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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报告(通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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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是差异网为大伙儿带来的7篇《尽职调查报告》,希望朋友们参阅后能够文思泉涌。

尽职调查报告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勤勉尽责地通过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等方法对业务参与人以及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调查,并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本指引所称业务参与人,包括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信用增级机构以及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交易相关方。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管理人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管理人均应当勤勉尽责进行尽职调查。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并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对计划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管理人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材料并对各种证据材料

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

对计划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管理人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对专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章尽职调查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对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

第六条对业务参与人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参与人的法律存续状态、业务资质及相关业务经营情况等。

第七条对特定原始权益人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的设立、存续情况;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

(二)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特定原始权益人所在行业的相关情况;行业竞争地位比较分析;最近三年各项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资本市场公开融资情况及历史信用表现;主要债务情况、授信使用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对于设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设立起的相关情况;

(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

第八条对资产服务机构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资产服务机构设立、存续情况;最近一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等;

(二)与基础资产管理相关的业务情况:资产服务机构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的相关业务资质以及法律法规依据;资产服务机构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的相关制度、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基础资产管理服务业务的开展情况;基础资产与资产服务机构自有资产或其他受托资产相独立的保障措施。

第九条对托管人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托管人资信水平;

(二)托管人的托管业务资质;托管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十条对提供信用增级的机构的尽职调查,应当充分反映其资信水平及偿付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公司设立、存续情况;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公司资信水平以及外部信用评级情况;

(二)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司最近三年各项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及历史信用表现;主要债务情况、授信使用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等;对于设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设立起的相关情况;

(三)其他情况:业务审批或管理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杠杆倍数(如有)在内的与偿付能力相关的指标;公司历史代偿情况等。

第十一条尽职调查过程中,对于单一应收款债务人的入池应收款的本金余额占资产池比例超过15%,或者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入池应收款本金余额合计占资产池的比例超过20%的,应当视为重要债务人。对于重要债务人,应当全面调查其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反映其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

第十二条对与基础资产的形成、管理或者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其他重要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参与人的基本情况、资信水平;参与人的相关业务资质、过往经验以及其他可能对证券化交易产生影响的因素。

第二节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

第十三条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包括基础资产的法律权属、转让的合法性、基础资产的运营情况或现金流历史记录,同时应当对基础资产未来的现金流情况进行合理预测和分析。

第十四条对基础资产合法性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础资产形成和存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基础资产权属、涉诉、权利限制和负担等情况;基础资产可特定化情况;基础资产的完整性等。

第十五条对基础资产转让合法性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础资产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禁止或者不得转让的情形;基础资产(包括附属权益)转让需履行的批准、登记、通知等程序及相关法律效果;基础资产转让的完整性等。

第十六条管理人应当根据不同基础资产的类别特性对基础资产

现金流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础资产质量状况;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历史记录;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合理预测和分析。

第三章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管理人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是指管理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和制作的、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各种工作记录和重要资料的总称。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管理人应当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说明调查的基准日、调查内容、调查程序等事项。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对资产证券化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尽职调查工作组全体成员应当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字,并加盖管理人公司公章和注明报告日期。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在资产支持证券备案完成后、挂牌转让前,管理人应当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第二十条管理人应当保留尽职调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

尽职调查报告 篇二

第一部分 工作底稿

尽职调查应用的主要方法包括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信息分析、印证和讨论等。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方法都适用于所有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主承销商需要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特征、组织特性、业务特点选择适当的方法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尽职调查报告应在收集资料和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基础上撰写。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按照《**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尽职调查和注册材料撰写工作细则》(招银发【20xx】446号)要求办理。尽职调查报告应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具体明确,突出体现尽职调查的重点及结论,充分反映尽职调查的过程和结果,包括尽职调查的计划、步骤、时间、内容及结论性意见。

一、尽职调查资料清单

二、调查人员尽职调查声明

本调查报告的内容是按照**银行债券承销业务有关制度、规章和操作规程的求,由(杨**)与(张**)共同对发行申请人、增信方的主体资格、财务状况以及抵(质)押物的权属、状态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核实,取得了相关凭据,并对所取得的资料凭据进行了理性分析与判断。

