了解电气设备的技术性能。值班人员应经常开展事故预想、安全活动讨论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增强对事故处理方法的认识,使真正发生事故时做到头脑清晰,有条不紊,提高事故处理的效率。

八是,工作职责心。“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这句话深刻揭示了千里长堤虽然看似十分牢固,却会因为一个小小蚁穴而崩溃的道理。更是警示我们世人,事情的发展是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当存在微小的安全隐患时,如果不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正确及时处理,就会留下无穷的后患。所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防微杜渐,从小事做起,及时处理好不安全因素,避免事故或灾难的发生。

透过此次事故的发生,我们就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结合我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就应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和设备管理以及事故通报的学习,提高我们的安全思想素质,做到安全无小事。安全的事情无大小,不要以为一件事情看似微乎其微,就不去认真做,更不要认为一个小小的失误不会影响什么而置之不理,因而发生了小错误酿成了大祸。一点小小的病痛或许会对我们的健康带来致命的危害,同样一点小小的故障或许会对我们的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没有及格,只有满分。

报告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事故分析报告 篇四

一、事故概况

20xx年x月x日,下午13:15分左右,在四方地金水铜冶炼厂风压机房,新建空压机座柱子混泥土浇灌施工,振动器联接电缆线漏电触人事件,受伤人庞发荣吃过中午饭后,准备施工,当他的手触到振动器联接电缆线时,被电当场击倒,此时工地上的施工人员立即将电源开关断开,庞发荣此时倒在地上已经昏迷,然后工人们立即将庞发荣抬到室外地上平躺,观察他的心脉跳动缓慢,立即对他进行人工呼吸,同时又组织车辆将庞发荣赶紧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经过两个小时后清醒,在医院治疗6天后,出院回家休养。

二、事故分析

1、透过6:11电触人事故,此次事故的发生,公司虽对施工队组员工进行过进场的安全生产教育,但缺乏有效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检查加之庞发荣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但公司在安全管理自身存在缺陷,公司没有对施工现场配备指定专〖www.chayi5.com〗人和专职电工技术人员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操作监督和管理。

2、质检安全部没有派出专职安全员到整个施工现场检查、管理工作,对施工队组人员没有很好的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跟班作业不到,落实不到,对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以及巡查管理工作不到位;没有理解和传达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发展理念,作为质检部门没有认真把“安全发展,预防第一”当首要任何来抓,没有履行好作为一个质检安全员的工作态度及职责才导致事故的发生。

3、项目部:在现场管理技术人员对平时工作细节疏忽大意,对队组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平时跟踪落实工作力度不够,没有认真把平时预见发生的事情,苗头处理在萌发状态,根据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队组长:作为施工队组长,缺乏安全生产教育,现场管理不到位,监督队组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力度不够,安全意识淡薄,对一线员工安全管理教育落实不到位,联保互保、三不伤害不到位。

三、总结及要求

1、透过此次事故的发生,暴露了管理者在工作中存在着安全生产思想麻痹,安全意识差,要求今后工作中,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2、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知识意识,务必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力度,同时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排除。

3、质检部门务必经常组织员工安全教育学习,对施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联保互保自我防范意识要讲深讲透,务必跟踪管理。

4、各个项目负责人务必始终在工作现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当工作点分散,监护有困难时,每个工作点要增设专责监护人。

5、坚持以人为本,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尤其是加强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职责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事故处理推荐:

第一职责,安全质检部门对安全工作监促,落实履行职责不到位,罚杨富600元,刘发扬200元,李兴民200元,周兴红200元。

第二职责: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罚300元。

报告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安全事故反思 篇五

20xx年1月24日晚公司对我们淮海路营业厅进行的突进安全检查,检查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之所以出现这么多的问题,关键是因为我们的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没有时刻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精神上麻痹大意,没有端正态度。作为淮海路营业厅的一名安全员,我没有以身作则,也出现了问题。“没有一切借口”,出现问题就要承认错误,并要积极改正。在这里我深刻地认识要自己的不足,并作出深刻检讨。

