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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书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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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具备经批准的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基本条件,以保证施工合同切实可行。详情可以点击“合同范本”查看更多相关的各类合同参考。差异网为朋友们精心整理了10篇《工程施工合同书》,希望能够给您提供一些帮助。

工程施工合同 篇一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该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上营变电站引水工程。

2、工程地点:上营村。

3、工程主要内容:1500米DN40给水管道安装。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二、工程期限

工程期限8天,预定20xx年4月2日至20xx年4月10日止。

三、工程承包价及其它

总承包价8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工程款项。

四、合同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提供乙方规划、设计、施工所需的相关要求及数据;

2、监督工期及工程质量、施工进度,配合乙方做好与工程相关的协调工作。

(二)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组织施工。

2、乙方保证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因素造成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负责。

3、施工过程中,每个单项工程结束后及时清理打扫施工现场。

五、工程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相关验收规范的标准。

2、工程竣工验收后达到建设局要求,方为合格工程。

3、主要材料进场前必须提供样品合格证明,经甲方工程负责人及监理方共同认可,方可进场施工。

六、付款方式

工程结束付50%,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后5日内付50%。乙方开户名称:禄丰万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禄丰农行营业室

账号:——

七、工期延误

若甲方原因则工期顺延,若乙方原因则按500元/天罚款。工期严重滞后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乙方所完成工程量的支付。

八、工程保修期

工程保修期为工程验收后一年。

九、安全施工要求

施工期间乙方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甲方及监理方的相关规章制度,维护好相关设施和保护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并做好安全预防工作。乙方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十、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发生,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一、违约责任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按合同法规定标准进行赔偿。

若甲方在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后,未将款项付清给乙方,乙方有权停止供水。

双方如发生纠纷,通过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禄丰县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双方二份,

十三、若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代表:委托代表:

年 月 日

工程施工合同 篇二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合同造价:

合同编号:

建设单位:(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简称乙方)

甲方深圳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为了明确工程项目以及双方责任,本着相互协作,确保施工项目顺利完成的原则。经过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地点:

第二条:工程内容:(具体见施工预算)。

第三条: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

第四条:工程总造价:

第五条:付款方式

1、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全部工程款。

第六条:合同工期

一、双方商定总工期天。

开工日期:年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二、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代表同意后,工期可以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非乙方的原因超过4小时以上停水停电时。

3、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火灾、雨灾等)。

三、由甲方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应支付由此给乙方造成得窝工损失及其他增加费用,相应顺延工期。

四、乙方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工期。

第七条:工程质量要求:按设计规范要求,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第八条:材料设备:材料采用国家标准合格产品。

第九条:工程施工前后双方的工作和有关责任。

一、甲方:

1、负责解决施工场地的用水用电,保证乙方在施工期间的需求。

2、负责本工程涉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3、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二、乙方:

1、做好施工组织管理及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情况。

2、做好施工安全工作,否则,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责。

3、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4、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工程完工后,质量保修年。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向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后,其条款即告终止。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甲乙双方各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 日 年 月日

工程施工合同 篇三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工程地址:住所地址: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单位地址:乙方代表人:工程监理及电话:本工程设计师:联系电话:本工程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以下均以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及面积;;

1.2工程造价:¥元,大写(人民币):;(若要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工程造价按实结算)

1.3工程承包方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乙方包工、部分包材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

1.4工程有效期限天;

预计开工日期年月日

预计竣工日期年月日

第二条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第三方监理,甲方(或乙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或甲方)。

第三条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提供:

3.1如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交图时间为年月日,图纸为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见附件六: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图纸);

3.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见附件六: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费由甲方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3.3施工图纸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第四条甲方义务

4.1开工前天内,甲方应为乙方入场施工提供施工条件,全部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应采取自行保护措施,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乙方应对甲方施工现场的物品应认真清点及保护;

4.2开工前应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4.3负责协调施工队与物业、邻里等之间的关系;

