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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市场调查报告(优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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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市场调查报告 篇一

中国保健食品行业目前正处在复苏阶段,这个态势在新的一年里暂时不会有突破性改变。但是,在保健食品的市场上,传统营销模式将受到挑战;在保健品生产企业资本运作中,各企业寻找着新的生存方式,更有为数不少的企业在境外市场寻找新的空间。

目前中国保健品生产企业规模普遍偏小,在现有的3000多家保健品生产企业中,其中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只占1.45%;投资额在5000万元到1亿元的企业占38%;投资额在1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的企业占6.66%;投资额在1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的企业占到41.39%;投资不足10万元的企业占12.5%。

20xx年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额达到256.37亿美元,同比增长23.52%。尽管面临着人民币汇率调整、国内竞争加剧、国际市场遭遇诸多贸易壁垒与贸易争端的不利因素,可是通过科技兴贸推动全行业的努力,出口额达到138.01亿美元,同比增长28.14%,多年来首次赶上全国外贸出口增长速度。其中,中药类出口8.3亿美元,西药类出口87.58亿美元,医疗器械类出口42.13亿美元。进口增速略有下降,进口额达到118.35亿美元,增长18.54%,增速同比下降5.5个百分点。()其中,中药类进口2.4亿美元,西药类进口77.63亿美元,医疗器械类进口38.32亿美元。医药保健品出口增幅高于进口增幅9.6个百分点,顺差19.67亿美元。20xx年中国医药工业总产值约为4000亿元人民币,外贸出口贡献值已占到27.8%。

20xx年的医药保健品市场扩张将更加明显。医药企业不断通过资本运作实现兼并、联合、重组、整合现有药业资源,实现利润最大化和超常规发展,逐步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市场占有率、控制力和经济效益。企业只有向规范化、规模化转变才是一条最好的规避风险之道。这也是现在很多企业宣传时都将名牌产品看得很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20xx年中国医药保健品的出口增速将保持在20%以上,进口将保持在15%左右。

20xx年中国医药保健品对外贸易机遇与挑战共存。国际医药市场对中国医药保健品需求的增长,国内医药产业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政策环境的进一步改善,都将给医药保健品对外贸易带来较好的发展机遇。同时,由于人民币持续走强,原料药出口面临着反垄断与反倾销的双重挤压,出口也将面临严峻挑战。

保健品市场调查报告 篇二

一、现状分析

通过联合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和突击检查,xx县保健食品市场逐步得到规范,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概而言之,一是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若隐若现、虚假夸大宣传广告时有发生、消费者盲目跟随成风;二是监管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模式仍不成熟、保健食品市场还不规范。究其原因有:

1、审批与监督脱节,出现监管真空。一是保健食品注册审批与监督脱节。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经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形式审查及受理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并注册;保健食品市场监管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注册审批既不要审查,更不存在审批,对市场上的保健食品又没有具体的监管职能。这种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纵向断层,审批注册与市场监管横向脱节的监管体制,严重制约着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二是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与监测脱节。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部来看,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批权仅限于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审批权,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与监测出现“管着的看不到,看着的管不到;审批的不监测,监测的不审批”的尴尬状况。

2、监测与处罚掉链,引发监管短路。《广告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规定,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审批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并将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移送同级工商管理部门查处。实际工作中,审批部门的监测侧重于是否经过批准,广告的内容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对监测到的违法广告只能通报和移送,无权查处;而监督处罚部门主要侧重于广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于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往往是雾里看花等其他因素,给一些广告违法分子有机可乘。保健食品广告监测与处罚部门这种“监测的不处罚,处罚的不监测”状况。

3、职能与责任移位,诱发责权扯皮。“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是我国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个不成文的规则。而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与监管,广告审批和监测与处罚等权责却不符合该通则。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权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权却在各级卫生等相关部x。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权在省级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工作又在市、县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对违法广告的处罚权又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种监管模式容易导致部门之间工作上的互相扯皮,一旦发生事故,追究相关责任就比较复杂。