安全生产一直是部门,公司,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重中之重。没有安全,谈何生产,一切都是白费。只有确保安全,才能真正的生产。才能为公司带来效益,为人民带来利益,为社会作出贡献。安全生产之所以如此重要,那是因为:首先,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企业是社会大家庭中的一个细胞,只有抓好自身安全生产、保一方平安,才能促进社会大环境的稳定,进而也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其次,安全生产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是人类最重要、最基本的需求,是人的生命与健康的基本保证,一切生活、生产活动都源于生命的存在。总之,“安全第一”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企业只有安全的发展才是健康的发展、和谐的发展。因此,抓好安全工作,尤为重要。

安全生产出现的问题虽然只是很普遍的问题,是我们平时没注意到的细节问题。但是就是因为这些细节,我们才更应该反思。是因为我们的态度,我们的心理出了问题。假如一个消防员,因为一个消防栓的故障问题没有注意到细节,在关键时刻,面对数千人的生命,面对上亿的人民财产,而失去了作用,造成生命财产的损失,那将是多么让人痛心疾首的事情。下面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事实,20xx年11月15日14时,上海余姚路胶州路一栋高层公寓起火。据附近居民介绍,公寓内住着不少退休教师,起火点位于10-12层之间,整栋楼都被大火包围着,楼内还有不少居民没有撤离。截至11月16日9时20分,大火已导致53人遇难,另有70余人正在接受治疗。事故原因已初步查明,是由无证电焊工违章操作引起的,四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违章操作也是细节问题,是管理员的失职。这是一种态度问题,一切事故皆出于麻痹大意。俗话说:淹死会水的,打死犟嘴的。面对安全,我们要端正态度,时刻警惕。这是原则问题,原则是不能动摇,不可改变,时刻谨记的。

在这里,我做出郑重承诺。谨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以身作则,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警惕安全生产的危害性,定期检查,绝不放过任何一处安全隐患问题。端正态度,明确思想,从小处做起,从细节做起。

安全事故报告 篇六

XXX:

X年X月X日X时X分,位于XX市XX路XX号的XX单位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X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XX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经XX市政府同意,成立了由XX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及XX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专家鉴定和多方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基本情况

此部分内容是事故调查中管理责任认定的事实依据,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的基本情况;

2.单位及相关人员资质情况;

3.事故点事发前的不安全状况;

4.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5.所在地政府及相关负有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监管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客观地描述事故发生、抢救直至救出最后一名遇难者(或伤者)为止的整个过程。

重点描述事故演变过程中事故触发、发展、扩大的状态;场所、设施、设备、装置的变化状态;人的违章违规行为。

2.应急救援情况

简单介绍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如有必要也可简单介绍善后处理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伤亡人员情况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1.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主要从现场勘察和事故经过中概括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2)间接原因

主要从报告的第一部分“基本情况”中概括出事故单位安全管理及部门监管方面存在的缺陷。

2.事故性质

主要认定事故是责任事故还是非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2.建议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员;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4.建议依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理的责任人员。

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按下列模式表述:姓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分管业务、任职时间、违法违规事实(多条分号隔开)、负何种责任、根据何规定(条款)、建议给予何种处分(处罚)。

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按下列模式表述:单位、违法违规事实、违反何规定(条款)、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六、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要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具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应从管理、装备和人员培训等方面提出防范措施。

七、附件

1.调查组的组建

包括两项内容:

(1)调查组组建文件;

(2)调查组人员名单(表格),表格名为“××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调查组内职务、签名。

2.事故现场示意图

图形用A4纸按比例绘制(建议使用CAD制图),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图中要反映事故现场设备、设施、装置的布置、事故地点名称、位置(注明距离尺寸)、伤亡人员位置及倒向、有关设备、设施事故前后位置等。同时须标明图题、指向标、比例尺、图例和落款等要素。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明细