4.4禁止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确需拆该建筑的承重、非承重结构或迁改厨、卫位置及设备管道管线,应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根据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甲方无权要求乙方移动或改造暖气、燃气管、户外主供水供电设施及线路;

4.5参与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及对材料进场、工程阶段性与竣工的验收;

4.6工程所在的物业管理部门所收施工押金及各项物业管理费用,由甲方交纳(出入证除外),乙方协助提供物管所需相关资料手续。

第五条乙方义务

5.1施工中严格执行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规范及验收标准》执行,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工程;

5.2在甲方未正式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前,严谨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暖气及燃气管线等,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5.3严格执行施工区域内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5.4保护好住宅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住宅内上、下管道的畅通;

5.5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理施工现场;

5.6因乙方在施工中违反物业管理规定而引起的罚款及赔偿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

5.7乙方设计师负责对甲方提供咨询、设计、报价等相关服务。合同签订后,乙方执行工程施工的代表人为乙方派出的项目经理。甲方关于工程的相关事宜均与乙方的项目经理联系,以确保工程中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第六条工程变更

6.1为确保甲方工程质量、工期及保修服务,合同签订后如有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的变更,须由双方协商后签署书面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6.2合同签订后,甲方工程减项超过____%以上时,须向乙方支付减项总额_____%的项目变更费用。若甲方减项所用的材料乙方已定购或运到现场,甲方需另外支付材料来回货运、损耗及退货费用;若甲方要求减少的施工项目已进行施工(含未完成),甲方需支付乙方该项目的施工人工费、材料费、货运费、机具费、管理费及拆人工除费与清运费;

6.3甲方第二、三次支付工程款后增加的施工项目,乙方需在收到甲方该增加项目80%的工程款后方予以施工。

第七条材料供应

7.1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其他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甲方应按时将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并提前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若甲方未按时提供材料或材料的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甲方承担。

7.2乙方应将所提供的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的时间提前通知甲方,双方共同验收;若乙方所供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与报价单不符,甲方有权拒绝使用,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担。

7.3甲方确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或价位标准,由乙方负责为甲方代购的,在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并经甲方验收认定后方可使用。乙方收取甲方的材料代购费为材料采管费(材料款的%)+材料运输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若施工过程中因甲方自购材料造成质量问题引起的退货、换货,以及因此延误工期,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工期延误

8.1对以下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方案变更;

(2)不可抗力因素(国家法定假日、物业规定、停水停电、恶劣气候及自然灾害);

(3)甲方未按时参加各阶段验收而造成的停工;

(4)甲方要求增项或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以及乙方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8.2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8.3甲方未按时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8.4因乙方供材或施工等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了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质量标准

9.1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项标准执行:

(1)《GB50210-20xx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GB50327-20xx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3)《GB50325-20xx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4)其它规定:

9.2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

(1)可向市消费者协会家庭装饰装修投诉中心或市建筑装饰协会投诉进行调解;

(2)如不服调解,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侧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十条工程验收和保修

10.1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三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水、电管线等隐蔽工程的验收:

(2)油漆、面层涂料施工前验收:

(3)竣工验收。

乙方应提前二天通知甲方参加各阶段验收,若甲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验收,乙方有权停工等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1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余款后,乙方向甲方办理交易手续(见附件九:工程结算单),并填写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为隐蔽工程伍年,其它贰年)。

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双方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工程款:

(2)其他支付方式及说明:

11.2工程验收合格后7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单,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资料后3日内如未有异议,双方应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甲方并同时向乙方结清工程尾款。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合同签订后,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无论因何原因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办理终止或延期履行合同手续,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工程造价%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12.2工程未验收合格或未结清尾款及未移交,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的,工程视为合格,由此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并视为甲方自动放弃保修维修权利且乙方仍有追收尾款的权利;

12.3甲方未按期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的,乙方有权停工,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2的违约金;

12.4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由乙方负责修理,所需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2.5由于甲方或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由责任方向对方支付工程总造价____/天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3.1本合同在履行中或者在保修期内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市建筑装饰协会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13.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几项具体约定

