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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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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差异网的小编精心为您带来了6篇《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如果能帮助到亲,我们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条例的基本含义 篇一

条例作为文种意义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用来对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工作、活动及成员的行为,对某一重大的事项办理做出比较全面、系统、原则的规定的法规性文件。(《新应用写作》)是国家机关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之一。用于规定比较长期实行的调整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准则与要求,或用于某一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某些专门人员的任务和权限等内容的规范类公文。

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篇二

一、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做好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对我们建筑施工行业广大干部、职工来说是责无旁贷。施工企业不能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急功近利,违章指挥、冒险蛮干,否则就会致使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发生。建筑施工企业领导工作必须深入,不能“蜻蜓点水”,不能认为这是分管领导或安全部门的事,仅满足于“每逢开会讲讲,来了文件念一念,出了问题查一查,年终总结挂一挂”。增强安全意识靠教育,抓好安全靠落实,工作要抓到点子上,对安全工作要有责任心,紧迫感,企业安全工作就会搞上去,安全生产就会抓好。

二、学习《条例》要与学习《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相结合要明确施行《条例》,就是为了解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条例》是对《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通过学习“两法”,可以加深对《条例》的理解。《条例》涵盖范围广、制度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处罚力度大,全面深入地学习《条例》,研读领会法规原文,把握其基本原则,掌握其中规定的各项制度,是贯彻落实好《条例》的基本保证,也是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遏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具体措施。抓安全生产,一定要杜绝六种倾向,进一步摆正安全生产的主导地位。

①杜绝顾此失彼,不能抓质量时忘了安全,抓进度时不顾安全。

②不把安全生产当做永恒的主题,认为是老生常谈,思想麻痹,往往事故就会钻了思想麻痹的空子。

③杜绝形式主义,热衷于上传下达,讲得多,做得少,只打雷,不下雨,责任不到位,检查不及时,措施不得力。

④杜绝弄虚作假,出了事故,隐瞒不报,不分析原因,不追究责任,不制订防范措施,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⑤杜绝金钱至上,有的企业只为赚钱,不顾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添置、配备的安全设施不配备,该发放的劳保用品也不发,有些已经老化的电线也不更换,这就给事故留下隐患。

⑥杜绝有法不依,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规范,都是安全生产中必须执行的,也是做好安全生产的保障,我们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知法懂法,依法进行施工生产,决不能敷衍、应付。

三、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制度与措施,对减少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有着重要作用《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施工企业的六项安全生产制度,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贯彻这些制度,就能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有了制度的约束,就能使企业的管理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建立及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反映了一个企业的整体素质的高低和职工的技术水平。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存在有许多危险因素,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机械和起重伤害都是对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严重威胁,在制定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时,我们一定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树立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的观念,要从维护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出发,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盯住不放,一抓到底,鼓励员工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各级管理人员为工人的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势头,就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篇三

一、交接与交流

工程开工之前做好各项交接工作,我方经过监理以书面形式和甲方交接施工工艺、施工流程,并要求三方签字确认。对基层墙面质量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双方书面交接,方可施工。

施工现场人际关系的处理非常重要,处理好现场管理人员以及监理的关系就等于节省了时间、增加了效率,关于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一定要与相关人员多沟通、多交流,如果出现对我方施工有影响的应即时请甲方解决并处理。

二、施工质量管理

质量第一,首先要选择一个各项指标优良的施工班组,开工之前,要召集所有施工人员参加现场会议,传达项目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流程。

每天严格检查施工质量,做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施工部位,必须进行处理或者返工;每道工序施工完成后,要经甲方、监理验收签字,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三、施工进度管理

施工进度是决定工期的最大因素,一定要做好周密详细的时间安排。现场施工要将施工时的周计划、月计划按时上报甲方,如果遇到对我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应及时申请甲方解决处理,以免耽误工期。如果施工进度跟不上的话,在必要的情况下增加施工班组人员,并将每周、每月的施工情况和进度,向公司汇报,以便公司统筹安排、按期结账。

四、材料管理

材料的管理是每项工程的关键,首先一定要选好储存材料的仓库(防雨且便于卸货、搬运的位置),施工时搅拌机和施工部位落地灰要清理干净,特别是刮尺上的保温砂浆要倒入灰桶,下班之前仔细检查各处,保证现场的干净整洁,特别是堆积材料的地方要重点排查,以免下雨淋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申报材料时,要结合施工进度和当时天气情况,只供材料不包工的工程,材料进场要清点数量,并要求甲方管理人员确认签字。

