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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法(通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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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经过反思,对生活有了新的看法时,将其记录在心得体会里,让自己铭记于心,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好的心得体会是什么样的呢?差异网为朋友们整理了7篇《经济合同法》,希望能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合同法 篇一

单位账户业务授权委托书

中国民生银行 支行: 本人系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有效期限: 】在贵行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账号为: 。 现特授权本单位 (经办人,须为申请单位人员)【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有效期限: 联系电话: 】

办理此账户: □开户 □账户信息变更 □印鉴变更 □销户或其他

支付密码:

□发行 □加载 □修改 □作废 □其他________________

企业网上银行: □申请 □维护 □注销 □其他 其他业务: 并授权以下人员以其个人印鉴以及我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该印鉴在贵行的所有支付凭证上的签章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受权人1:姓 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有效期限:

受权人2:姓 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有效期限:

受权人3:姓 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有效期限: 备注: 代理期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单位对上列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并自愿承担风险,如本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事项和权限不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也由本单位承担。

申请单位签章(公章):

年 月 日

附注:

1、该授权书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更改,申请单位在更改处加盖公章确认。

2、如有预留印鉴组合情况,请在印鉴卡及本委托书上标注(两者应表述一致),也可单独出具印鉴授权委托书等予以说明。

3、印鉴组合中包含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应在受权人栏中注明。

合同法讲义 篇二

在经济交往中,我们经常要面对合同,签订好一份合同,防范合同的漏洞及欺诈,不仅要求具有丰富的谈判经验,还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据统计,每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约有300万件,大量的合同纠纷不仅浪费宝贵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学习和掌握合同及相关法律的知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合同的基本知识

合同是当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其含义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社会生活中,商家通过合同来确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此约束对方进行经济活动,达到交易的目的;公民个人利用合同去买房、租房或购物、消费等,达到满足社会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可以说合同随处存在,只要有经济交往,就必然有约束各方行为方式的依据,它不论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还是自制的形式,甚至根本没有看得见摸得着的凭据(如一手交钱,十手交货),但都有意无意中包含着合同的内容。

合同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倡导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要坦诚,讲信用,但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多变,不能避免某些人投机取巧,言而无信,因此从客观上就需要一种行为规范来约束交易各方的交易行为,以避免损害各方的预期利益,这种规范就是合同。在经济生活中,合同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在具有长期性、阶段性的经济合作关系中,如订立长期供货合同,其合同履行期长,容易受其他因素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因此必须订立合同,以指导、约束各方合作行为,以达到其经济目的。其次,作为经济交往的重要凭证,合同也是证明交往过程的重要凭据。这样可以保证我们购买的商品能退货、保修等等;保证交易对方按约定履行义务;保证向违约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论其是组织还是个人,不论其经济实力大小、社会地位高低,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受外来压力的迫使。

(2)。★WWW.CHAYI5.COM★自愿原则,即自愿订立合同原则。其含义是:合同当事人从事何种经济交易,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都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在目前,主要在一些格式合同中,许多条款违反自愿原则,是强制性的。如一些店堂的“一经售出,概不退还”告示。需说明的是,自愿订立合同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愿的、随意的终止合同,自愿订立合同强调单方面的意思自治,合同一旦订立,就形成对双方的约束力,终止合同有各种情

况,如单方终止合同必须有法定事由,否则视为违约,自愿原则不能滥用。

(3).公平原则。公平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对经济活动所带来的预期利益,双方要公平合理,不能存在显失公平,即一方获利超过约定的利益,而使另一方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形。

(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主体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讲道德,守信用,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按照双方的约定行事。以避免欺诈、诱骗、恶意串通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5).合法原则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主要指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合同内容要合法,履行合同要合法。

三、合同的主要形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口头合同是指发生经济交易时,没有可资证明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而直接进行实际履行的情况。采用口头合同的主要原因:一是认为口头交易便捷,省事;二是基于特殊的信用关系,无须用合同来约束;三是没有订立合同的习惯;四是有其他证据能证明交易关系的存在,如销售小票、发票。口头合同的主要优点就是方便快捷,其缺点主要反映在发生纠纷以后证据力欠缺。前述的四种原因中,倘使一方反悔,“翻脸不认人”,则处理起来比较麻烦。因此,口头合同一般适用于标的额较小的交易或即买即卖的交易等。