14.1工程地在市区以外的客户,乙方加收工程总造价3%至10%的远程施工费;

14.2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清运到指定的垃圾堆放点,如没有相应的垃圾堆放点需远程甲方应支付垃圾清运费用(人民币)元,(此费用不在工程款内);14.3施工期间,甲方将外屋门钥匙把,交给乙方施工负责人负责保管。工程竣工移交后,甲方负责提供新锁把,由乙方当场负责安装好交付甲方使用。14.4施工期间,乙方每天的工作时间为:

上午:点分至点分;

下午:点分至点分;

第十五条附则

15.1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5.2甲、乙双方直接签订合同的,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15.3凡在本市各家庭装饰装修市场内签订合同的,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市场有关部门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各持一份。

15.4合同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15.5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其它约定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施工合同 篇四

发包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愿把_________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程顺利完成,特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致共同遵守:

(一)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工程范围:

4、承包造价: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二)工程期限

根据本工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总工期_________天。(雨天及人力不可抗拒特殊情况需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开工日期为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总工期_________天。

(三)本工程竣工质量为一次性合格工程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施工和标准进行施工。

(四)工程价款支付及结算

本工程按进度付款,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为准。

(五)其它约定

1、甲方承担的安全责任、权利

(1)甲方负责制订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3)甲方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乙方人员违章作业,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4)甲方有权对安全意识差、不听安全生产指挥的乙方人员责令退场。

2、乙方的责任、权利

(1)乙方施工时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

(2)乙方负责为所有乙方安装施工人员办理医疗及工伤社会保险,并根据需要为从事高度危险工作的人员购买适当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的违章作业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负责;

(3)乙方应对现场安装施工的行为完全负责,乙方安装施工人员不得违章作业,不得冒险作业,不能疲劳作业,并按规定做好防护工作;

(4)乙方在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有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用品,不能满足安全施工需要时,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六)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主体资格

签约过程中,大家注意的重点是合同的内容,对施工企业而言,建设单位就是上帝,而忽视了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有时为了促成合作或碍于情面,往往是“走过场”,这样的做法容易导致主体缺陷而使合同归于无效或难以履行,达不到预期目的。

因此应该重视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首先,要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年检情况,了解其主体的合法性,如是否合法注册,是否存在未年检而被吊销执照,是否具有资金能力,注册资金的到位情况。在主体资格方面应当着重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

三、建设施工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首先,要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是否存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情况。

其次,要审查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明确,具有可执行性。各评审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掌握的公司资源情况对合同各条款进行甄别,确认是否齐备,表述是否清楚可行,公司现有资质能否满足,并列明应注意事项。施工合同内容应特别注意以下内容:

1、施工范围界定与投标报价或合同价款是否一致及有无动态约定;

2、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是否明确,用户应该提供的设计文件、原始资料等接点规定是否清楚,能否影响工期;

3、对用户提出的技术标准及质量、安全等目标要求,能否满足及注意事项;

4、价款、支付条件及方式、结算方式、公司能否满足及接受;

5、索赔程序是否明确可行;

6、合同是否采用格式合同及专用条款、补充条款,表述是否准确,不存歧义,合同的用词用语不需要华丽、完美,但是一定要明确,简单明了,避免毫无意义的空话,同时合同条款之间不能出现矛盾。合同条款的明确性是指用词用语要到达当事人无需再进一步协商的程度;

7、纠纷解决方式约定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风险;

8、识别出新的、不熟悉的、公司缺乏经验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验收标准及超出常规的特殊要求,并进行交底和指导履行;

9、违约责任约定是否对等,如果有严厉的违约责任应明确提出注意事项等等,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我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年__月__日 ___年__月__日

工程施工合同 篇五

甲方:xxxx

乙方:xxxx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市学校电子监控系统工程

工程地点:市学校校园内

工程范围:xx

工程内容:监控系统布线、设备安装及调试

二、工程总价:

合同金额:人民币整(¥xxxx元)。

本工程在学校监控系统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书范围内采用总价包干的形式,一次包干;超出学校监控系统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书范围内的项目若学校需要增加,由双方协商定价。

三、产品质量及安装调试要求

1、乙方须按附表1要求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正品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次充好,如发现有非正品则乙方以一赔十。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方案。并提供各设备有关品质证明书,合格证,说明书,相关软件等资料。

2、乙方所提供合同内设备应保证产品内外包装完好无损,若不能达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合格产品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在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负责设备安装、调试,要求做到布局合理,布线规范,便于使用及维护,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4、由甲方提供安装场地及电源。

四、技术标准及质量保证

(1)布线标准:乙方监控系统布线施工,严格遵照国际《民用闭路监控电视系统技术规范》GB50198—94。

(2)乙方所供设备均以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技术资料为技术标准。

(3)乙方保证本项目所供产品均为合同中指定的产品,且包装为原包装。产品进场时提供供货证明,经甲方验收后进行施工。

(4)乙方对监控布线、设备质保见附件1(工程价格汇总表质保说明)

五、工程项目建设期限

合同签定后日内进场施工,整个施工工期天。(xxxx开工,xxxx以前乙方按设计要求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能投入正常使用。)

六、售后服务

1、乙方所提供合同内设备,从验收之日起,所有产品及零配件质保期按投标书规定办理。在质保期内,若有产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设备维修时,乙方按成本费计算。更换的产品必须是新的,且质保期限从当时算起。

2、凡由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各类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报修通知后,在小时内响应,小时内解决故障。

七、竣工验收及付款方式

项目施工安装、调试完毕,由乙方通知甲方组织验收,并提供相应完整的验收资料。乙方自书面通知之日起,10天内由于甲方拖延不验收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八、约定事项

(1)为确保工期,争取提前竣工,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工程实施小组。

(2)合同如需变更,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变更事宜,双方签章生效,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招标文件、投标书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附件1作为本合同要件,乙方必须遵照执行,否则视为违约。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按合同要求按时、按质(即合同要求的设备的规格、型号)、按量完成供货与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甲方使用。如有违约,每违约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超过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在乙方履行合同后,甲方保证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如有违约,每违约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条款执行。

十一、合同执行中,若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解决,直至提交法院审理。

十二、施工期间出现工伤事故,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方执二份(存档一份,财务一份),乙方执一份,电教站备案一份。

十四、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五、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后之日生效。货款两清后,合同效力终止。

甲方(公章):xxxx乙方(公章):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

xxxx年x月x日xxxx年x月x日

工程施工合同 篇六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等级: 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武汉建筑装饰协会

联合监制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武汉地区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发包方(甲方): 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

联系(通信)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①_______________②_______________手机: 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总部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

法人营业执照号: _______________资质证书号: _______________

分公司(分部)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 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

签约人(或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家装工程施工特点,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_。

3、 户型: _____室____厅____卫,为平层,或错层,或复式,或别墅。(为确定的内容,以√或×表示,下同。)

4、 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用下列第______种方式承包:

①乙方包工、包辅助施工材料、包全部或部分主材(以"甲方委托乙方代购主材清单"为准)。

②乙方包工、包辅助施工材料,甲方提供主材(见甲方提供材料明细表)。

③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施工内容:(附施工说明、施工图及工程报价单)。

6、 施工日期: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7、 合同付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竣工后据实复核结算;合同款包干。

8、 支付方式:合同签定后,甲方预付30%工程款_____元;水电等隐蔽工程验收后支付40%工程款_____元;家私、天花、厨卫等中间工程验收后支付25%工程款_____元和追加工程款_____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支付5%的尾款_____元。

9、 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和工程款时,应认真核对乙方收款印鉴,取得乙方盖有"财务专用章"的 收据或发票,除此以外的凭证,乙方不认可。

二、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__种方式提供:

1、 甲方自行设计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2、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设计费(大写)_______________元。(此费用由甲方支付;此费用予以减免)。