五、安全管理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只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保障效率。

每天开工、收班都应清点人数,禁止酒后施工作业,高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外脚手架没有经过安全员同意和批准,禁止私自拆除和变动,违者严处。

六、工程收尾管理

工程完工后,对施工面再次全面系统检查,经过甲方和监理验收,并对施工面积落实,和甲方核对确认。即时清点施工工具和剩余材料送回公司。

以上为我个人现场管理的一些实践经验,但在工作中还存在较多的不足和失误,管理的不够完善,希望大家给我更多的指导和帮助,我将在今后的实践工作中不断的锻炼自己、积累自己、提高自己、完善自己,贡献自己有限的力量于公司无限的发展中。

章 附则 篇四

第六十九条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最高军事领导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篇五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227号令),“施工单位应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措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专款专用”的规定。为了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遏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经营部门在投标时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规定,单独编制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其范围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临时用电,生活设施,办公场所,娱乐场所,现场围档,场地硬化,医疗救助等。

2、公司和项目部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安全生产费用后,应设立专用帐目,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用于购置工程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并用于该工程的施工现场,做到专款专用。

3、公司和项目部应确保公司自身安全费用的投入(包括: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费用、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本公司安全设备、仪器日常维修以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的费用)。

4、项目部在开工前应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度和需要,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费用需用的计划细则,经审批后报送财务部门。

5、计划财务科应按安全费用需用计划组织财务计划,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落实。计划财务科应对安全费用进行跟踪管理和审计,以确保安全资金不被挪作他用。

6、本制度由公司计划财务科和安全科共同监督执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的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施工安全行为以及工程实体的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护保证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监人员)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认定取得监督人员资格证书,依法从事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监督人员可以同时取得质监人员资格证书和安监人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及业务指导,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实施。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六条质监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五条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

第七条安监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建质〔2014〕153号文第八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工作内容。

第八条未通过质量安全监督资格考核认定的机构不得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未取得相应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九条质监人员应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安监人员应具备建质〔2014〕153号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质监机构应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考核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安监机构应具备建质〔2014〕153号文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考核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三章初次考核

第十三条各级监督人员如实填写《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新进人员资格审核表》(详见附件二),经所在监督机构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向省质安监总站申请初次考核。

第十四条省质安监总站对申请初次考核的监督人员进行基本条件符合性审查,组织岗前培训和考试考核,对初次考核合格的人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初次申请考核时,应如实填写《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申请表》(详见附件三),经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县市区监督机构还应报所在市州监督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初次认定申请。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当地政府或者编制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二)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初次考核监督机构隶属关系、监督职责、监管范围进行明确的文件;

(三)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及专业结构配备情况、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配备情况、监督机构法人资格和工作经费保障情况、监督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情况、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等。

第四章动态考核

第十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质安监总站负责对已经考核认定的质、安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实行动态考核;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安监督机构应对所辖县市区质、安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实行动态考核。

第十七条对质、安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的动态考核应结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的季度督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等工作进行。

对质、安监督机构资格达标情况动态考核不合格的进行约谈或发函督促整改。同时对季度督查和目标考核中排名靠后的监督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由省质安监总站重点抽查考核其监督项目。对动态考核和差别化管理后仍整改不到位的质、安监督机构,将取消其质量安全监督资格,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监督规范化考核排名靠后的监督人员(监督组)由本级和上级监督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考核其所有监督项目。差别化管理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采取离岗学习措施。离岗学习后还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各级监督机构应上报省质安总站,收回其监督人员资格,并调离监督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负责质安监督人员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应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质、安监督人员岗位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取得质安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调离监督机构后一个月内,其所在的监督机构应收回其证书上交至省质安监总站注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监督机构经初次考核和动态考核不合格的,其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应当派出人员督促指导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省质安监总站组织的各类监督执法检查、督查、比对抽查等通报是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各级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十七条和建质〔2014〕153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在依法依规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时,可参照建质〔2014〕153号文第十三条规定实行履职免责。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差异网为大家整理的6篇《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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