4、法律法规标准不统一,导致执行艰难。现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所明确的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各部门在各自环节的监管工作中,所执行的法律依据各不相同,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质监部门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工商部门则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些法律标准不一,如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按照《产品质量法》,要处以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三倍的罚款;按照《商标法》,则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罚款。具体处罚时,涉及到生产加工、经营和消费等多环节、多部门,执行时有异议,落实时难到位。

5、部门与部门失衡,致使牵头乏力。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按照“三句话”职能要求,其主要内容是对各职能部门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进行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目前,无任是在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单位资历,还基础设施、经费投入、人员数量等诸多方面,作为保健食品监管牵头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工商、质监等各保健食品监管职能部门相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显然是级别低、职能虚、资历浅、基础弱、投入少、队伍小,牵头部门与监管职能部门之间基础条件明显失衡,必然制约牵头工作的开展。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如前所述,目前用于规范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的法律法规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05年7月1日施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6月1日实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施行)。这些法规是在不同的时期制定的,相互之间有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

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由卫生部门查处。但目前出现的新动向已经使法律严重滞后。比如,《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食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按第四十九条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查处,但在说明书中添加只有药品才具有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超出审批范围的,就不一定适用该法。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也可以按2001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药品管理法》由药监部门处罚。药监部门处罚时往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或第三款第二项。但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指的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其中哪些情形属于“冒充”呢?而且更重要的是处罚依据的第七十八条规定必须载明药检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药检机构却无检验食品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检验标准。所以,很多情况下,部分地区药监部门绕开此条,依据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来查处,但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又必须是药品。

再比如,对保健食品在宣传中涉及药品的处理,可依据《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来管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三条对此也作出规定,但因为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药监部门却难以处罚。

所以,必须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适应当前的市场状况,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严厉打击这些违法行为。

三、加强相关各部门的协作。

在国家目前暂不能理顺监管体制大环境下,结合实际,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除了上面提到的卫生、药监,还涉及到工商、质监、公安、广电等部门。管理的部门越多,链条越长,就越有可能在工作中产生推诿、扯皮、相互踢皮球等现象。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建立行之有效的协作机制,突破条块分割的藩篱。目前,国家已经在布置,在药监部门设立了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但从实践来看,光有协调机构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合理完善高效的长效工作机制,使对保健食品日常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也可以采取在打击违法过程中政府牵头,各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各自的分工和任务,开展专项治理等等。

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违法分子之所以敢铤而走险,某种原因就是钻了政府监管不到位、打击不得力的空子。如果各部门面对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违法分子就会失去违法的胆量和气焰;如果在处罚时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的成本,使违法行为达不到目的,违法分子就会灰心丧气、偃旗息鼓。为此,相关监管部门要从群众利益出发,日常监管不松懈,发现违法行为不手软,查处案件不徇私,编制合法产品的安全网,设置违法行为的高压线。更不能为了部门利益,巧立名目收取“管理费”、“索证费”、“备案费”等,干扰查处工作。

五、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

打击假冒伪劣,光靠政府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一方面,我们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向群众宣传科学的医药保健知识和保健食品的有关法规,让群众增强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我局准备与电视台协商,以县政府的名义开设食品药品专栏,既要宣传好经验好做法,更要对违反食品药品的典型案件予以坚决的暴光,使其无处遁形;另一方面,我们还要放手发动群众参与打击违法行为,让违法分子如过街老鼠无处藏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写手册、印发宣传材料、邀请专家举办讲座把科学知识普及到农村、社区、学校、机关,使消费者增长知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让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失去市场和生存的土壤;还可以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发布打假信息、公示法律法规制度等形成全民参与、人人打假的气候,使制假售假行为暴露在群众监督之下。

科学的监管理念。要尽快解决一些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就要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不断提高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水平和能力。针对保健食品存在的问题,只要我们迎难而上、认真去想,在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坚强支持下,就一定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只要我们排除万难、认真去做,就一定能规范市场的秩序,保障好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为构建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贡献我们的力量。