三、 甲方工作

1、 若由甲方自行设计的 ,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确认的施工图纸和施工说明,并进行现场交底。

2、 审核和确定乙方设计的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及提出交的工程报价单,并分别鉴字认可。

3、 开工前尾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家内家具、陈设,和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尾原则。

4、 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办理施工所涉及的申请手续及支付相关费用。

5、 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6、 及时提供符合设计要求、正规厂家合格的自备材料和设备。

7、 组织好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和隐蔽工程、中间工程及竣工阶段的质量验收。

四、 乙方工作

1、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法和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双方确定的设计图纸和施工说明进行施工,按期保质完成装修工程。

2、 若由乙方设计,开工前向甲方提供双方确定的施工图纸和施工说明,并进行现场交底。

3、 施工中不得拆改承重结构、暖通及燃气设施,如确需拆改须由甲方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4、 确保装修质量,尤其是水、电等隐蔽工程的质量,严防渗漏堵塞。装修期间和保修期内如发生施工造成的 质量问题,负责返工返修,费用自负。

5、 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处理好施工扰民问题及与四邻的关系。

6、 保护好原居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地点。

7、 组织好工程质量的自检和甲、乙双方(第三方监理也参加)共同进行隐蔽工程、中间工程和竣工验收。

五、 工程监理

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乙双方共同委托_______________监理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甲方付监理费_____%,乙方支付_____%;甲方单独与监理公司订立家装工程监理合同,由甲方支付监理费。

六、工期

1、 乙方应按合同期限完成整个工程,不得无故拖延工期,除甲方变更设计方案和停电、停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停工4小时以上等原因外,工期每拖延一天,由乙方支付甲方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中途停工,工期顺延。且每停工一天,由甲方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补偿乙方误工费。

3、 若甲方增加工程内容,按新增加工程量顺延工期。

七、材料供应

1、 本工程甲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现场。如因质量问题、规格差异或"三无"产品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 凡由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其品牌、规格、单价、产地及质量标准须经甲方检验后才能使用,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八、工程变更

1、 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要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附装修工程变更单);

2、 无敌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 ,工期相应顺延。

3、 若甲方中途要求变更设计,影响到乙方已购回的材料、已定制的成品、半成品的施工,且无法调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九、工程质量验收及保修

1、 工程以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施工说明、设计变更等内容为依据,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xx)为质量评定的 最低标准;以《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为室内环境达标标准。

2、 在水、电等隐蔽工程完工后,甲乙方应共同进行中间工程验收。如甲方不按时参加,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予以承认。

3、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接到验收通知后应按通知时间参加验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不能及按时参加,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予以承认。

4、 在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过程种甲、乙双方(第三方监理也参加)确认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返修(返工)并承担费用和工期;在竣工验收中确认的 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返修(返工)并承担费用,但不再承担工期。

5、 未办理验收交付手续,甲方使用房屋视为质量验收合格,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6、 工程竣工后,乙方负责对所施工项目进行保修,并出据《保修单》,保修期未年。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决定拆改房屋结构和煤气表管,采暖、给 排水主要管线,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2、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煤气表管,采暖、给 排水主要管线,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3、 再施工过程中,甲方未与乙方代表协商私自要求工人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4、 若因违反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法规、环保规定和双方其他约定,对乙方自身和对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5、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履行和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若不办理合同终止手续,擅自停止履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金按合同金额的10%支付,设计费按_______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支付)。

十一、争议或纠纷处理

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可采取协商解决或武汉建筑装饰学会家装委员会申请调解。

2、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以第_____种方式解决:①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附则

1、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否则合同生效。

3、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施工合同 篇七

合同编号: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工程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

3、工程内容:_________(群体工程应附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4、承包范围:_________

5、承包方式:_________

6、资金来源:_________

7、批准文号:_________

8、业主或主管单位: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方。

第三条工期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第四条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五条工程质量

1、承包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_________。

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应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发包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发包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第二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六条词语涵义

