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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要求的补充通知(推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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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地籍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篇一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地籍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函〔2014〕47号

作者:山西省国土„

文章来源: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点击数:82609 更新时间:2014-3-5 9:08:04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

现将《2014年全省地籍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XX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年3月4日

附件

2014年全省地籍管理工作要点

2014年,我省地籍管理工作将紧紧围绕全省国土资源中心工作,以深化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应用为基础,以稳步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为主线,依法加强土地产权管理,着力提高基础支撑保障能力,为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转型综改试验做出新贡献。

一、稳步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在国土资源部的直接指导下,稳步推动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向前迈进。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能精神,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做好汇报,提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二是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能整合工作启动后,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设置,人员、职能、编制配备等工作。三是在国家《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后,组织全系统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宣传,并充分利用“4.22地球日”、“6.25土地日”等宣传活动日,广泛向社会宣传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意义,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四是收集整理土地、房屋、林地、草地及农村承包地等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国家《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开展调研,提出我省相关规定的“废、改、立”建议,为制订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法规奠定基础。

二、认真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后续工作 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成果经党中央、国务院审议通过,已于2013年12月30日正式向社会公布。一是要领会国家和省有关会议精神,按照上级安排部署,根据下发数据,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数据反映的省(市、县)情进行深入分析,重点分析土地数据变化情况、耕地保护工作成效问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生态环境问题等,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形成汇报材料,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做好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汇报工作。二是做好二次调查成果的公布、宣传和解读工作。要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做好二次土地调查数据的发布。要积极争取宣传部门支持,做好数据成果的宣传和解读。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避免因二次调查数据变化,引起社会对土地管理形势的误判。三是要做好二次土地调查总结和表彰工作。二次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工作机制,积累了宝贵经验,形成了丰富的成果,将载入国土资源管理史册。各地要对此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对二次调查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四是要做好二次土地调查成果集成、归档工作,维护、应用好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对二次土地调查形成的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数据集、图集、成果分析报告及专题报告,要认真进行整理和完善,并对形成的所有档案进行归档。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规定,完成好以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数的土地变更调查和遥感监测工作,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现势性。要运用多种手段和信息化技术,推进调查成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耕保护目标考核、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不动产统一登记、地质专项调查、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土地督察等国土资源各项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以及生态退耕、城镇化建设、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等领域的共享应用,积极主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山西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总体要求,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今年将是能否实现目标的关键一年。一是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加强技术指导,适时召开专题会,统一技术路线和调查方法,确保成果质量。二是加强监督检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全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情况进行两次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所辖县(市、区)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快农村地籍调查进度,对进展较慢的地方要进行通报批评,保证到2014年底前完成80%以上的调查任务。

四、圆满完成全省2013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2013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仍然采取“三下两上”的模式,主要任务包括:领取遥感监测成果;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基本农田情况调查;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市级、省级核查,配合完成国家级核查;用地管理信息审查与标注;变更数据汇总统计与分析;全省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各市变更调查成果数据质量评价。

与2012年相比,2013的变更调查工作有新变化。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学习领会今年变更工作的新要求。主要包括新增耕地的标注方式和标注类型的变化、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的审查要求及跟踪监测管理、农村道路的认定标准、调查成果质量评价机制和奖惩制度。二是严密组织认真实施。变更调查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内容多、时间紧,组织方式决定变更质量,必须按照分级实施,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原则实施。地籍部门在牵头变更调查工作的同时,要会同规划、耕保、建审、利用、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扎实开展;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县2013变更调查工作。三是认真梳理总结,提高调查质量。对2013变更中反映出的土地管理、组织方式、变更人员政策技术水平等问题及一些好的做法要分类梳理,分类解决,总结提炼,使本地区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水平再上新的台阶。

2014年,全省地籍管理工作处在新的起点上,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要围绕“严格管理保护国土资源,科学利用保障经济发展,尽心尽责维护群众权益,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创新”,扎实工作,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做出新贡献。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通知(云国土资〔2007〕63号 篇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通知 云国土资〔2007〕63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通知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建〔2006〕65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现将有偿使用费征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要求

1、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应认真学习和执行《办法》和《实施细则》,按照其中的规定,结合本辖区优势矿种、采矿权设置、开采矿种的实际情况,对征收额进行测算后,制定切实可行的征收计划(或实施方案),分批进行征收。

2、有效期内采矿权的有偿使用费分三年全面征收到位。2007年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各州、市的有偿使用费征收额见附表1,列入2007年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3、原则上2005年1月以后做过储量核实的矿山,2007年安排缴纳。其余矿山2007年进行储量核实工作,2008年和2009年缴纳有偿使用费。