本调查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没有隐瞒已经知道的风险因素,申请人及担保人的实际控制人、高层管理层人员不是我们的关系人。

主办客户经理姓名:杨** 协办人姓名:张**

调查时间:20xx年3月3日

至 20xx年3月17日

第二部分授信调查报告

一、业务往来与合作情况

1、简述客户关系建立历史

客户上门、我行开发、他人介绍等;与我行人员有无特殊关系。

申请人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客户,20xx年**月**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上

证债备字【20xx】***号文《接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通知书》,拟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30000万元人民币,自通知书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申请人为我分行辖内企业,浙商证券作为承销商向我行推荐认购该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申请人与我行人员无特殊关系。

2、 客户授信要求及我行预计收益

3、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在我行授信历史

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我行的授信历史、目前有效的授信内容和审批条件,以及授信使用情况。如果是集团客户,应说明集团客户在我行的总体授信情况,以及额度切分情况。

申请人为我行新客户,无授信历史。

尽职调查报告 篇三

致:***先生

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根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信调查事宜出具(以下简称“本调查报告”)。

重要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等现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调查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调查报告。

(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已对****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已对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调查报告所需的文件进行了审慎审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主体资格、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公司的财务和税务、公司的诉讼与仲裁。本所律师保证在本调查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调查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复印材料;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真实、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仅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其资信情况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涉及有关财务会计、审计、内部控制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

(五)本调查报告仅供***先生在本次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先生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调查报告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依据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先生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W公司财务状况调查(截止2012年10月底 篇四

1、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所属日期:2012年10月31日;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略)

(2)损益表(所属期间:2012年1-10月;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略)

(3)会计报表提示:

(略)

2、相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调查与分析(略)

税务风险 篇五

1、W公司存在由于延迟确认销售收入而引起的税务风险,违反了中国现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法规;

(1)W公司目前的销售收入核算业务中,当月销售发出的货物,

①2012年9月份之前,该月全部销售货物一般都在次月10日左右才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

②2012年9月份(包括)之后的货物销售业务,该月25日以后的销售货物一般都在次月10日左右才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W公司该类业务目前没有书面合同)(见本报告四、W公司的合同风险条款解释),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4个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3)我们认为,依照上述税务法规,W公司的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属于延迟确认,可能存在税务风险(即延迟申报纳税);

2、除上述风险外,我们未发现其他税务风险。

尽职调查报告 篇六

第一部分 财务方面

一、基本资料

1、截止目前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变更等历史沿革文件、证照、公司章程;

2、公司近3年来会议记录(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会议纪要、决议等);

3、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的组织机构图;

4、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职务;

5、 财务信息

(1) 公司最近3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2) 公司最近内部财务报表;

(3) 公司的中期、年度报告;

(4) 最近3年与公司合并或被公司收购的所有经济实体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 公司目前内部预算、财务计划与预测及所有长期预算、资本扩张、重组程序或战略性计划有关的书面报告或文件;

(6) 纳税申报表和纳税年度申报表;

(7) 税务处罚资料;

6、公司历来股东变动情况及股权转让协议;

7、公司资本金变动及验资报告;

8、公司各项基本制度;

9、公司所有是银行账户;

10、公司享受的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文件;

二、 经营信息

1、 公司的经营计划;

2、 公司产品的市场研究/报告;

3、 公司主要客户清单;

4、公司主要原材料供应商;

5、买卖合同;

6、租赁合同;

7、代理合同;

8、技术转让合同等

9、运输合同;

三、重要的协议

1、 重大供应和销售合同;

2、 资金贷款合同;

3、 资产抵押合同;

4、对外担保合同;

5、 资产租赁合同;

6、 工程建设合同;

7、 经销协议、分销协议、许可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

8、委托管理层协议;

9、 管理层年薪支付协议;

10、其他合同;

四、资产清单

1、 固定资产清单;