书面合同,一般是指合同书。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交易情况复杂多变,能够证明交易关系存在以及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种类繁多,五花八门,只要文件所载内容是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的,或者补充,或者修改,都应当认定为是书面合同。因此合同法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合同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社会实践中,对于合同标的大、履行时间长、合同交易各方不太熟悉的合同,双方就应当约定采用书面形式。法律也规定了一定的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四、合同的主要条款

由于经济交易内容不同,合同的内容就会不同,但各种合同均有共同的基本的条款,缺少这些基本条款,合同的效力或履行就会存在问题。合同的基本条款有:(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自然人)或名称(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住所(自然人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住所地、经济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要经营场地)、电话、传真、银行账号等。这些因素应当尽量注明,主要是为了经济交易的一般需要(如发货收货地、通信地址、联系地)和经济管理的特殊需要(如

发生纠纷时司法文书送达地、强制措施的执行地);(2)合同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买卖合同中的具体买卖的物品、演出合同中的演出行为等。(3)数量。数量是衡量合同权利义务大小的尺度,如物品的数量(如吨、台、量、个、间),劳务的数量(如工作多少天、小时),有些标的的数量是概括性的,如承建一幢大楼,仓储一批货,中间涉及到个别物品的单价,也涉及到工作、服务的时间等多种数量标准。概括性数量常用于以劳务作为标的的合同中。在社会生活中,通常没有数量约定的合同,是没有效力的合同,在阶段供货合同中,可以约定以收货单计算合同数量;在大宗交易的合同中,还应当约定损耗的幅度和正负尾差。(4)质量。质量是对合同标的品质的内在要求,如货物属于优等品还是合格品,技术服务是一般技术服务还是特殊技术服务,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到合同履行的质量以及价款报酬的支付数额。质量标准有不同类型,应当谨慎适用,一旦选择其一,必须忠实履行,不能“偷梁换柱”。在社会生活中,质量条款能够按国宾质量标准进行约定的,则按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约定,没有质量标准的标的,可约定按样品来规定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在约定中,除应当注意采用大小写表现合同价款外,还应当注意在大写文字的表示方式上,不能有错误、简写等情况,以免对以后的履行造成障碍。(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合同中确定的各方合同当事人履行各自义务的时间限度,是确认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的一个主要的标准。履行期限可以有先有后,也可以同时履行。经双方协商,还可以延期履行。在连续性的交易中,有些可以不规定期限。履行地点是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另一方享受权利的地点。履行地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所在地,也可以是第三方所在地,如发货地、交货地、提供服务地、接受服务地,具体选择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确立履行地主要是为了安全、快捷、方便地履行合同义务。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履行义务采取的方式。履行方式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合同标的的履行方式,这种方式主要有自提、送货上门、包工包料、代运、分期分批、一次性缴付、代销、上门服务等;二是价款或报酬的结算方式。这种方式有托收承付、支票支付、现金支付、信用证支付、按月结算、预支(多退少补)、存单、实物补偿等。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各方不履行合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进行的救济措施。违约责任是为了保证合同能够顺利、完整履行而由双方自主约定的。它可以给合同各方形成压力,促使合同如约履行。违约责任的种类有:违约金、赔偿金、继续履行等。(8)解决争议的办法。解决争议的办法是当事人就纠纷解决协商的一种可取途径。争议的解决主要有四种:一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由第三人介入进行中间调解;三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本条款是一般合同常用的条款,除此之外,根据不同的情况,一些合同中也有特别约定的条款。总之,合同条款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规

定的基本条款具有指引性,不具有强制性。对于遗漏条款,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补充协议(合同)的方式进一步加以规定。

五、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格式条款多在使用频率较高的合同中出现,如银行的借款合同、大型企业的买卖合同、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特殊消费合同(如供水合同、供电合同)、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一般都是书面的,但不排除其他形式,如商家提出的经营服务口号:“假一赔十”、“当面点清,出门无效”等,都可视为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的应用往往是为了逃避责任,利用条款对广大当事者提出不平等、歧视性的要求,如银行单方面确定滞纳金的处罚比例、商店单方面提出搭售或者免除责任的要求,如“凡在我商场购买的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请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我商场概不负责”,或冲印胶卷中的“冲坏胶卷,只赔胶卷,不另赔偿”的规定,这种规定是违反《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是无效条款。

为了防止格式条款的弊端,《合同法》作一些具体的规定,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等保护相对方的规定。但是,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之外另有约定的,虽该约定与格式条款内容不符,则采用约定的内容。如格式条款规定逾期偿付货款的违约金是20%,如双方约定为10%,则按10%计违约金,不采用20%的标准。