4.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建议以表格形式列出事故伤亡人员情况,表名为“XX事故伤亡人员名单”。内容包括伤亡人员姓名、籍贯、年龄、工种、培训情况和伤害程度等。

XXX

20xx年X月XX日

安全事故反思 篇七

通过对xx公司系统各类事故的学习和分析,根据自身实际,xx组织全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我认为事故的发生存在以下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不按规定严格履行工作程序,违反《安规》有关要求。工作人员自我保护、互保意识不强,存在违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松懈。

二、实际工作中存在图省事、怕麻烦的思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三、现场查勘不到位,没有仔细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

四、现场执行安全措施不到位。在现场作业时未按要求落实、检查措施执行情况。我们更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形势,始终坚持“安全第一”,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的全过程控制。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切实做到“三不伤害”。 因此,为了杜绝事故的发生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提高班组安全基础管理。

班组要利用每周的安全活动认真学习《安规》及各上级公司每期的《安全简报》,增强全班人员的安全意识,认真吸取他人事故教训,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进行全员培训,提高每个人的安全技能。班组要规范技术交底,规范施工现场作业指导书。

二)继续开展危险点分析与预控。

要求全体人员尤其是负责人必须提高自身的安全技能。班组要继续深入排查平时工作中的危险点,危险源。要加强作业过程中危险点防范措施的监督。比如,遇有不停电工作,必须增设专责监护人等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做到万无一失。

三)加强作业现场的管理。

要加强施工现场的标准化作业,坚持施工现场的“5S管理”。坚持作业标准化、现场规范化、管理制度化的“三化”工作,使施工现场达到公司要求的“安措规范,施工有序,环境整洁”的安全文明施工效果,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风险,促进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的可控、能控、在控。

四)提高对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认真学习公司制定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开展自查工作。坚持制定的抢修制度,做到通讯畅通,随叫随到。提早储备充足、可用、安全可靠的工器具、材料,并设专人保管。同时,班组要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反事故演习,提高全班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做到遇险不乱,处变不惊,应付自如,防止事故扩大,减少财产损失。

总之,通过这次事故反思大讨论的学习,我们要从身边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扎实做好每一件小事、严把每一个细节、卡控每一个环节,不断夯实安全大堤,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安全事故反思 篇八

今天是3月28日,余家岭煤矿事故再次引起了我们的反思,作为煤矿工作人员,面对每起事故心情都非常沉痛!每一起事故给了我们沉痛的教训和慎重的。警示,充分证明我们的安全工作还没有做到位。在这些事故中的一个共性是自身的安全意识忒差,安全确认不到位,无视安全,或者说存在教育别人而忽视自己的现象,安全工作是要在工作中和工作效率一样真抓实干,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但如何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达到真抓实干的效果,是工作的重点,一方面通过说教和传授学习,另一方面也要依靠管理和监督,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氛围,这样不安全因素很难成长。事故,相信谁都会应此痛心疾首!也许这是一时疏忽,只是一不留神,然而,就是这么一次违章!给他,他的家庭和我们的企业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让原本幸福和睦的家失去笑声和欢乐,让原本充满生机的家顿感悲惨和凄凉,而他也不能像以前养活妻儿老小,还要靠别人来养活他,这是多大的折磨?这是多大的痛苦,他自责,他懊悔!在这里,面对为我们的生命和安全时时牵肠揪心的领导、同事、家人,我不能断然做出否定的回答,因为之所以会出现疏漏,发生事故,是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没有做到位,也是没有将“安全”二字时刻放在心中,生命无疑是宝贵的,血的教训是惨痛的。作为一名普通的职工,我们在工作中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通过平时的工作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技能和综合素质,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心,时时刻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客服侥幸心理,消除麻痹大意的松懈思想,在工作做到“严、勤、细、实”,以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将“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深入人心,将“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生产意识根植于我们的头脑,以严格的要求,严谨的态度,高度的责任感,来体现人身的价值,保证人身的安全,实现公司的发展。