(二)原则

1、有偿使用费征收应与强化采矿权监管相结合。凡新立、延续、变更和转让的采矿权,必须在领取新采矿许可证前缴纳有偿使用费。凡不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的矿山企业,其采矿权不予延续和变更登记、不批准转让、不予通过年检。

2、有偿使用费征收应与资源整合工作相结合,对需要整合的矿区,由整合主体在整合完成后缴纳有偿使用费。

二、征收

(一)权限

1、由省国土资源厅发证、且2007年内未到期的采矿权,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征收。

①储量规模或开采规模为大、中型的矿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征收有偿使用费。

②储量规模和开采规模都为小型的矿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征收有偿使用费。2、2007年到期延续或变更、转让和新立的采矿权,由省国土资源厅征收。

(二)程序

1、征收部门按照《实施细则》计算出应缴有偿使用费费额(计算表见附表3)。

2、通知采矿权人。

3、采矿权人领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4、采矿权人到指定的银行缴款。按《实施细则》缴入规定的科目。

5、采矿权人保存“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第四联,做为办理采矿权年检、延续、变更等的依据。

(三)分缴纳和减免

符合分缴纳和减免有偿使用费条件的企业,由矿山企业提出申请,受委托征收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三、储量核实的要求

为保证有偿使用费的顺利征收,须对已设置的采矿权范围内的保有资源储量进行核实,核实后的保有资源储量作为征收有偿使用费和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的依据。

(一)储量核实范围

2005年1月1日以后核实过资源储量或新探明的资源储量,并通过评审备案的,不再进行储量核实。其它矿山都必须进行储量核实,并通过评审备案。

(二)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权限

大、中型储量规模和大、中型开采规模的矿山,储量核实报告由省级储量评审机构评审,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和储量登记;保有储量和开采规模皆为小型的矿山,由州、市级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和储量登记。

(三)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计算

1、按照《实施细则》,征收有偿使用费所依据的保有资源储量基准日为2006年6月30日。储量核实报告的保有资源储量基准日与此不相符合的,要按开采规模进行换算。2、2005年1月1日-2006年6月30日核实过储量的,且矿山生产未中断的,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计算:

核实的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报告基准日到2006年6月的月份数×采矿证年开采规模÷12〕÷0、7 3、2006年7月1日以后核实储量的,且矿山生产未中断的,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计算:

核实的保有资源储量+〔2006年7月到储量核实报告基准日的月份数×采矿证年开采规模÷12〕÷0、7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开采矿种的问题

有偿使用费按照采矿证确定的开采矿种收取,有多个开采矿种的,应先分别计算各矿种的有偿使用费费额,按费额最高的一个矿种收取。

(二)共、伴生矿的问题

主要矿种共、伴生有其它矿种时,按主要矿种收取有偿使用费。除共、伴生的银和硫铁矿应按《办法》附件的规定收取有偿使用费外,其它共、伴生矿不收取有偿使用费。

(三)占用储量的问题

占用储量是指采矿证范围内(平面和标高)允许开采矿种的保有资源储量。范围内还有其它矿产资源时,不开采的不缴纳有偿使用费。

(四)有偿使用费与采矿权价款的问题

需收取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在采矿权价款评估时,应将有偿使用费计入成本支出纳入评估,避免有偿使用费与采矿权价款的重复收取。有偿使用费纳入采矿权价款评估的具体方法,省国土资源厅另行规定。

(五)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的问题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采矿权,在发布采矿权招拍挂公告时,应说明成交价是否包含有偿使用费,不包含有偿使用费的,有偿使用费须另外按规定缴纳。

(六)没有费率标准矿种的问题

《办法》附件中没有费率标准的矿种,其有偿使用费费率比照地质条件和市场价格相类似的矿种征收。

五、其它要求

(一)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应在2007年5月31日前将分批征收计划和2007缴纳有偿使用费的采矿权人一览表报省国土资源厅储量处,一览表格式见附表2。

(二)2007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表(附表3)于2007年9月30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州、市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情况进行检查。

(四)有偿使用费征收中出现的问题,各州、市要及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对有效的征收方式、方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并报告。

附件:1.2007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计划 2.2007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一览表 3.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表

二○○七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07年4月10日印制 打印:马唯光校对:李永祥共印30份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要求的补充通知 篇三