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方:指与发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七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方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监理人按第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6、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第七条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意见不能统一,则按本合同合同第五十五条中约定的办法处理。

2、设计文件:发包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承包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承包方进行设计,承包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发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发包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承包方应接受并执行。

4、合同文件解释顺序:_________。

第八条合同范围

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九条技术标准

双方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分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同发包方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第十条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和联系方式

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联络

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系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上述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二条图纸

1、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

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三章双方责任

第十三条工程师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发包方委托的职权:_________,需要取得发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

2、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职权:_________。

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

4、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先例职权,发包方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先例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

6、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7、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8、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9、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方派驻施工工场地。

第十四条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

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的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2、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条款内写明。

3、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4、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人,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5、承包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十六条发包方代表

1、发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2、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应于发包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方代表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承包方要求已被确认。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乙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加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承包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发包方代表易人,发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承包方驻工地代表

1、承包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签字后送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承包方代表按发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

3、承包方代表易人,承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发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发包方工作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承包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承包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发包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承包方。发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九条承包方工作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发包方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发包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对属于承包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承包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承包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项目经理),承包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承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或发包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9、临时停泊设施: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位置和方式停放。

10、沉没物品处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时,对妨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正常作业的均应立即向海监部门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发包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承包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3、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发包方行为。

4、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发包方并通知承包方。

5、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总监理工程师易人,发包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交通运输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

1、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方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方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人使用。

2、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5、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第五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二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承包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发包方审批,发包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审批时,若发包方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承包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发包方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方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进度计划

1、承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条款约定的时间预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承包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二十四条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因发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六条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程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承包方在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

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六章质量与验收

第二十八条检查和返工

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

2、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3、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以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发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发包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三十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承包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三十一条试车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发包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3、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负责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4、由于设备制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承包方采购,由承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发包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5、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方承担。

7、发包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三十二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1、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和试车,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和试车,发包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2、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三十三条质量监督

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文明施工

第三十四条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方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方按第1项、第2项规定的责任。

1、治安保卫

(1)发包方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十五条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意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安全防护

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三十七条事故管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责任: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方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抗洪能力和影响其他承包方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方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第八章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三十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4、承包方应当在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第四十条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本合同第三十九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章计量与支付

第四十二条计量

1、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方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方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方按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方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方应遵照执行。

(5)承包方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方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方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计量方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4、计量单位: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5、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承包方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

第十章材料设备供应

第四十三条材料样品或样本

不论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四十四条发包方提供材料

1、发包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承包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发包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承包方,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一起验收。无论承包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包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或丢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不按规定通知承包方验收,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发包方负责。

2、发包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发包方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发包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发包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发包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5)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发包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发包方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3、承包方检验难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发包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四十五条承包方供应材料

承包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发包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承包方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发包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承包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十六条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承包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款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发包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第十一章工程变更

第四十七条工程设计变更

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第四十八条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九条确定变更价款

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6、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十二章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五十条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2、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5、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1款至4款办理。

7、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银行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方。

3、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方支付结算价款。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6、发包方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质量保修

1、承包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第十三章违约、索赔和争议

第五十三条违约

1、发包方违约

(1)提到的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2、承包方违约

(1)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五十四条索赔

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可按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第五十五条争议

1、发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四章其他

第五十六条转让与分包

1、转让: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方备案。

(3)承包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承包方的违约与疏忽。

第五十七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地震等自然灾害。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方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2)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五十八条工程风险

1、发包方的风险

(1)发包方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发包方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其他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承包方的风险

(1)由于承包方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承包方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3)其他由于承包方原因造砀损失和损坏。

3、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方后,原由承包方按上述第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方(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损失和损坏除外)。

4、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方后,承包方按上述第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方(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

5、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发生第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五十九条保险

1、工程开工前,发包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发包方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方办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4、承包方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方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在条款中约定。

第六十条担保

1、发包方承包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除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六十一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1、发包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承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发包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2、承包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理解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发包方代表批准。

3、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离。

第六十二条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方承包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第六十三条合同解除

1、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3、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