2、 无形资产清单,包括:专利、许可和批准,特许经营等;

第二部分 法律方面

一、基本资料

1、公司章程;

2、公司制度;

3、营业执照等;

一、历史沿革(收集资料辅以当地查询)

1、调查目的:

(1)了解企业股东、注册资本、经营业务、主要管理人员的变革历史,了解变动原因,掌握企业发展过程,判断管理层从业经验与诚信情况。

(2)分析变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无办理相关手续,并做相应帐务处理,实际股东控制人与帐面或章程记录一致;

(3)了解出资人的投资能力,判断企业注册资本来源与真实性,结合关联交易判断资本到位情况。

(4)了解公司原有股东、高管人员动向,分析对公司经营业务潜在或可能的影响。

(5)分析本次注册资本或股东变动是否涉及业绩完整会计年度的计算,对原股东权益的影响。

2、主要问题清单

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章程历次修改情况

公司的管理层,股东结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历次变更情况;

公司成立后至今历次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3、主要收集资料

(1) 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协议、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增资合同、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等;

(2) 公司章程;

(4) 公司成立后至今历次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批文、法院裁决书、工商管理变更登记材料、重大资产重组合同、协议、验资、评估报告等;

(5) 具有国有成份的还需了解企业历史清产核资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权界定批复或产权登记证书;

二、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法律文件

1、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

2、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等);

三、对外的各类书面文件

1、买卖合同;

2、租赁合同;

3、代理合同;

4、技术转让合同等;

四、各类债权债务文件

1、融资文件;

2、借贷文件;

3、担保文件;

4、银行、往来单位对账单、催款函等;

五、公司负债与权益项目情况

1、调查目的

(1)了解公司主要负债与权益项目内容及分布情况,分析帐面数据与实际数相符程度,判断有无未入帐债务。

(2)了解公司有息负债数额,主要债权人,资产项目权利完整性,分析判断负债率合理性,计算利息与入帐财务费用是否相符。

(3)了解公司债务清偿情况,支付结算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4)了解公司长期挂帐负债项目,谨慎估计公司应付债务增值。

(5)了解公司工资发放与税收缴纳情况,是否有欠缴拖发情况。

2、主要收集资料

(1)主要负债项目明细科目帐面余额,负债项目与债权人帐目核对记录;

(2)公司银行借款种类、数额、利率及抵押或担保情况;

(3)银行贷款证记录清单及贷款合同;

(4)公司应收应付票据备查薄记录情况;

(5)公司当期月末暂估数额及依据;

(6)公司欠缴政府税金及费用情况;

(7)公司各项权益数额及增减变动情况与会计依据。

五、公司劳动关系方面的文件

1、劳动合同;

2、劳动制度、工资福利政策等;

六、各类所有权、使用权的凭证

1、股权、出资证明;

2、房屋、土地等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等;

四、主要资产项目及权属情况(收集资料为主,对部分资产进行实地调查)

1、调查目的

(1)了解公司主要资产项目内容与分布情况,分析帐面数据与实际数相符程度,判断公司资产有无虚增可能。

(2)了解公司资产项目权利完整性,分析判断是否存在重大应收款项坏帐、存货偏离实际价值、固定资产成新度与折旧计提不符、土地房屋对价不清权利不明、对外投资减值等情况。

(3)了解公司资产抵押等权利受限情况,谨慎分析公司资产存在的增值因素。

2、主要收集资料

(1)公司主要流动资产项目明细科目帐面余额及主要债权清单;

(2)主要固定资产项目清单及相关权证,包括:

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

车辆:行驶证;

无形资产:相应的权利证书(包括专利证书等)

设备:主要设备的购买合同、进口设备的报关单、项目购进设备的项目批文;

(3)主要资产的账面形成记录(主要资产的付款凭证,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合同或买卖合同、进口设备的发票);

(4)是否受限制的依据(相应的抵押物登记证及抵押合同);

(5)公司对外被投资单位经营情况与近两年财务报表资料;