【法规名称】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要求的补充通知

【颁布部门】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晋国土资办发[2009]31号 【颁布时间】 2009-03-03 【实施时间】 2009-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正

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要求的补充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省厅2008年10月下发的《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整合和有偿使用中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08]112号)已对全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做了较详细规定。结合近期评审备案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核查单位要求

晋国土资办发[2008]112号文中要求编制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及以上矿山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的单位需有乙级以上地质勘查资质,这一点要认真执行。要尽可能聘请国有地勘单位进行核查,保证核查报告质量。

二、市级组织评审要求

(一)市级评审组织形式

综合煤矿资源整合中的评审模式,对市局评审非煤单独保留矿山核查报告的组织形式要求如下:

1、市局直接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书,评审意见书加盖市局公章;

2、市局直接组织专家评审,并成立评审专家组,同时刻有评审专家组专用章,评审意见书加盖评审专家组专用章;

3、市局委托机构评审,必须有市局书面委托书,被委托单位可以是山西省地质矿产科技评审中心、省市级矿业联合会或具有甲级资质的地勘单位,评审意见书加盖被委托单位印章。

(二)评审工作要求

1、单份报告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两人,专家应对所评审报告出具个人评审意见;

2、评审报告应召开由市局、报告编制单位、矿业权人等有关人员参加的评审会;

3、评审工作中应重视对以往工作程度的核查,编制单位应提供所依据的以往勘查成果资料供专家审核。

4、报告修改中,重视对地质报告光盘的检查、修改。

(三)提交评审备案的材料

1、矿山核实地质报告二份,地质报告电子光盘二份;

2、报告评审意见书一份;

3、市局同意评审备案文件一份,要求文件内容结论明确,一矿一文;

4、矿业权人承诺书一份,报告编制单位承诺书一份;

5、《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四份及电子文档;

6、采矿许可证或划界文复印件一份。

(四)评审意见书的要求

1、评审意见书的内容及格式,统一按山西省地质矿产科技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意见书为标准书写;

2、评审意见书后附专家名单,并签名;

3、评审意见书应在涉及资源储量评审结论的部分加盖启封章;

4、评审意见书装订应用八开纸正反打印、中缝装订。

三、由山西省地质矿产科技评审中心评审的报告,按以往正规的评审程序及要求评审,上报前市局应出具文件。

四、资源整合前已进行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并缴纳资源价款的单独保留矿山,不再进行评审备案,但应在原报告的基础上编制核实报告。核实中矿山资源储量有增加的,根据晋非煤整合办字[2008]8号文(关于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需补缴价款的,报告由山西省地质矿产科技评审中心评审,省厅备案。

五、市及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资源储量备案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全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有关要求,参照省厅评审备案程序及要求自行规定办理。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非煤矿山 篇四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

方案的通知

晋安监管一字〔2011〕23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全省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全省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晋政办发电〔2011〕10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1〕107号)精神,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决定从8月上旬到11月上旬,在全省集中开展一次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以贯彻落实国发23号《通知》精神为主线,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以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创建标准化示范企业为抓手,着力解决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结合深化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认真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健全和完善*差异网 www.chayi5.com*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省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行动真正取得实效,决定成立全省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主要负责制定全省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总体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对大检查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并对大检查工作实施全程督导检查,研究解决大检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协调各市开展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

组 长:张根虎 省安监局局长 副 组 长:霍红义 省安监局副局长

葛建生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长(副厅长)

各市分管安监、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成 员:李高平 省安监局监察专员

王天庆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处长

侯自素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各市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监管一处,主要负责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的具体安排,跟踪各市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负责收集、汇总、通报、上报、宣传等工作。

办公室主任:王天庆(兼)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处长

侯自素(兼)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副 主 任:安晓青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副处长

李朋成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副处长

各市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有关人员

各市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对口科室负责人

办公室下设四个省级督查组和一个综合组。省级督查组主要负责对各市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百日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分阶段督查和指导,并随机抽查部分重点县和企业。第一、二、三督查组主要负责督查生产建设违法行为,重点检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隐患排查和治理、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情况;第四督查组主要负责督查非法违法勘查采矿行为,重点查处未依法取得合法手续非法采矿、非法建设、超层越界开采和尾矿库未取得土地使用许可非法建设和运行等行为;综合组主要负责收集汇总各市和各省级督查组开展百日安全大检查的进展情况及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宣传报道、定期公布和通报有关情况。

第一督查组

督 查 区域:太原市、吕梁市、晋中市、阳泉市

组 长:李高平 省安监局监察专员

副组长:郭党先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副调研员 成 员:李素芳 省安监局执法总队科长