工程施工合同 篇八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备注:

二、工程承包范围

1、钢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见附表图纸,以预算单中的项目为准)

2、不含土建、防火及其它附属项目。

三、合同工期

本工程在预付款到位,且钢结构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为年月日,合同工期总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依据钢构有关验收规范合格。

五、合同价款

工程总造价:大写:¥:

六、合同价款支付;

1、合同签订三日内,甲方应付工程总造价的%给乙方作工程预付款。

2、钢架安装完成三日内,甲方再付工程总造价的%给乙方作钢构件材料款。

3、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三日内甲方再付工程总造价的%给乙方作工程尾款。

七、发包人工作

1、委派

2、工程开工前,甲方为乙方提供三通一平,水电供至建筑物中心五十米以内,并承担费用,有条件为乙方提供住宿便利。

3、应办理开工前的各种文件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

4、有义务协调地方关系,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如有当地干扰或不法收费,应承担责任。

八、承包人工作

1、委派为工地代表,联系方式;

2、严格按图纸进行制作安装。

3、进入工地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承担自身造成的事故及因此发生的费用。

4、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工前清理好现场。

九、工程变更

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变更通知,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

3、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十、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后三日内,由甲方组织工程验收,如不组织验收,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和该工程合格。甲方并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十一、竣工结算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三日内,给予确认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乙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三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十二、违约

1、甲方不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款,甲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停工或工期延误及其损失责任。

2、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即向对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的违约金。

3、发生合同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职能部门解决。

十三、不可抗力

1、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施工困难,如雨、雪天气,自然灾害工期延误。

2、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困难,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四、其它条款:

十五、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该工程结算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十六、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施工合同 篇九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签订施工合同编号为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施工合同” )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施工合同基础上变更施工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变更部分为:

1、因乙方新购置一批自卸车辆,甲方应保证乙方土方总运量,不低于 方。

2、因甲方原因导致车辆停工,每天补偿车辆误工费500元。

具体包括:

1、甲方应保证乙方施工人员住宿通水通电,如断水断电超24小时,乙方无条件停工,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如天气及路况达到可开工的条件,甲方无法安排乙方施工超24小时,乙方有权停运,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3、节假日、双休日或者银行出现故障和特殊情况可顺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乙方工程款,如超过48小时乙方有权停运,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4、甲方保证施工工地内有人发货、验收,因甲方工作不到位造 成乙方不能够正常施工,因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按乙方实际生产的经济损失向乙方进行赔偿。

3、付款方式及价格按原有施工合同条款执行。如有新标段,价格另议。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施工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施工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与原施工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施工合同 篇十

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

则,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承接甲方安防监控工程事宜达成如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按照甲、乙方认可的室外监控、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确保监

控设备、器材、线路数量和质量。

4、工程内容:监控设备购置、系统布线、设备安装和围护,具体前端设备、传输设备、后端设备及器材费、人工费、税金详见报价单。

5、签约地点: 江苏省高邮市。

二、施工工期

1、本合同工期 7 天,开工时间: 20xx年 12 月 2日,竣工时间: 20xx年12月 8日,逾期一天,按天计算每天罚款2,000.00元。工程竣工为乙方按照设计要求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三、合同价款及承包形式

1、该工程的合同承包总价为 16541.00元整,(大写:壹万陆仟伍佰肆拾壹元整)该工程实行“六包”:①包设备、器材采购及质量②包线路铺设安装,③包按设计施工,④包费用,⑤包安全,⑥包验收合格。

四、付款方式

1、乙方施工人员入场和工程设备、材料进场,经甲方验收后3日内支付工程款的20%,即3308.2 元,大写: 叁仟叁佰零捌元贰角。

2、乙方对工程安装调试完毕后,由甲、乙双方相关人员组建验收小组负责工程的验收,验收合格并稳定运行一周后,凭正式税务发票支付剩余80%。

3、上述工程款包括工程设备、部件及其运输、安装、调试和一年期的设备保修、维护费用。乙方已经全面考察甲方场所,并保证本合同附件表格中所列设备及工料已经足够满足安装监控设施所需。对于超出部分,甲方不予承担相关工料费用。