六、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一方或各方利益损失时,应当依法承担弥补利益损失的责任。常见的违约行为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由于自身的主观原因不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即虽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但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履行或拒绝履行,常见的现象有有货不交、拖欠货款、转移财产、赖账不还等。(2)当事人由于一些可以克服的客观条件的影响,没有如期实际履行合同,而是拖延履行或干脆不履行。如货源紧张造成迟延交货、资金周转不足造成逾期交货、“三角债”、连环合同形成的相互债务拖欠。(3)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履行标的不当。常见的有产品的品质出现问题,包括质量与要求不符、标准不符、产品有瑕疵等;交付的工程项目验收不合格,保管物损坏,代理权不明确出现滥用代理权等。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定金不能超过本金的20%。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七、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任何一种违约行为都可能引起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1、和解。和解是由争议各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各方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而不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纠纷常见的解决方式。但由于和解协议缺乏的法律约束力,有些人可能会出尔反尔,使和解结果成为一纸空文,延误了纠纷的有效解决。

2、调解。调解是由争议各方选择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争议进行调解处理。调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此方法解决纠纷的可能性较和解大一些,但由于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一样不具有强制性效力,也使得纠纷的解决难尽人意。

3、仲裁。仲裁指争议各方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以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法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据仲裁规则居间进行居中调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可根据生效的仲裁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诉讼是解决合同争议的最后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争议双方的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合同的诉讼期限

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九、合同犯罪

合同犯罪主要指合同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藉此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对构成犯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合同的漏洞及欺诈的防范

1、 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学习合同法心得体会 篇三

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做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情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篇四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第十条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如果在签订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计划主管机关处理。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二、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学习合同法心得体会 篇五

经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学习,认识到合同订立的形式、相关程序和从合同签定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各项问题:

一、签订合同的一般规定:

在工作中,签订合同时要严格遵循以下规定,以免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引起法律风险。

签订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要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 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

订立合同、合同评审、合同相对人资质审查。

首先要订立合同(内容具体、完整、双方权利及义务要明确),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合同范围及合法性;审查合同相对人提供的“四证一书一照”,确定合同相对人(法人)的合法性,确保合同签定后的有效性;另外要对合同相对人(法人)资质及业绩进行审查,确定其有履约能力,组织合同评审小组对合同及合同相对人(法人)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三 合同签订中:

要对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内容进行谈判,合同中所约定的质量、数量、责任、义务、履约保证金等明确后,合同双方条件达成一致,相对人做出承诺后签订合同。

四 合同签订后:

对合同中所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及时足额收缴以降低合同风险,要对当事人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考核、督促,保证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正常行使,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学习合同法心得体会 篇六

最新颁布的劳动合同已经开始实行了,我们也即将在将来的时间里亲身体会到它,西南公司也利用公司发给我们的学习资料,展开了学习,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也得出了一些心得。

这一部劳动合同法针对1995年的老劳动合同法在某些具体的规定上作了一些改动,而这种改动一经出台就立刻在民间产生了反响,华为事件就是一个很直接的例子。华为公司要求,工龄8年以上的骨干精英们在XX年元旦之前都要办理辞职手续。也就是说他们都与华为终结雇佣关系。接着,华为迅速再同他们缔结了一份新劳动合同,使他们重新回到原来的岗位,享受原来的待遇。 针对这一事件业界以及非业绩马上展开了讨论,一些评论人士认为实际上,这个过程包含了很多东西。华为的举动其实是在消化即将在XX年1月1日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对其人力资本合约带来的潜在冲击。因为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那么该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可以生成一种近乎于“终身雇佣”的劳动合同。而另外的一些人却认为这种做法属于这个企业对于这部法律的误读,当然这种误读并不是指读不懂,而是一种故意的曲解,因为作为一个企业,它作出的每一个决策,第一个要考虑的就是其本身的利益,有损于本企业的利益的事他们是一定不会做的。

华为事件当然只是这部劳动合同法颁布带来的影响的一个小小的缩影,其他的变化肯定也还要引起人们的思维上乃至行为上的波动,我们的学习也是重点放在了与我们切身利益最接近的条款上。

新合同法将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种,即: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95版劳动法的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两种劳动合同期限,新合同法的规定更加灵活,便于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安排劳动者工作。并且新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了特别的规定:在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下,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成立,这样就更能维护我们的自身的权益。

