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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书范文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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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篇一

人民法院在正常的审判活动中,经常遇到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冲突的情况,发生冲突时是先进行刑事诉讼还是先进行民事诉讼,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习惯上一般都按先刑后民的做法,即先进行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再进行民事诉讼。

而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相冲突时,是否应向民事那样,先进行刑事诉讼还是先进行行政诉讼,意见不一致。

一种认为,刑事诉讼一直是法院的工作重点,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应服从于刑事诉讼,应当先刑事后行政。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虽然有其相同之处,但有许多质的不同,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或诉讼外的地位都是平等的,而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虽然是平等的,但在诉讼外其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而另一方当事人是被管理相对人,处于被管理地位。

因此,行政诉讼不能象民事诉讼那样先刑后行,否则就会侵害一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应当先行后刑。

笔者认为这两种意见均有偏颇。

笔者认为是先刑后行,还是先行后刑,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先刑后行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涉及到人权保护林的案件,则不宜先刑后行,而应当先行后刑。

以交通肇事案件为例:公安机关因交通肇事而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其主要依据是交通责任认定书,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而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有可能被逮捕、被判刑,当事人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象这类案件就不能按照先刑后行的惯例,而应当先行后刑。

值得注意的是:

先刑后民是阶级斗争年代的产物 ,在一切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主要是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只占法院审判工作的很小部分,行政审判更是无从谈起,因此,法院的审判工作自然而然就形成了先刑后民的习惯。

随着历史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权不断得到重视,特别是全国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将保护人权写入我国的宪法,这是我国保护人权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人权既然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坚持先刑后行显然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也不符合司法工作与时俱进、更新司法理念、不断开拓创新的要求。

因此,先行后刑更加符合时代要求。

行政诉讼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一个途径,也是保护人权的一个途径。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而提起行政诉讼,在该具体行政行为未被确认有效前,就不能作为刑事定案的依据,只有通过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有效后,才能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依据,否则就会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就有可能侵犯了人权。

因为刑事案件涉及到是否对当事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问题,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经确认,即对其实施了强制措施,一旦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不但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还有可能涉及到国家赔偿等问题。

先行后刑也不是一概而论的,如果先刑后行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可先刑后行,这样可体现行政机关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也可体现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

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区别【2】

三大诉讼法是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们之间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你可以通过对比记忆很快地掌握。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

1.危害国家安全案;2.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海事海商,专利纠纷,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行政诉讼: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二)地区管辖

刑事诉讼:

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2.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3.特殊情况的管辖。

民事诉讼: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2.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3.特殊地域管辖(9种);4.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刑事诉讼庭审程序 篇二

(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1.第一审程序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有起诉权的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所应遵循的活动程序。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审理也应遵循第一审程序。

2.第一审程序的'任务: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二)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一审法院收到公诉案件后,应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作出开庭审判的决定。

但是,证据是否确实可靠,不是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必要条件。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书记员不属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长。

(2)在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在开庭前3日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诉讼参与人。

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

(5)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必要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开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7)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3.法庭审判

(1)开庭。

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告知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等。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具体程序有: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核实证据等。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过去时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掮,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法庭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有、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辨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

是指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

法庭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5)评议和宣判。

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如何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②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③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评议结束后即可当庭宣判。

当庭宣告判决,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4.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参见“比较速记”中的八)

5.第一审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6.第一审程序的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纠正意见”。

(三)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自诉案件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包括故意轻伤案、重婚案、妨害通信自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对被告人可判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自诉案件的提起和受理

自诉人应向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法院对自诉案件要认真审查,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直接受理。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通知自诉人撤诉并说明理由,自诉人坚持告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对于驳回起诉的裁定,自诉人可以上诉。

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的,可以受理。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3.自诉案件的审判的特点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可以自行和解、撤回自诉,但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3)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反诉应具备下列条件,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另外,原自诉人撤诉的。

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自诉案件的办案期限,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见《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通知》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美国刑事诉讼程序 篇三

刑事诉讼程序价值? 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中?作为客体的刑事诉讼程序对于刑事诉讼主体依照其内在需要和目标所做努力给予的满足。

所谓诉讼价值?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通常表现为利益观念?即主体对各种社会利益的判断、取舍。