段振国 专家

张振岗 专家 第二督查组

督 查 区域:大同市 忻州市 朔州市

组 长:王天庆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处长

副组长:郝斌虎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调研员 成 员:王 剑 省安监局执法总队科长

王文斌 专家 曹联芬 专家

第三督查组

督 查 区域:临汾市 运城市 长治市 晋城市

组 长:安晓青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副处长

副组长:王学强

省安监局

成 员:王宏飞 省安监局执法总队科长

程耀林 专家 贾鹏程 专家

第四督查组

督 查 区域:重点市

组 长:侯自素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副组长:李朋成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副处长

成 员:刘 军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

王继军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 刘 鹏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

专 家:2人 综合组

组 长:关永革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副调研员 成 员:李 仑 中国安全生产报驻山西记者站站长

廉人慧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正处级)李志忠 省安监局监察室(副处级)

韩 震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主任科员

黄体伟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

三、范围和重点

(一)检查范围

1、全省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生产单位和建设项目。

2.2009年以来单独关闭、整合关闭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已闭库的尾矿库以及取缔的非法采矿点。

(二)检查重点及工作措施

一是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的情况。对未依法取得合法手续的非法矿山、未取得土地使用许可非法建设和运行的尾矿库,要坚决并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和查处;对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矿山和尾矿库,要责令企业立即停建整顿,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对依法取得合法手续后存在“三违”、“三超”、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的,要责令其停产停建整顿,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罚。

二是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要责令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健全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要求挂牌督办,未落实整改资金、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和应急措施的,要责令企业立即进行停产停建整顿,直至隐患消除为止;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三是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情况。对未按规定要求建立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尾矿库未按规定要求配备“五大员”(地下矿山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负责人)和“三大员”(露天矿山的矿长、分管安全和技术的副矿长,尾矿库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和技术的负责人)的,地下矿山未落实井下定员工作制度和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是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地下矿山未来按规定标准、时限和要求安装使用“六大系统”的,未对采空区实施有效监控和治理的;露天矿山未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的,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未对高陡边坡、排土场实施有效监控的;尾矿库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在线监测系统的;矿山、尾矿库未按规定要求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五是建设项目履行“三同时”手续情况。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评审备案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未经审查批准的,未编制施工图的,施工和监理队伍资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政府部门具体检查内容见附表。

四、方法步骤 本次全省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要充分依靠企业和基层安监、国土部门实施全面检查,按照“县级全面检查、市级按比例核查、省级重点督查”的方式进行。

具体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县级全面检查阶段(8月上旬--10月上旬)

各县级安监、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全省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总体工作要求,结合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执法检查等活动,制定本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非煤矿山、尾矿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措施,限期整改。

中央驻晋和省重点非煤矿山企业要组织对其下属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检查。第二阶段:市级核查阶段(9月上旬--10月下旬)

各市级安监、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要制定本市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方案,成立百日大检查领导组及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尾矿库按30%的比例进行重点核查,并对辖区内各县百日大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省级督查阶段(8月上旬--11月底)

全省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期间,省级百日大检查四个督查组要全过程加强对各市百日大检查工作的垂直监督和指导,不定期、分阶段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市和省重点非煤矿山企业百日大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并随机抽查部分县及其非煤矿山尾矿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安监、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提高对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开展大检查活动。要把责任落实到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确保效果 各级安监、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检查,严格执法,对所有检查、核查、督查的企业要做到一企一表,并由相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签字。同时,在大检查中,要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密切协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要督促非煤矿山、尾矿库切实做到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应急措施“六落实”,加强对整改过程的跟踪监督。隐患的整改验收工作,由市、县相关部门负责。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三)加大宣传,强化监督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百日大检查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

(四)突出重点,全面深入

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各非煤矿山企业彻底排查治理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和企业,特别是要突出地下矿山、尾矿库两个重点,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五)掌握信息,及时上报

各地百日大检查领导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大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各市要将本市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20日前报省百日大检查领导组办公室,并于11月5日前将本市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总结、汇总表及其电子版报省百日大检查领导组办公室。中央驻晋和省重点非煤矿山企业的检查报告要在上报省百日大检查领导组办公室的同时报送市百日大检查领导组办公室。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上报。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县级大检查领导组办公室要在报告市级大检查领导组办公室的同时上报省大检查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联系人:黄体伟 王建慧 电 话:0351-6819776(传真)邮箱:sxaqjgyc@