我们在学习的同时,组织人员认真分析,总结教训,认真学习事故防范措施,举一反三,结合自己区域的特点,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找自己工作的不足之处,还从在哪些方面的隐患,及自身还有没有同事故者同样的违章习惯,通过学习,分析,总结大家从事故中得到的教训,安全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安全检查的主动性有了上升,冒险蛮干,侥幸心理,思想麻痹的作业的严重后果认识更深了一层,更进一步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造成事故的原因不外乎就是平时工作责任心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对安全不重视,工作程序不完善,没有认真开好班前班后会,没有认真坚持“一个活动,两个交底”,平时对设备巡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设备隐患,造成了事故的扩大,不该发生的事情发生了,应该避免的没有避免,这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一生的遗憾,还对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现在,请大家查查自己,看看身边的人吧,安全措施完备了吗?安全帽带了吗?安全带、保险绳系好了吗?一颗心里带着警觉吗?“事故猛于虎”,但更可怕的是每次事故后,我们都会说重视安全,关爱生命,抓重点,搞培训落实安全责任,防止事故的发生,但事故不久,血的事故教训就会淡忘,工作中依旧我行我素,置安全与脑后,如果这样安全从何而谈,只有加强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把安全这根弦始终贯穿于安全安全管理及生产的全过程,只有通过安全思想教育工作,使每一位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将违章行为当事故,把事故分析实施“四不放过”强化安全风险意识,真正意义上实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不让别人受到伤害”。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任务而努力。

经过这次反思活动,我意识到了我的责任所在,我会把每一起事故作为警钟,努力排除安全隐患,尽我最大的努力,把安全事故降到最低。

生产科科长:席xx

20xx.3.28

关于安全事故反思 篇九

xx年月日,xx电业局xx送变电工区xx一次变电所发生一齐人身触电事故。针对此次事故,我们变电检修班进行了严肃、认真的学习和讨论。

经过调查,事故本身的工作很简单,就是对66kv大塔线226间隔的开关、ct和线路耦合电容器进行预试。但由于我们的工作人员没有严格遵守《安规》有关规定,而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那么,我们天天在讲“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每年都举行《安规》考试,为什么还会出现这样的严重事故呢究其根本原因,我想主要有两点:一、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有些工作人员安全职责心差,经常出现“到岗,不到位”的现象;二、安全技术培训不到位,有些工作人员没有树立真正的安全意识,缺乏自我防护意识。

此次事故的性质是恶劣的,后果是严重的,教训是惨痛的!在xx电业局坚持20多年没有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时候,在很多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安全意识逐步淡化的时候,此次事故的发生无疑是给了我们当头一棒!这一棒使我们猛醒:“啊,原先危险就在我们身边!”王总说:我们的工作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安全意识薄弱——“事故没有发生在本单位不行,不是大的事故还不行!”我觉得王总说得很对,也很切合实际。

都说“亡羊补牢,尤为未晚。”,我看,在我们电力部门这句话是不适宜的!我们不要搞“亡羊补牢”,我们要搞“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把一切不安全因素灭杀在萌芽状态!

由于此次事故发生在变检班的一个新人身上,而我本人也是一个刚刚踏入变检工作岗位的新手,所以,我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感到万分的悲痛和惋惜!而要从我,一个变检新人的角度对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谈谈自我的感触的话,回想以前工作中的我,加上此次事故,我觉得我们新参加工作的人普遍在工作中存在下头两点误区:第一、做为一个刚刚参加工作的新人,有好多知识还不懂,但有些时候碍于面子,不好意思向老工人师傅请教。第二、另一方面,由于刚刚参加工作,各方面都急于表现自我,得到大家的认可,而怕被责备,觉得那样是被别人笑话、看不起。所以,在工作中不管不顾,只要是师傅们布置下的任务就快马加鞭,尽量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有时候,甚至是不等别人发话,也不跟别人打招呼就擅自行动,觉得那样才能体现出自我工作进取、有眼神儿。