其中?一种是安全利益?另一种是自由利益。

安全利益是指保障社会和社会的多数成员不受各种威胁行为之害? 维护社会安全。

自由利益意味着社会成员自由于某种?或某些?限制?去做?或不做?某种事情。

在司法实践中?安全利益主要通过追究和惩罚犯罪的积极活动予以保障?表现为社会性利益? 自由利益则主要体现为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表现为社会一般成员的共同利益。

刑事诉讼的目的包括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二者分别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安全利益和自由利益。

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通常包括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两方面?其外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的工具价值?即刑事诉讼程序仅只是一种实现刑事实体的工具? 其内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作为程序本身所具有的独立价值?即在程序运作过程中所体现的公平、正义价值。

刑事诉讼?是一种程序?一 浅析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2 种具体的技术操作。

用柏拉图的话就是说具有自己的善? 即自己独立的内在价值。

刑事诉讼的这种独立的内在价值?就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一、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概述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概念。

在中文里?正义是指公正、平等。

正义是法的核心价值?不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正义价值都应该受到高度的重视。

关于刑事程序正义价值的理解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结果本位主义” ?认为刑事程序只是实现刑事实体的工具和手段?本身不具有独立价值。

衡量法程序的有效性的唯一标准就是实体目的的实现程度。

另一种观点是“程序本位主义” ?该观点认为正义的程序不仅具有确保查明真相的实际价值?而且具有裁决或决定实现“看得见的正义”的形式价值。

强调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本身的独立价值?即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根据罗尔斯 《正义论》 中对不完全的程序正义的定义——无论程序怎样设计?都可能出现不公正的结果,刑事诉讼程序价值就是一种不完全的程序正义。

我们的任务是设计合理的程序?一方面使案件事实通过该程序进能尽可能地查明?另一方面即使事实难以查明?只要该程序本身公正且被严格遵守?控辩双方仍都可 浅析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3 以接受。

案件事实查明之艰难?要求严格遵循合理之程序以消解败诉者的不满?同时使判决得到公众的接受?使法院获得信赖和权威。

这样?程序就具有了两方面的价值?一是外在价值?即功利价值?作为手段、工具的价值。

表现为通过程序惩罚犯罪、释放无辜。

一是内在价值?即程序本身是不是善的、理性的?是不是尊重了个体的基本人格尊严。

程序正义主要指的就是程序的内在价值。

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也包括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两个方面?其内在价值?正义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具有的公正性、民主性、人道性、合理性和效益性的优秀品质。

其外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满足刑事诉讼主体的合理需要?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效用或积极意义。

其中?内在价值是外在价值的前提和基础?外在价值是内在价值的表现?这种表现可以是对内在价值的真实表现?也可以是对内在价值的歪曲表现。

二、刑事诉讼程序正义价值的重要意义 ?一?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 崇尚法治是现代社会政治文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品质? 实行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在于法治思想的普及和深入? 在于民众特别是执法者对于法治精神的感悟和敬畏。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正义不仅应该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现代法治注重程序?赋予它独立的意义?程序的意义和价值就在于?它用制度的理性来克制人的不确定性? 给每一个社会成员以均等的机会和均等的公平正义。

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诉讼过程中涉及到的往往是国家公权力与社会个人权利之间的对抗。

如果没有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弱小的个人权利和强大的政府权力之间就达不到平衡? 刑事诉讼的过程和结果就不能够既符合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需要? 又同时满足个人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所应 浅析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4 该享受的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需求。

立足于个人自由、平等地追求幸福的民主法治社会?就不能够得以实现。

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就是要在公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寻求平衡点?以最小限度的侵害人权的代价?收到最大限度的惩罚犯罪的效果。

这也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二?程序法的核心价值 一个民主与法治高度发达的国家?不仅实体法应该得到高度重视?程序法也应该得到极大的重视。

但在我国? 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长期得不到应有重视?正是由于我国法律实践和法律理论研究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理念长期得不到扭转。

根据犯罪控制观?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强调安全利益?把程序纯粹看成实体法的“功利”的手段?如边沁所说的? “对于法的实体部分来说?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目的是社会最大多数成员的幸福的最大化。

而对于法的附属部分? 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者说目的乃是最大限度地把实体法付诸实施。