(6) 保险合同、保险证明和保险单。

险种主要是一般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火险或其他灾害险、董事或经营管理者的责任险,以及雇员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

3、主要问题清单

(1) 固定资产购建日期、原值、折旧方法、已提取折旧、净值;

(2)公司主要资产项目投保情况。

4、实地调研

(1) 主要资产项目近期对帐记录(银行对帐、往来对帐、存货盘点记录)

(2)主要固定资产项目清单及盘点记录

(3) 房屋是否存在租赁合同

在调查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尽职调查报告 篇七

工作指引

本尽职调查报告仅适用于公司现金借贷类业务(以下简称“目标业务”)。尽职调查报告的目的在于对目标业务所涉及的各类要素(以下简称“目标要素”或“要素”)进行勤勉、审慎的查证、核实,以便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控委”)对目标业务的可行性、风险度等进行最终评估、判断并作出是否批准开展的决定。

一、尽职调查的范围

说明:本报告将针对以下要素的一项、多项或全部进行调查:

(一)对于押品的尽职调查(对“物”的调查)

1、为主债权提供担保的不动产等(抵押担保)

(1)土地

对于土地的调查,主要查证该宗土地的基本情况,核心是对宗地产权证件的审查,同时查明该宗地之上是否存在他项权利和不利性负担,如抵押、查封等,还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宗地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最终应将上述事实、信息等,陈列并作出相应结论性意见。

(2)地上附着物

对于目标业务具有参考价值的地上附着物专指房产等建筑物和高价值类苗木等定着物。房产类建筑物的调查,基本要义等同对土地的调查。关于高价值的苗木、具有赏玩价值的石头、客观上不可拆卸的机器设备地上定着物等,若抵押物为土地,则可以作为调查的对象,但因前两项价值难以直接界定,须由专业人士或机构进行评判。如果抵押物不涉及土地,仅为地上建筑物,则直接按照房产类建筑物的调查事项进行审查。另外,还可根据需要将以上附着物的保险购买情况作为审查要素。最终应将调查所得事实、信息等,列明并作出相应结论性意见。

2、为主债权提供担保的特定权利等(权利质押担保)

(1)股权

对于债务人或担保人出质的股权,要由“大”至“小”进行调查、审查。首先对该股权所属公司的基本面进行调查,包括公司主体资格、股东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情况、公司规模、所属行业、市场占有率(如必要)、重大合同的签署及履行情况(如必要)、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涉讼情况、征信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其次应调查出质股份所占全部股份的比例、分红情况、有无代持情况、有无被查封、质押情况等。最终应将上述调查事实、信息,列明并作出相应结论性意见。

(2)债权

本报告所指债权,专指应收账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之一。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的调查、审查,应重点核实该应收账款的客观情况和应收账款所涉及债务人的基本面。对于应收账款客观情况的调查与审核主要是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有效性、债务人付款计划和获得支付的可能性进行深入查证,通过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和其他主管部门进行其他目的质押登记对拟进行质押的应收账款信息进行查询(避免因重复质押而不能办理有关登记,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并将有关凭据加附到业务卷宗中备考。对于应收账款涉及债务人基本面的调查,如果债务人为法人,则同股权质押对股权所属公司的调查,在此不赘;如果债务人为自然人,则将在以下详细介绍。最终应将上述调查事实、信息,列明并作出相应结论性意见。

(3)票据权利

本报告所指票据,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所指的本票、汇票和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等不在此限。本报告所指票据权利,专指票据合法持有人对于票据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对于票据权利质押的审核、调查,主要指:一是对于票据真实性的审查,即审查票据的基本要素(票号、出票日期、到期日期、出票人、出票银行、承兑人、付款人、收款人、金额等),必要时可向有关银行、企业进行电话查证,确保该票据没有被伪造、变造。二是对于已经发生的票据行为的审查,即审查票据的票面记载事项(有关文字的记载、印章的加盖是否清晰可辨,背书行为是否连续,是否存在有害记载事项等)。最终应将上述调查事实、信息,列明并作出相应结论性意见。

(票据权利质押的实务操作与本调查报告没有直接关系,故将另章介绍)