五、设备材料供应方式、产品质量及安装调试要求。

1、乙方按照要求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正品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次充好。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方案,且需要提供各设备有关品质证明书,合格证,说明书,相关软件资料文件等。

2、乙方保证本项目所供产品为合同中指定的产品,且包装为原包装,内外包装完好无损,若不能达到要求,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更换合格产品直至合同解除。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产品进场时乙方提供供货证明,经甲方验收,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如发现非正品一律以一赔十。

3、在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开始设备安装、调试,要求做到布局合理、布线规范,便于使用和维护,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4、乙方系统安装、调试过程中如有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应立即返工直到达到标准。

5、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保证以下起码标准:

(1)所有摄像头视频设备能稳定运行,不存在任何不稳定或黑屏;

(2)所有线路排线科学、有序,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线路混乱不清、短路的情况。

6、甲方提供安装场地和电源。

六、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

1、布线标准:乙方监控系统布线方案,严格遵照国际《民用闭路监控电视系统》GB50198-94。

2、乙方所供设备均以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技术资料为技术标准,该等设备应能达到系统稳定运行的要求,若不能达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产品,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监控布线、设备质保期限为一年。

4、工程完工后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保证在甲方提出后24小时内派人员检修。

七、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

1、在系统正式投入施工后,乙方保证派遣专业技术人员按施工的不同阶段指导实施,并保证进度。

2、乙方的施工安装调试应严格按规程进行,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3、乙方为甲方培训2名操作人员,要求能达到正确使用和维护设备。

4、乙方承诺在质保期内,如遇甲方需要调整摄像头安装位置,乙方承诺一年内给予五次免费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超过五次乙方将按市场行情收取有关工程安装费用;并承诺质保期内如遇产品质量和系统调试问题,经电话面授无法解决的,乙方将在5小时到项目现场进行故障排查和解决有关问题。

八、验收和移交

1、系统调试开通壹周内,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组织验收,并提供相关资料。甲乙双方主管部门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双方各指派2名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系统作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各方签字确认,签注验收结论,并由乙方移交给甲方。

九、设备保修

1、乙方所提供合同内设备,从验收之日起,所有产品及零配件质保期按规定处理。在质保期内,若产品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设备维修时,乙方按成本计算。更换的产品必须为新品,且质保期从更换之日起算。

2、出现简单技术问题时,乙方应提供电话咨询,4小时内解决问题;电话咨询无法解决的,对复杂技术问题,乙方应24小时内到现场服务;重大技术问题应在48小时内到现场服务。若48小时仍不能排除故障的,则应由乙方提供不低于原设备标准的备用产品保证乙方的正常使用。

3、系统开通后一年内如出现使用故障,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如故障是因人为或意外引起的,需调换的设备或零件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免费维修。

十、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乙方提供场地等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工程的日期得以顺延外,甲方应当偿付乙方停工期间的损失;

2、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根据逾期款额和预期期限按照日千分之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二)乙方责任

1、乙方的以下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更换、重做、维修等义务外,直接影响甲方正常工作进展,或有其他严重违约情形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A、提供的设备不符合附件清单所列明细或技术要求;

B、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工程;

C、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交付工程。

2、乙方未能按时完成项目工程的按照调试,影响甲方正常工作开展的,乙方按照每天工程款总额的0.5%作为逾期滞纳金支付给甲方;甲方没有按照工程进度支付相应款项给乙方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工程款总额的0.5%的滞纳金支付给乙方。

3、因乙方提供的设备及零配件质量问题或施工过程中的疏漏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必须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遵守国家的各项安全规定,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人身财产安全事故,所产生的责任和费用概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施工期间出现如乙方损坏甲方财产,由乙方照价赔偿。

十一、合同的生效与终止和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并由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设备保修、维护期届满之日终止。

2、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纠纷处理及其他

1、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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