在惨痛的事故教训面前,我深深的感悟到:“踏踏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对于一个新工作的人是多么的重要!我们在工作中要进取地发扬孔子的“不耻下问”、“三人行必有我师”精神,勤于学习和请教各方面的工作知识;再有,在参加一些工作前,要进取的和教师傅们交流、沟通,异常是在高压设备上工作时,要问清带电部位并亲自检查所拉开的开关和刀闸是否在拉开状态。我们在工作中要牢记“面子是小,工作是大!”、“速度是小,完成是大!”、“事无巨细,安全第一!”。

安全事故反思 篇十

一、建筑企业职工安全事故发生情况

建筑业属于安全事故的多发行业。整体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每年都有安全事故发生。事故的主要类别有高处坠落(45.45%)、坍塌(20.36%)、物体打击(11.56%)、触电(6.62%)、起重伤害(6.42%)等。

二、安全事故产生的主要成因

对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少事故致因理论:多米诺骨牌事故理论,人机工程学的事故致因理论,事故倾向性理论,调整压力理论,目标一自由一警惕性理论,“精神分散”理论和事故链理论。结合这些理论以及实践,分析建筑工程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

首先是人的行为因素。

(1)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建筑行业推行劳务分包,大批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的农民工进入建筑业,使安全培训效果大打折扣。为图省事,不按规程作业。有的工人无证上岗,违章作业引发事故。统计分析,新职工死亡事故的比例较高。

(2)项目安全员配备不足。安全员地位、待遇低,工作不安心。

(3)企业领导、工程项目管理者安全生产意识不到位。项目管理粗放,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

其次是物的状态因素。

(1)利益各方为了降低成本,追求经济效益,安全投入不足。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设置不到位。

(2)建筑工地多为高空作业,交叉、流动性作业多,又是现场、露天作业,工作场所气温、照明、下雨刮风等环境条件,容易导致员工疲劳而造成事故。

第三是技术的因素。

(1)施工方案不完善。关键部位、重要工序等危险性较大的项目无专项施工方案;或不严格执行方案的编制审批程序。有的虽有方案但实际施工不按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2)施工方法选择不当。盲目施工是发生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如施工方案不合理或未按方案实施等技术质量上的原因都将引发安全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伤的惨剧。

第四是制度的因素。

(1)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没有落实。安全管理网络不成体系。

(2)最低价中标制度存在问题。很多工程项目最低价中标之后,为降低成本,削减必要的安全投入,留下安全隐患。

(3)工程分包不合规定。中标企业将工程违规转包给资质不合格企业,甚至违反规定转包工程,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不能保证。

(4)有关监管部门安全文明施工监管工作薄弱,检查不到位,事故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责任追究与处罚不到位。

三、如何从根本上预防工作意外的发生

从建筑企业来说,减少安全事故意外损失比增加生产更具效益。从上述主要原因出发,可从以下五个方面来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1、控制员工的行为。这是最基本防范措施。要严格执行三级教育制度,提高施工者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使员工的行为符合安全规范。特别是新上岗的民工,在上岗之前,必须掌握施工现场的基本防护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本岗位的不安全因素,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2、加强安全保障体系。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和设施。禁止使用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加大企业的技术改造力度,使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达到标准化、工具化。现场重点环节和部位都要有技术保障、安全措施。

3、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企业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坚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强现场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项目部安全员队伍建设,提高责任心和工作水平。

4、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从根本上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改进工程招投标办法,取消不合理的最低价中标办法;加强检查和监管的力度,针对安全监管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进行重点检查,要限期整改风险隐患;严肃查处重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形成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5、重视规划、设计等基础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杜绝安全生产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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