(4)知识产权

对知识产权的调查,主要在于一是对权利人对该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审查,即审查权利的登记状态、登记凭证、保护期限、权利人对权利的完整享有程度、权利价值评估报告、法律纠纷情况等,如果权利人为企业的,还应考察企业的基本面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综合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知识产权质押,出借款项额度须严格控制,具体可参照已开展该类业务的各商业银行的授信标准及比率。最终应将上述调查事实、信息,列明并作出相应结论性意见。

3、为主债权提供担保的动产等(质押担保)

(1)汽车、船舶、飞行器此类特殊动产,理论上均可抵押,但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因此若进行抵押担保则需和抵押人特别约定购买意外毁损类的商业保险且在受益人为主债权人,如果已经存在相应保险且受益人为他人的,应在抵押合同特别注明抵押权人针对保险赔付款优先受偿。

对于上述动产的质押,需要调查核实其权利凭证、权利的完整性、权利是否存在不利性负担、价值评估报告等。最终应将上述调查事实、信息,列明并作出相应结论性意见。

(2)贵金属、珠宝、古玩、字画等此类动产,必须经过专业机构对其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审查。最终应将上述调查事实、信息,列明并作出相应结论性意见。

(二)对于主债务人、担保人的尽职调查(对“人”的调查)

1、主债务人

(1)基本情况及征信

债务人为自然人的,主要调查债务人的身份信息、户口信息、学历背景、工作经历、收入来源、个人征信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债务人为法人的,同调查法人的基本面。最终应将上述调查事实、信息,列明并作出相应结论性意见。

(2)驻业背景(仅针对自然人)

调查其是否具有其他实际控制(隐名控制)的物业、企业,是否存在隐名控制的股权(被代持)、该股权的基本情况及其针对该股权的分红情况,并对该隐名控制的物业、企业,被代持的股权等作尽职调查(同上述调查方法和内容,不赘),并对其社会关系作基本了解和调查。最终应将上述调查事实、信息,列明并作出相应结论性意见。

2、担保人

(1)基本情况及征信同上,不赘。

(2)驻业背景(仅针对自然人)同上,不赘。

二、项目可行性意见的判断(结论)

尽职调查报告必须依照上述调查的基本事项发表项目可行性意见,对于项目可行性意见所做的判断主要依据上述调查信息的客观性,以及所涉及物业、动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转让性(变现性)。该意见供风控委参考并最终作为判断业务项目能否开展的直接依据。

三、尽职调查报告书的基本内容

起草与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时,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尽职调查报告的适用范围

(二)出具人勤勉、尽责声明与承诺

(三)目标业务的简介

(四)尽职调查报告的调查事项(调查范围)

(五)项目(业务)可行性的意见或结论

四、尽职调查报告书的起草与出具

每个业务项目的情况不可能完全相同,在起草和出具具体的尽职调查报告书时,应把握以下三点:

(一)应根据客户情况确定具体调查的范围,对于不涉及的具体调查事项,应逐一剔除。

(二)应严格按照上述调查要素进行基本数据、资料的审查核实,在书写报告有关内容时应全面、理性、客观的记载所调查的事项,不能随意更改数据、资料,不能有主观性倾向,切忌隐瞒实情和虚假陈述。

(三)尽职调查报告全文应具有完整性、连续性和易理解性,所作结论应真实、客观。

五、关于尽职调查在整个业务流程中所处位置的说明

业务接手、初审、同客户签署意向书、尽职调查、复审、签订正式合同、履行之所以按照上述流程安排,因为签署意向书后,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可以要求客户针对特定事实出具书面承诺(特定事实指如有无重大诉讼、有无代持、是否潜在法律风险等不易调查的事项)。事后一旦查证客户隐藏有违承诺的事实,如在合同签署前,则可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在合同签署后,可通过合同条款的安排,赋予我方具备单独解除合同的权利,从而严格控制因特定事项调查不实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以上就是差异网为大家带来的7篇《尽职调查报告》,希望可以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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