”他把程序法称为“附属性的法” ?认为离开实体法?程序法就不复存在了。

结果好就什么都好?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应用到法律裁判的分析中。

那些将刑事诉讼程序看做是刑事实体的附属的观点? 没有看到程序以实效性的权威决定着刑事实体的现实形态。

程序不是实体的影子?而是可以使刑事实体美化或者丑化的独立力量。

从实效性的角度看? 刑事诉讼程序比刑事实体能够更直接地触动社会的神经?能更直接地体现刑事诉讼活动是公平、正义的?还是偏私、罪恶的。

正义价值支撑起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性?只有对程序达到具有独立人格的理解?对于程序问题的讨论?才具有足够的自信。

对于程序法的理论研究才能够在刑事实体理论的面前抬起头来?寻求有历史感的独立意义。

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同时还可以弥补刑事实体法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

作为实体法的刑法一个很大的缺陷就是自身存在的不确定性。

尤其是现代社会中?人们的思想开放?人生价值观多元化?因而其价值取向也五花八门。

比如?一行为是不是犯罪?是违法还是犯罪。

由于价值观的不同或利益的不同?很难达成一致。

一个实体问题的答案肯能因人而异、因组织而异。

及时依法判决了?也会有人持不同意见。

可能有人认为是正义的?而有人会认为是非正义的。

程序法 浅析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5 的正义价值通常可以弥补实体法的这一缺陷?具体表现在? 1.控辩双方可以通过程序来消除纷争。

即通过平等的辩论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并进行证明。

这种辩论的机会是程序法赋予他们的且辩论双方主体是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的。

2.他们即使不能在实体方面达成一致?但他们可以在程序方面达成一致?而且使他们达成一致的唯一程序法能够保证程序的正义合理。

?三?培育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 刑事诉讼程序主要依靠执法者的具体办案活动得以完成?在这一过程中?执法者不仅仅是在适用法律来定纷止争? 更重要的是通过他们的具体执法活动向社会公众生动地演绎法律的内在精神?培育公众对法律与法治的敬仰?而不是对执法机关和执法者个体本身的敬畏?培养公众对公平与正义的信心?而不是单纯对个案惩治犯罪的满足。

这样?刑事诉讼通过自身独立的正义价值?培育起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最终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仅是法律规定的粗疏?也不仅仅是执法者不认真执行程序法?更应该归咎于他们内心的法律理念的局限? 其中就包括一些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对程序正义价值的理解和信仰是相当欠缺的。

如果执法者本身都不信仰法律的正义价值? 又何以能够教化社会公众产生对法律的信心? 三、如何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要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体现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除了从理论上对其目的、价值进行分析定位以外? 还必须在观念和体制上创造有利于刑事诉讼目的实现及其价值体现的主客观条件。

?一?完善现行法律制度 众所周知?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实现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前提?没有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 不仅无法实现法治? 而且根本谈不上法的价值的体现。

尽管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许多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但与刑事诉讼最低限度程序 浅析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6 公正国际标准相比?仍然存在着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首先?在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上?至少必须确立司法独立原则、平等对抗原则。

其次?在刑事诉讼的程序设计上?适应抗辩式诉讼模式的需要?应设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和程序?以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益。

最后?在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上?应建立沉默权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交叉询问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法则。

?二?改善司法体制 所谓司法体制是指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而将执行一定司法任务的司法机关按一定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体系和方式。

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是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司法体制。

这种体制的缺陷主要在于?第一?公安机关兼具行政与司法双重职能?极易导致司法权受行政权的非法干涉?第二?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都要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第三?司法机关内部还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第四?三机关之间的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与三者之间的互相配合是相矛盾的?实际上现行的刑事诉讼结构模式是三机关流水作业的线性结构?而不是法官主导的控辩对抗的非线性结构。

这些缺陷都使得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难以保证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目的?难以真正体现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因此必须按司法独立原则和抗辩式刑事诉讼模式的内在要求?设置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

?三?提高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法律素养 制定公正完善的法律程序?设置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仅仅是实现刑事诉讼正义价值的客观条件?更为重要的是主观条件。

观念不转变?再好的法律程序和司法体制?在实施过程中也会走样。

只有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真正树立了法律至上、公正司法的法律价值观?不唯钱、不唯权、不唯上?只服从宪法和法律?只以法律作为裁判的标准?才会真正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体现刑事诉讼的正义价值。

?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刑事诉讼目的的最终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的完美体现?不仅取决于良好的法 浅析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7 律本身、司法独立的体制性保障和司法人员的法律价值观?更需要有效的司法监督制约机制?以防止司法专横和专断。