保健品市场调查报告 篇三

随着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人们健康保健意识的增强,保健品市场从原 先的功能单一型发展到今天多元化保健,保健品功能层出不穷,种类也多种多样。

目前,市场上保健品层出不穷,人们使用最多的保健品主要有五类:滋补类、养容养颜类、大脑神经类、补钙类、心血管类。

一、基本情况分析:

1、从消费动机分析:一类城市“自我服用”,二类城市“馈赠亲友”,一类和二类城市“购买过但未服用过”的`消费者是随年龄递增而下降的,而“服用过但未购买过”的则是上升的;

2、消费者购买群体:主要集中在年轻人,而服用的主要对象则主要集中在中老年群体。由此可见,保健品消费主要是以“表达或传递感情”为目的。

3、消费季节:冬季虽为旺季,但季节性开始淡化冬令进补是中国人的传统,因此冬季无疑是保健品的销售旺季,这点依旧表现得很明显,夏季是最少服用保健品的季节。

4、消费心理:关心功效、价格、服用方便及口味保健品的服用者较为慎重,一、二类城市中按说明书的要求服用的人群比例分别达到81%和80%,表明保健品的消费种类目前依然 是以药品保健为主,此类产品的说明书的内容对消费者有一定的指导作用。购买习惯分析

5、购买主要地点:超市、自选商场和药店超市自选商场和药店是消费者购买保健品的主要地点,也是保健品比较集中的地区;医院则是消费者最少购买的地方(均不到5%)。

6、零售终端进货渠道分析:目前云南省几乎所有的药店都有经营保健品,但是目前的市场情况都比较混乱,大部分(约70%)的终端客户进货渠道都是自己到昆明的保健品市场直接进货,有一部分(约30%)规模相对大的客户进货主要集中在昆明几家保健品公司,如吉梦妮、长兴、奥妮等保健品公司。

二、结论:

虽然生产厂家目前不断推出各类保健品以满足消费者的多层次需求,各类产品的广告也 打得铺天盖地,但由于保健品的种类多得几乎已经可以覆盖所有人群,使得消费者保健品的 消费进入成熟期,开始由冲动性购买转向理智型消费,消费群体也已由以前的单一型转向多元化。

1、由于人们对于保健品的消费还存在着谨慎的态度,功效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因素,因而,解除消费者对产品功效的担心,是目前的保健品行业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与此同时, 避免夸大的宣传,大力宣传有关保健知识,在消费者心里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是十分重要 的。

2、在媒体习惯方面,电视广告仍是消费者获取信息最快、最多的方式,但不一定是最可靠的信息渠道;“专家咨询”是最能够刺激消费的方式,表明这是消费者信任度最高的方式。前者能提高产品知名度,后者能提高产品的美誉度,厂商如能把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美誉度有机地结合起来,便会赢得消费者。

3、在销售渠道方面,由于药店的销量远高于其他渠道,因而我公司应集中资源攻打这个渠道,做好这个主要渠道的建设。做好这个渠道的建设也就掌握了主动权!

4、由于保健品发展至今,已经进入了品牌时代,因而好的品牌能够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研究发现,消费者对各类保健品的品牌都有很高的认知度,通常消费者能够提及的保健品品牌不下一二十个,同类产品品牌之间的竞争也有目共睹。由于同类保健品之间的功效相差不大,因而如何在保证功效的前提下,树立起自己的品牌形象,找到产品的卖点,这不仅是引导消费者向忠实消费者转换的重要途径,也是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的重要手段。

5、通过对昆明市和地州市场的对比分析我们发现昆明市无论在消费能力、还是消费意识方面都好于地州市。虽然地州市的居民收入、消费支出等方面与昆明市还有一定的差距,但本人认为,地州市场仍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在目前昆明市市场相对饱和的局面下,积极争取地州市的市场份额,不失为一种好的市场策略;而提高地州市消费者的保健意识,是争取地州市市场份额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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