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范文【最新7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都跟章程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章程是组织或团体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在一定时期内稳定地发挥其作用。那么章程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人见人爱的小编分享的7篇《公司章程范文》,希望能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公司章程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
股东乙: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乙: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0.%。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 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20xx年 月 日
公司章程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和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厂广告;商标、标识、包装;装演及其它印刷品等设计制作、影视制作、中介服务等市场调查及信息咨询。
第三章 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与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七条 股东名称
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八条 股东以现金方式出资
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权;
5、依法转让出资权;
6、对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7、公司终止清算后,依法分得剩余财产权;
8、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状况权。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
5、自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五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每年一月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召集并主持;
6、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亏损方案;
7、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解散的方案;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条 如果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8、经执行镇农授权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和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厂广告;商标、标识、包装;装演及其它印刷品等设计制作、影视制作、中介服务等市场调查及信息咨询。
第三章 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与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七条 股东名称
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八条 股东以现金方式出资
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权;
5、依法转让出资权;
6、对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7、公司终止清算后,依法分得剩余财产权;
8、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状况权。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
5、自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五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每年一月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召集并主持;
6、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亏损方案;
7、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解散的方案;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条 如果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8、经执行镇农授权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公司章程范本 篇三
一、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第四条公司住所:市(县镇)路(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
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共人,全部是法人股东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认缴出资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货币或实物或其它)认缴时间:年月日
2、……………………………………
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三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年月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二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未能满足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
10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代表签字后,由公司存档。
(二)董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董事会成员名单如下: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董事的每届任期年限为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为保持公司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每次换届人数不应高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召集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应在会前十日书面通知各董事。若经1/3以上董事提议,应召开特别董事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解聘公司经理,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11.股东会赋予的其它职权。其中第3、4、5、6、7、9项应经2/3的董事表决同意,其余由过半数董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作记录,由出席董事签字存档。
第三十七条董事长的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出资证书;
(三)监事会第三十八条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董事会、董事、公司高级职员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成员3人,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2由股东会选举产生,1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监事召集人由监事会同意推选产生。本届监事会成员:3,其中: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四十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决议应2/3以上的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四)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董事会授权给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由公司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员;
8、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法官、检察官、警官等。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四十五条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下列义务:
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4、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5、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6、董事、监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7、董事、监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不得违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超越董事会的授权,若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公司经理及其它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在接到申请起10日内作出决议允许请求辞职的高级职员在10日后辞职,在批准辞职前公司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现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四十九条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五十条公司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予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股东会认为不再继续存在的;
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3、股东人数或注册资本达不到《公司法》要求时;
4、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
5、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执法部门撤销;
6、股东会特别决议决定解散;
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1、2、3、6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债权人代表可参加组成清算组)
第五十二条公司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应在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在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对因推延清偿而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务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关程序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七条依照第五十条4、5项终止公司,应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处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条公司财产优先拔付清算费用,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险费用;
2、税款;
3、公司债务。
第六十条公司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公司终止。
十二、公司财务、会计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六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六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十三、附则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条本章程的订立日期为年月日。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的功能 篇四
公司章程对内部事务的安排主要通过权利的分配来进行,因此可以将公司章程的这个功能称为权利分配功能。而最有效率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使财富创造一直处于最大化,同时又不会给第三方或社会整体带来不合理的成本。为了防止给第三方或社会整体带来不合理的成本之外部性,公司章程的第二个功能就是提供外部世界需要知道的信息,即公示功能。
一、权利分配功能
公司的传统契约理论已经揭示了公司制度之中,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与管理者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围绕契约性质的公司章程产生的关系。在公司制度之中,公司、股东、管理者是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他们建立关系的纽带在于公司章程。从本质上讲,公司法是有关权利交易的法律。公司之上的这种权利配置关系,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契约主张自己的权利。作为公司最基础的契约,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条件和基础。公司章程对公司参与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最基本的安排,对公司权力在公司参与者之间的分配作出最合理的规范。因此,权利分配是公司章程最基本的功能。
二、公示功能
所谓公示功能,是指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法人组织与活动的基本规则的载体和表现形式,具有揭示公司基本情况的法律功能。公司章程虽然是公司内部的契约,但却是公开的,经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登记,就成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公司向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明示自己的组织、内部关系和经营活动的基本规则,使外界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以便开展业务活动。
我国《公司法》规定章程必须对外公开,特别是向社会公众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披露要求更高,对章程的公开形式、置备地点均作严格要求。通过公示功能,潜在的投资者和交易相对人可以了解公司的组织状况、经营情况特别是公司的资信能力,可以据此决定是否与公司进行交易,最大程度地减轻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安全。
公司章程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由 独自出资设立北京市##无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类型为一人无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则为准。
第二章公司称号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称号:北京市##无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公司运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运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出资人的姓名(称号)、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工夫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称号)、出资额、出资工夫、出资方式如下: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发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出资人)的职权:
(一)决议公司的运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二)委派(延聘)执行董事和监事,决议有关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同意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同意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同意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盈余的方案;
(七)对公司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许变卦公司方式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出资人)委派或延聘发生。执行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运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盈余方案;
(四)制定公司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兼并、分立、变卦公司方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议公司外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议聘任或许解职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决议聘任或许解职公司副经理、财务担任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许解职。经理对执行董事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掌管公司的消费运营管理任务,组织施行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施行公司年度运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外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许解职公司副经理、财务担任人;
(七)决议聘任或许解职除应由执行董事决议聘任或许解职以外的担任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出资人)委派(延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反省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初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停止监视,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许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初级管理人员提出任用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初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初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则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作和平、特大自然灾祸等紧急状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判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判决权和处置权须契合公司利益,并在预先向股东报告。
第八章 出资人以为需求规则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该当自公司清算完毕之日起30日外向原公司注销机关请求登记注销: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则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许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解散事由呈现,但公司经过修正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或许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注销事项以公司注销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注销机关一份。
出资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 篇六
根据本公司 年 月 日第 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 )、( ),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 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 公司。”
现改为: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
现改为: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 ”。
现改为:“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
现改为:
公司章程 篇七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吉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自然人、金道陆、于泽鉴、蔡俊龙五方共同出资,设立印刷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住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5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其他印刷品印刷、制版;包装装潢印刷品制版、印刷;图文设计、制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销售百货、五金交电、机械设备、日用杂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电器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工艺美术品、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电子产品、矿产品。(未经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1025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出资人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吉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实物82580、5%货币807、8%
金道陆货币807、8%
于泽鉴货币201、95%
蔡俊龙货币201、95%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八)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有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着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得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改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改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空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力、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上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人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位。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方案;
(八)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订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或者聘任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物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公司利益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执照期限3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公司解散时,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时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内容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全体股东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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