司法的独立固然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但司法的独立运作并不意味着司法活动的随心所欲和为所欲为? 司法机关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 同样要受到有权机关和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体即人民的监督。

结论 正确认识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能够让我们对法律的内涵有更深的理解?法律的正义性不仅要体现在实体法中?也要体现在程序法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在具体的刑事办案活动中来体现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篇四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1】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郭X平(被告人),男,汉族,1965年8月4日出生,住所:XXXX。

户籍所在地:XXX,现被略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委托代理人:王X新,男,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原告人)李X华,女,汉族,出生于1976年1月26日,系死者马X斌之妻,住所XXXX。

被答辩人:(原告人)马X昆,男,汉族,出生于1月12日,系死者马X斌之子,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原告人)马X权,男,汉族,出生于1931年10月2日,系死者马X斌之父,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原告人)葛X,女,汉族,出生于1941年10月15日,系死者马X斌之母,住址同上。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状》,答辩人已于6月22日收到,为正视听,答辩人现提出答辩状:

第一、答辩人不应赔偿原告人因被害人马X斌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中:

⒈答辩人与被害人马X斌虽曾发生过撕打行为,但从未伤及胸腹部和面部。

西安铁路分局略阳医院医护人员对被害人马红斌的现场检查和入院检查得出的检查结论和该院医护人员的证言,以及相关鉴定结论均证实了被害人马X斌肋骨骨折及胃壁挫伤的损伤与答辩人无关,被害人马X斌的死亡结果的发生与答辩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⒉答辩人与被害人马X斌虽曾发生过撕打行为,但造成的后果连轻微伤都不构成(无相关鉴定结论),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辩人的行为既然不构成犯罪,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缺乏前提。

试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第二、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来自于被害人马X斌因长期吸毒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与答辩人的的行为之间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自然不应当由答辩人赔偿。

如原告人认为答辩人的。行为、西安铁路分局略阳医院的诊疗行为、缉毒干警、戒毒所、看守所工作人员的违法和渎职行为诱发、导致或延误了对被害人马X斌的治疗,而要求答辩人对其因马X斌死亡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因纯属民事纠纷性质而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第三、《民法通则》对于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的要件建立了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项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只有在具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实施了某行为,并使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才能对此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过错原则则无此要求,仅以条文列举的方式将其严格限制在极小的,诸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对周围的人生和财产造成的损害的无过错赔偿等范围之内,如《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定。

刑事诉讼起诉书 篇五

×××人民检察院

刑事起诉书

×检刑诉字[ ]第×号

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

辩护人: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被告人×××………(案由)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已构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项:

1.主要证据复印件×份;

2.证据目录×份;

3.证人名单×份。

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差异网§www.chayi5.com 篇六

(一)计算单位和方法

1.刑事诉讼期间的计量单位有时、日、月三种。

2.以时计算的,开始之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以日计算的,应当从第2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开始的时和日都不算,因而这两种计量单位之问不能互相换算,例如,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不可以用1日代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以月为单位的,通常按照公历月,不分大月、小月,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1个月。

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个月1日、本月15日收案至下个月15日为1个月的审理期限。

如果期满月相当于开始月的某日实际不存在时,应当将期满日向前移,也即以期满月的最后一日为期满日,而不得向后顺延到再下1个月。

例如,人民检察院1月31日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满之日本应是“2月31日”,但是由于2月份没有31日,所以此时的期满之日应是当年2月的最后一日,即28日或者29日。

此外,遇有以半月为期的,不分大、小月,均以15天计,不受当月实际天数的影响。

3.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节假日有变通规定的,以实际休假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1日。

例如,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限届满之日为10月1日,即应当以此为限适时作出批准逮捕与否的决定,不应顺延;但是,如果被告人上诉的届满之日为10月1日,则应顺延至国庆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对于法定期间的计算,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首先,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即使文书到达司法机关时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仍然认为有效。

其次,这也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例如,缉捕犯罪嫌疑人,如果从外地押解回侦查机关所在地需要2天时间,则24小时讯问和通知其家属或单位的法定期间应当扣除2天,但路途时间仍然应当计算在侦查羁押期限内。

此外,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过程中的时问,也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予以扣除。

(二)特殊情况的期间计算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

4.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对他们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除此以外的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7.中止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8.延期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限。

最高人民法院9月14日通过的《关于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期间的计算作出了以下特别规定:

1.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重新计算。

2.下列期限不计人审理期限:

(1)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决定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2)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3)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时间。

(4)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

期间送达司法解释【2】

期间送达司法解释期间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时依法应遵守的期限。

期间的计算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送达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本章重点:期间和送达的概念;期间的计算方法;送达方式 第一节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时依法应遵守的期限。

二、期间的种类 (一)狭义的期间和期日 狭义的期间,是专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限。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时日。

区别 (二)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诉讼参与人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

指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期间。

法定期间有不变期间与可变期间之分。

三、期间的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期间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期间以时、日、月、年作为表示单位。

2.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四、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或者指定期间内,没有完成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节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范本 篇七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由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的罪名)一案,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人(姓名及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之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律师在(犯罪嫌疑人姓名及涉嫌罪名)一案中,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律师事务所(章)

律师

年 月 日

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是众多授权委托书中的一种,授权委托书一旦叫给被委托人,委托人不能以任何的理由反悔,所以在此提醒大家对于授权委托书的交付一定要小心谨慎。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篇八

涉外刑事诉讼除了必须遵循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外,基于“涉外国素”的特殊性,还必须遵循以下几项特有原则。

(一)主权原则

主权原则即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中国法律的原则,是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本条规定体现了我国涉外刑事诉讼的`国家主权原则,它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其一,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刑事诉讼,一律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享有外交特权和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外交特权和司法豁免权作为主权原则的延伸,是正常国际交往中平等互惠原则所决定的。

其二,依法应由我国司法机关管辖的涉外刑事案件,一律由我国司法机关受理,外国司法机关无管辖权。

其三,外国法院的刑事裁判,只有经我国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法律、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有关双边协定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予以承认的,才在我国境内发生应有的效力。

(二)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即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涉外刑事案件时,在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同时,还须兼顾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根据条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具体就涉外刑事诉讼而言,通过国内法保证国际条约的遵行,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将所承认的国际条约内容,通过国内立法程序专门制定为一部法律加以实施;二是在国内法中规定承认国际条约的条件和原则,凡是符合该规定的国际条约即自动变通为国内法而在境内实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还没有公开明确的规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从中可以看到,一方面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同国内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我国参加或缔结国际条约时声明保留条款,对我国司法机关没有约束力。

(三)诉讼权利同等原则

诉讼权利同等原则,指外国人在我国参与刑事诉讼,依法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这既是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在涉外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也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我国长期坚持的独立自主外交政策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相应贯彻。

在司法实践中,既不应盲目排外,给予歧视性待遇,随意剥夺或限制外国诉讼参与人应享的诉讼权利,也不应盲目崇外,给予特殊待遇,赋予外国诉讼参与人超出我国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此外,如果外国法律和司法机关对我国公民在该内国不实行诉讼权利同等原则,而实行歧视或限制的,则我国司法机关可以取对等原则,对该外国所属的诉讼参与人在我国进行刑事诉讼时相应地要予以歧视或限制。

(四)使用我国通用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使用本国通用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各国立法通行做法,也是独立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重要体现,因而也是我国涉外刑事诉讼的指导原则。

依据这一原则,在我国涉外刑事诉讼中全部诉讼活动的进行和司法文书的制作,都必须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外国诉讼参与人向我国司法机关递交诉讼文书、外国司法机关请求我国给予司法协助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为方便外国人参与诉讼,利于查明案情,切实维护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应根据外国诉讼参与人的要求为其提供翻译。

其中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尤其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

如果外国籍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

而我国司法机关为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提供或送达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并附有其通晓的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对诉讼文书的理解与执行,以中文本为准。

翻译费用一般由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但如其无力承担翻译费用,则应免费为其提供译员帮助。

(五)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原则

律师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只应在本国领域内适用,不应延伸于国外。

-个主权国家也不允许外国司法制度在其领域内干涉它的司法事务,这也是主权原则的重要体现。

所以一国的律师通常只能在其本国内执行律师职务。

1981年10月20日我国司法部、外交部、外国专家局联合签发的《关于外国律师不得在我国开业的联合通知》中明确规定:外国律师不得在我国开业;不得以律师名义在我国代理诉讼和出庭;……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于我国主权和利益的活动。

而1992年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指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办事处的范围包括代理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在华境内的法律事务,并再次明令禁止外国律师事务及其成员从事中国法律事务。

在涉外刑事诉讼中,根据司法解释,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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