附表:1.政府开展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情况检查表

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现场检查表 3.尾矿库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现场检查表

4、市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排查登记表 5.市非煤矿山、尾矿库重大隐患整改情况汇总表

6、市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进展情况汇总表 7.行政执法情况统计表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法律知识通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继续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核查检测试点工作的 篇五

【法规名称】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继续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核查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颁布部门】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查看

【发文字号】 闽国土资综[2004]290号

【颁布时间】 2004-08-11

【实施时间】 2004-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继续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核查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福清市、闽侯县、大田县、延平区国土资源局,有关矿山企业:为了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掌握和摸清资源家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快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核查检测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方案》(国土资发

(2003)367号)和《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第四条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2003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选择福清市南岭吉岚采石场、闽侯县罗桥金矿、永安煤业公司上京分公司柯坑、京东、后畲、小华、仙亭煤矿和福建省南平市铌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等8家矿山企业,继续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核查检测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和“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总方针,推进采矿权市场的培育和建立,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化配置,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试点原则:

(一)矿产资源有效开发,合理利用,保护矿山环境的原则;

(二)加快和培育采矿权市场的原则;

(三)统一规划,有序开采的原则;

(四)推进基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职能到位的原则。

三、试点任务:

采矿权人根据矿山生产开拓进程,调查收集测量采掘过程中新揭露的矿体(层)厚度、形态产状、矿石类型及矿石质量、采空区等方面的变化情况,结合生产台帐,准确计算矿山动用储量、损失量、采探对比增减量,修正不符实际的地质报告,指导企业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通过试点,积累并总结经验,为建立储量动态核查检测制度奠定基础。

四、试点内容:

(一)开采块段边界、采空区的测定;

(二)动用矿产资源储量及编码;

(三)开采块段内采探对比的储量变化情况(资源储量增减);

(四)矿区范围内生产勘探的储量情况;

(五)开采损失储量(含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

(六)矿石品位及矿石质量变化情况;

(七)共、伴生矿产综合开发利用情况。

五、试点方法: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采矿权人编写并提交《福建省××县(市、区)××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下简称《检测报告》)实施储量监督检查后,由具有管理权限(即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核(注)销其资源储量。《检测报告》经国土资源部门核查并经有权管理部门依法核销后的资源储量,可作为采矿权申请、转让、价款评估或者注销的储量依据。

六、试点程序:

(一)采矿权人建立并完善生产台帐、储量台帐,组织矿山地质测量机构或者生产技术人员开展测量、绘制图件,在调查收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编写并提交《检测报告》;

(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试点企业进行核查:

1、听取企业介绍基本情况,包括开发现状、开拓方式、采矿方法、选矿工艺、开采技术条件等,着重介绍资源储量的变化情况;

2、查看有关资料、图件等;

3、对照图件、资料,到生产现场检查、核对;

4、向企业有关人员询问;

5、得出核查结论。

(三)核销资源储量。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核查的基础上,按照“谁颁证(指采矿许可证),谁核销”的核销管理权限,对资源储量依法核销。

(四)国土资源部门编写试点工作总结。

七、试点步骤和时间安排:

永安煤业公司上京分公司柯坑、京东、后畲、小华、仙亭煤矿等5家矿山企业,试点步骤和时间安排按照《大田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核查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田国土资[2004]117号)执行;闽侯县罗桥金矿的试点步骤和时间安排,由闽侯县国土资源局确定,但务必在2004年11月15日之前完成。福清市南岭吉岚采石场、福建省南平市铌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按照下列步骤和时间开展试点:

(一)2004年8月—2004年11月30日。采矿权人以2004年8月1日为基准日,汇总生产台帐、储量台帐,工程进度实施测量,并按比例尺∶1000或者1∶2000绘制如下图件:

1、各中段采掘工程平面地质图(附采空区范围);

2、井上下对照图(地采)或者采掘进度剖面图(露采);

3、储量计算平面、剖面及投影图(附采空区范围)。

(二)2005年1月31日前,矿山企业编写并提交《检测报告》。

(三)2005年2月1日—2005年3月31日,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核查。(四)2005年4月1日—2005年4月30日,试点单位修改补充完善《检测报告》。

(五)2005年5月,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会议,省厅、设区市局派员参加。

八、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领导。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试点单位要加强协调,积极组织本单位地测机构或者聘请有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做好检测,准备好有关图件和资料,依法接受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建立试点工作联系制度。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试点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将确定的专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于2004年8月25日前报送省厅储量处。储量处联系电话:0591-87665723。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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