新的劳动合同法队合同的终止以及解除也有了新的阐释,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合同解除权分为两个层次,即随时解除权和付义务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权。新合同法禁止了用人单位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权,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非出现随时解除权成立的法定情形,否则用人单位无权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点与95年版劳动法的规定明显不同,95版劳动法规定的付义务解除权没有限定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畴内,无论期限是否固定,只要用人单位履行了法定义务,就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这种变化体现了我们国家对人权的更加重视,更加有利于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切身权益。

学习合同法心得体会 篇七

这学期在《合同法》这门课上通过对合同法的一些学习,让我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形象的认识。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我们要知道民法中的“人”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人即一些公司、组织、企业,而非法人组织指合伙企业、分公司。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区别在于:

1、法人拥有独立财产。

2、法人能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在学习合同法之前先要知道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契约神圣。即如果契约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订立的,则由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当是神圣的,法院保证其履行且当事人不得违反之。

第二,契约自由(合同法的灵魂)。可以理解为合同订立的自由,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主意志决定是否订立合同、选择与谁订立合同、如何订立合同以及如何解决合同纠纷等等问题。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我认为契约自由是凌驾在法律之外的,是社会中每个拥有自主能动性的平等公民所应得的对公平、平等、尊重的渴求的满足,也反应社会环境对人权的重视。合同自由是为了排除第三人对合同的'非法干预。倘若没有“合同自由”,那么合同法的其他原则如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公平原则,都没有意义。所以契约自由也是合同法的灵魂之所在。

第三,契约正义。是指契约当事人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约和履约,合同的内容应体现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同当事人一方不能滥用其经济实力或权利而损害另一方利益。

第四,契约相对性。是指其效力的相对性,即只有表示愿意接受契约约束的当事人才受契约的约束,契约的效力不及于未加入契约关系的第三人。

合同的分类有许多,由于自身水平有限,我想简单说一些对于我来说比较“常见”的:

1、按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2、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诺成合同和要物合同。 (除“使用借贷、消费借贷、保管”为要物合同外其他为诺成合同)

3、以成立是否符合法律或者当事人要求的形式要件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对于租赁合同来说,6个月以上为要式合同)

4、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5、以合同的履行是否涉及第三人为标准分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从整个顺序来看,学习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成立、生效、合同效力的介绍、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和保全、违约责任。

合同的成立:包含“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必须由特定人做出,向相对人做出,具有明确缔约目的,内容具体明确(此要件作为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承诺: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指定的方式,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且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作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或者行为方式。

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自然人的缔约能力有年龄标准和精神标准)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

合同效力的四种状态: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履行的保障分为:抗辩权、保全、担保、违约责任。

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分为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合同的保全:指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的法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债权包括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代位权是对债务人消极不行使权利而使财产减少而危及债权人的行为的救济,而撤销权是对于因债务人的积极行为而使财产减少而危及债权人的行为所作的救济(如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以完全不合理的低价赠与别人以逃避还债)。

合同的终止的几种情况: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务债权同归一个人

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几种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合同:旅客随身携带品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运输合同、有偿的委托合同)

有偿的保管合同为过错责任原则,无偿的保管合同为推定过错原则。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两个:违约行为、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法定抗辩事由(不可抗力和债权人过错)、约定抗辩事由(免责条款))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分为: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条件是必须证明有损失)

损失分为直接损失(既得利益的减少)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减少)

赔偿的规则:

a、合理预见规则(损失应该是一个理性人能够预见的)

b、减轻损害规则(受害方有义务防止损失扩大)

c、责任相抵规则

d、损益同销规则

f、双倍赔偿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违约金(以赔偿性违约金为原则,惩罚性违约金为例外)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同时适用

5、定金(注意与订金的区别,后者只能作为预付款,定金超过20%的也作为预付款)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物的20%(这断了一些不法分子希望用定金来谋求不当之财的念头)

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

通过老师生动的教学和幽默丰富的例子,学习了这学期的合同法,我对签订合同有了明确的法律意识,作为公民,我们应该自觉维护自身利益,比如对于一些格式条款我们应该更加谨慎小心对待。通过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的学习,我知道怎么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而且,由于诉讼费的收取,在写诉状的时候一定要具体,尽量把情况都写上去,但是不能夸大损失,因为万一败诉,夸大部分原告要承担一部分诉讼费。总之,学完了这门课,对于合同法的一些常识性问题有了一些了解。

对于课程报告的一点说明:文章的格式可能是有点散乱,由于自身能力有限,没能把他们串起来,只是按照书上的顺序,把一些要点和笔记列出来,但绝对是原创,希望老师理解原谅。最后感谢老师这学期的幽默教学,让我认识到本来以为枯燥无味的法律学科也有有趣使用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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